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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TBT-SPS通报及预警

来源:湛江市标码所 发布时间:2020-04-16 浏览数:4438

1 WTO/TBT-SPS相关概念

1.1 技术性贸易措施

技术性贸易壁垒,又称技术性贸易措施或技术壁垒,是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协议、标准和认证体系(合格评定程序)等形式出现,涉及的内容广泛,涵盖科学技术、卫生、检疫、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和认证等诸多技术性指标体系,运用于国际贸易当中,呈现出灵活多变、名目繁多的规定。由于这类壁垒大量的以技术面目出现,因此常常会披上合法外衣,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最为隐蔽、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

1.2 TBT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协议。它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该协议全文包括六个部分、十五个条款、三个附件和八个术语。主要条款有: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信息和援助、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最后条款。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但涉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由《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进行规范,政府采购实体制定的采购规则不受本协议的约束。

1.3 SPS协议

SPS协议全称为《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成果。

1.4 RoHS指令

“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简称RoHS指令。

基本内容是: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害物质。具体明细如下:

(1) 水银(汞) 使用该物质的例子:温控器、传感器、开关和继电器、灯泡

(2) 铅 使用该物质的例子:焊料、玻璃、PVC稳定剂

(3) 镉 使用该物质的例子:开关、弹簧、连接器、外壳和PCB、触头、电池

(4) 铬(六价) 使用该物质的例子:金属防腐蚀涂层

(5) 多溴联苯(PBB)使用该物质的例子: 阻燃剂,PCB、连接器、塑料外壳

(6) 多溴二苯醚(PBDE) 使用该物质的例子:阻燃剂,PCB、连接器、塑料外壳

1.5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

“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 是日本为加强食品(包括可食用农产品,下同) 中农业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下同) 残留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新制度。该制度要求: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含量不得超过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即0.01毫克/公斤。该制度于2006年5月29日起执行。

1.6 欧盟REACH法规

“Registration,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

主要内容:

(1) 注册(Registration) 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

(2) 评估(Evaluation) 包括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档案评估是核查企业提交注册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质评估是指确认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

(3) 许可(Authorization) 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进行授权,包括CMR,PBT ,vPvB等。

(4) 限制(Restriction) 如果认为某种物质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导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将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

注:PBT 持久性、生物富积和毒性化学物质

       vPvB 高持久性、高度生物富积化学物质

       CMR 致癌性、诱变性和生物毒性物质

2 TBT基本知识

2.1 TBT协议基本内容

(1) 名词和术语部分;

(2) 技术和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部分;

(3) 信息和协调部分; 

(4) 机构和磋商、解决争端部分。

2.2 TBT协议规定的正当目的

(1) 国家安全要求; 

(2) 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 

(3) 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4) 保护环境;阻止欺诈行为; 

(5) 其它目的(保护质量、技术协调和促进贸易)。

2.3 TBT协议的基本原则

(1) 避免不必要的技术壁垒原则 

①TBT协议中有关技术法规条款:明确指出:不应有妨碍任何国家为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各成员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②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技术壁垒:当成员国政府为达到某项政策目标(保护人体健康、保护环境)而制定一个技术法规时,该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达到正当目的所必需的内容。

③技术法引起的不必要的技术壁垒:当某项技术法规的内容超出为达到正当目标所必需的内容或当某技术法规不能实现正当目标的时候,此技术法规将给贸易带来不必要的技术壁垒。

④合格评定程序: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技术壁垒原则同样适用于合格评定程序。 

(2) 非歧视性原则  

①技术法规: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来自任何一成员境内产品待遇,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或来自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待遇。 

②合格评定程序 

(3) 标准协调原则  

①生产者的利益:减少各国标准间的差异对生产方是非常有利的。 

②消费者利益:在一个标准协调环境下,各国产品自由地竞争,消费者可有更多的选择,产品的价格也会很便宜。 

③国际标准机构 

④标准协调与TBT协议 

⑤参与标准制定 

⑥特殊处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技术和财力有限,TBT协议允许发展中国家在执行TBT协议某些条款时保留一定的灵活性。  

(4) 同等效力原则  

TBT协议中要求:只要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能够实现与本国法规相同的目标,即使这些法规与本国法规不同,该成员也应积极考虑此技术法规与本国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5) 相互承认原则  

TBT协议鼓励WTO成员之间不合格评定结果相互承认问题进行谈判,实现相互承认的先决条件是检验和认证团体的高可信度。 

 (6) 透明度原则  

①建立通报制度

当成员在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时,有下述情况必需通报: 第一:相应的国际标准不存在,或与相应的国际标准不致; 第二: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各成员在起草上述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时,应留出合理的时间,以便其他成员提出书面意见。

②建立咨询点  

作为通报义务的一部分,每一个WTO成员必须建立一个国家咨询点。

③TBT委员会  

TBT委员会每年如开两到三次会议

3 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国内外市场的一体化发展,我们一方面应正确认识国外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并利用国外先进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倒逼我国出口企业乃至整个产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水平提升;另一方面,对国外不合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以使其对我国出口的影响降至最低。从战略战术、方法路线、方式手段等层面上系统思考我国的应对策略。

