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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

来源:湛江市标码所 发布时间:2020-04-17 浏览数:4395

第一节  农业标准化相关概述

农业——是人类通过社会生产劳动,利用自然环境提供的条件,通过生物(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生命活动过程取得人类社会所需要的产品的生产部门。

狭义农业指农业生产业,即种植业和养殖业。中义农业指农业产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业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服务业。广义农业指大农业,即农业再加上为农业服务的其他部门,如农业行政管理、农业科研、农业教育、农村建设和农业金融等。

农业标准化——是标准化学科中的一个分支,是研究农业的标准化问题的科学,是以农业为对象的标准化活动。(农业标准化是指运用“统一、简化、协调、优选”的标准化原则,对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通过制定标准和实施标准和实施管理,促进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和经验迅速推广,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农产品的流通,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指导生产,引导消费,从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以达到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竞争力为目的一系列活动过程)。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是围绕农林牧副渔业特定项目,以示范推广农业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组织管理完善的农业生产、加工、经营和管理的区域。

无公害农产品——指使用安全的投入品,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使用特有标志的安全农产品。

绿色食品——指产自优良环境,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无污染、安全、优质并使用专用标志的食用农产品及加工品。

有机食品——指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不采用基因工程技术及其获得的产物,并使用特定标志的农产品。

农业标准体系——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称为标准化体系。农业标准体系属于标准体系子体系。(从宏观描绘出了农业标准化活动范围和总体发展框架蓝图,能够看出农业标准化的工作努力方向和工作的重点,为安排标准化工作提供主攻任务和依据。同时,通过农业标准化体系框架蓝图可以提出需要制定的标准种类和数量,避免计划的重复性和盲目性,加快农业标准的制定速度,并不断完善。

第二节  农业标准化方法原理

1 简化原理

(1) 定义

简化原理就是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为了经济有效地满足农业各项活动需要,对农业标准化对象的数量、品质或其他特性进行筛选提炼,剔除其中多余的、低效能的环节,精炼并确定出能满足农业各项活动全面需要所必要的、高效能的环节,保持整体构成精炼合理,达到省工、节本、增效的目的。

(2) 简化原理的应用范围

①农产品品种、规格的简化

通过品比试验、播期试验、肥料试验、区域试验、品质鉴定等技术措施,依靠科技因时、因地制宜地进行简化。

②农业生产资料品种、规格的简化

是指农膜、化肥、农药、饲料、添加剂、兽药、疫苗、渔药等生产资料品种、规格过多,当其多样性的发展超出了必要的范围时,就需要进行合理简化。

③农业生产、加工技术和包装等工艺及其相关设备的简化

指农业有关部门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根据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包装等的技术要求,对农(工)艺措施、加工方法、包装设计及工艺设备等在优化的基础上加以限制,以达到简化的目的。

2 统一原理

(1) 定义

为了保证农业发展所必须的秩序和效率,对农业各项活动管理、农产品品质、规格或其他特性,确定适用于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的一致规范,并使这种一致规范与被取代的农业标准化对象在功能上达到等效。

(2) “统一”的含义

①一定范围的统一

能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就必须制定农业国家标准,不要制定农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农作物生产规范方面的标准,因为要考虑不同地域资源状况、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等多种因素,因此不适宜在大范围内统一,而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统一。

②一定程度的统一

统一要先进、科学、合理,也就是要有“度”。如:GB1350-1999《稻谷》标准中,色泽、气味一项,不同品种的稻谷其色泽和气味各有不同,香粳的香味、血糯的色泽是其专有的,就不能作为农业国家标准中统一的内容或指标。

③一定级别的统一

应该在哪个级别范围内统一的,就必须掌握统一的时机制定该级别的标准,而不能依赖其他标准。

④一定水平的统一

是指农业标准的指标应定多高和达到什么水平的统一。技术指标应以先进、合理、适用为准则。如果指标过高、过严或过低、过宽,不考虑现有农业生产技术条件和水平,就会降低采标率,起不到规范农业生产秩序的作用。

⑤一定时间的统一

是指农业标准的相对稳定期(有效期)的长短。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企业标准则不超过3年。

⑥一定理想多数的统一

农业标准中的统一不是统一为一种,而是统一为一定理想的多数,以适应社会多方面各种不同的需要。

(3) 统一的外在表现形式

①各类农业标准中对同一农业标准化对象的规定要一致

在制定、修订农业标准时,可以采用引用标准或引用条文的方法,达到一致的目的。

如: GB 8559-1987 《苹果冷藏技术》NY/T 1075-2006 《红富士苹果》QB 2657-2004    《浓缩苹果汁》各个标准中对苹果的定义、术语等的规定都应该一致。

②农业标准的编写方法要统一

标准的编写必须使标准本身做到“标准”,任何标准都要严格按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等有关标准编写,以提高标准编写的质量。

③农业标准应用的计量标准要统一

编写农业标准时应用的计量标准要统一,而且要与国际接轨,才能应对国际市场的要求。

如:为了与国际标准统一,在我国农业标准中不能出现斤、公斤、亩等计量单位,而应该用g、kg、hm2等。

3 协调原理

(1) 定义

为了使农业标准化系统的整体功能达到最佳,并产生实际效果,通过有效的方式协调好系统内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为建立和保持相互一致、适应或平衡关系创造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4 优化原理

(1) 定义

按照特定的目标,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以农业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对农业标准化对象的大小、形状、品质、色泽、气味、生产成本等参数及其关系进行选择、设计、组合或调整,使之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2) 优化的方法

①优选法

②加权系数法

③费用效果分析法:

——在费用限额内,选择经济效果最大的方案;

——经济效果超过某一最低限度时,选择费用最省的方案;

——选择效果与费用比最大的方案。

④成本价格分析法:比较成本曲线与价格曲线选择最佳指标

⑤经济阈值分析法:对农业过程中有害生物的标准化管理,衡量最优的有效方法就是用经济阈值来确定。

第三节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管理及审批程序

1 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1) 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2) 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当地政府实施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及列入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推广计划、火炬计划的项目相结合。

(3) 原则上示范区以县为单位,每个示范区只能选择一种示范类型;优先选择预期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科技含量高的示范项目;示范区要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面。

(4) 示范区要以“米袋子”、“菜篮子”项目为重点,原则上按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畜牧、水产、果品和林产品等八种示范类型布局。

(5) 示范区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高,有相适应的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和农业服务体系。

(6) 示范区应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有专门机构人员。

(7) 示范区应有较好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条件,农业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科技实力强,农民积极性高。

2 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1) 示范区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农业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应用标准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

(2) 示范区以实施农业综合标准化为主要任务,内容包括:

——组织实施种子、苗木、种畜、种禽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保证农业生产资料的高质量供应;

——组织制定需要的地方农艺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农产品等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冷藏、加工、运输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农产品出口创汇。

(3) 充分利用现有检测力量,开展农业监测工作;逐步完善农产品、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检测设备和手段,依照标准开展监督检查。

(4) 有计划地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进行标准化和质量培训。

(5) 示范区应建设成标准体系结构合理,示范产品的产、供、销各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示范产品质量好,市场旺销,生产发展,农民增加收入,效益显著的商品基地。

(6) 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区域应达到该地区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或养殖)面积的60%以上,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带来的贡献(包括良种率、优质品率、投入产出比等指标)应高于其他同类地区。

3 示范区的管理

(1) 示范区建设由地方负责组织实施。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调动各有关部门力量开展工作。示范区日常工作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2) 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国示范区进行布局、审批、考核和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和有关地(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示范区进行初审、指导和检查;有关县级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示范区的标准制定、实施和示范区日常工作。

(3) 示范区所在地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国发(1992)56号精神,落实农业标准化工作经费,国家技术监督局给以必要的补助。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4) 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3年。示范区一经确定,示范区所在地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指导下,向国家技术监督局上报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示范内容、任务、目标的分年度安排和总规划,以及拟采取的配套措施等。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每年都要组织对示范区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对组织实施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的,限期改进,直至取消其示范区资格;对取得明显成果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6) 示范区建设3年期满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对示范区进行验收,必要时委托示范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进行考核、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示范区,可作为一项科技成果,按程序申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奖。

4 示范区审批程序

(1) 示范区所在地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初审。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对示范区所在地提出的申请报告和填写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调查,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初审通过的申请报告和申报表,由初审机关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该申请县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哪些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拟采取何改进措施。

(4) 经国家技术监督局综合评审,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即可批准实施。对于基本条件好,积极性高,有经费保证的示范区申请者,应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国家技术监督局可批准列入计划,除不享受经费补助外,其他一切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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