(一)参与国际规则标准制订、加强双边和区域合作与交流

我们应高度重视并实质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制订,不仅要遵守国际规则,更要注重参与国际规则的制订。既致力于维护国家利益,又努力使这些规则和标准公正合理,有利于国际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重点做好参加WTO框架下多双边谈判的工作,巩固和不断扩大我国在有关国际组织及区域组织决策层、管理层、技术机构和规则标准制订中的影响力。这就要求我们:

第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订,维护我国利益。包括参加WTO的TBT和SPS规则的制订和相关规则的制订,积极参加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EC(国际电工委员会)、ITU(国际电信联盟)、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数十个与国际标准、指南、建议制定有关的国际组织的制修订活动,以维护我国利益。

第二,积极加强双边国际合作与交流,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关系协调,增进了解,加强协作,避免和妥善处理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的贸易摩擦。建立双边技术磋商与调解机制,加强双方在技术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的交流,建立相互认可的实验室,争取更多的技术标准相互认可。截止到2012年年底,质检总局共与近9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877份合作协议,建立双边磋商机制189个,既体现了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国际合作的丰硕成果,也有效保证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

第三,必要时利用WTO多边机制,尤其是争端解决机制捍卫国家利益。包括利用WTO/TBT委员会和SPS委员会每年三次例会、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实施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严重的影响的、有违WTO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国家进行多边交涉、磋商和争端解决,以捍卫我国利益。

(二)大力实施标准战略,积极完善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国际标准是国与国之间开展贸易的基础和依据,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标准在全球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谁掌握了国际标准的话语权,谁就掌握了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权。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就是要将适合于我国产业和企业发展水平的技术纳入国际标准中,从而便于我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为了巩固和保持我国出口的优势地位,国际标准化战略的总体思路应尽快实现从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向以我国为主制定国际标准的转变。

截至2016年5月,我国有46位专家担任了ISO技术机构(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主席职务,承担了ISO技术机构秘书处70个,以积极成员身份实质参与了656个ISO技术机构工作。我国提交并立项的ISO标准提案达340项,其中189项已正式发布为ISO的国际标准。从上面这一组数据可以看出,我们正在朝着国际战略目标迈进。

(三)提升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意识和能力

对政府部门来说,要加强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2003年我们建立了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商务部、工信部、环保部、卫生部、农业部等国务院17个部委参加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机制,要通过这一机制,进一步加强部委之间的协调沟通,完善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形成共同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合力。该机制自实行以来,在上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以WTO/TBT-SPS通报咨询中心为依托,密切跟踪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变化的新动向,通过组织评议,发布预警信息,举办培训,为企业提供全面、权威、及时的信息咨询服务,提升企业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意识和能力。中国入世后,设在国家质检总局的WTO/TBT-SPS通报咨询中心承担了接收国外TBT、SPS通报并进行评议的工作。十多年来,该中心组织相关部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企业的专家对影响我国出口的国外措施进行了深入研究,针对其不合理、违反WTO原则的规定提出评议意见4000多份,这些评议有些使相关国家修改了其规定,将技术性贸易壁垒打破在它建立之前;有些使相关国家推迟实施其规定,为我国企业改进生产工艺、调整出口策略争取了时间。

三是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其优势,就近为企业提供针对性更强的服务。在这方面,东南沿海外贸比较发达的地区为我们做出了榜样,深圳、厦门、青岛、宁波等地的相关机构都与我们的WTO/TBT-SPS通报咨询中心签署了合作协议,不但从政策、资金、工作场所、人员编制等方面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提供了大力支持,而且有的还与我们合作建立了信息服务平台,直接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四是要强化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加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检测平台建设,积极开展检测实验室国际互认,为企业提供科学、准确、权威、及时的公共检测服务。

对企业来说,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也是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单元,更是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第一线,应当加强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提高科技水平。要在技术上超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通过培养自身的创新能力与科研水平,使出口产品达到较高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实现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跨越。

第二,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绿色产业,改善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促进资源的集约使用和生态环境的动态平衡。

第三,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除了继续发展与欧盟、美国、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的贸易外,还应关注和重视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市场,要加快开拓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市场。

(四)加强对外宣传,积极引导国际舆论的客观报道

为加大宣传力度,平息国外对于“中国制造”的严重质疑,经国务院批准,我曾率代表团访问美国,目的就是要向美方准确阐述中国政府的立场、充分澄清事实真相,清晰介绍我们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积极成果,最终希望能够打消美国政府和人民对“中国制造”的疑虑,重建对中国产品的消费信心。代表团在美举行了一系列的活动,使美方50余家主流媒体对有关情况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并给予事实求是,甚至是高度赞扬的报道,从而结束了近半年的连续不断地负面炒作,取得了积极效果。这是我国首次就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在国外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取得积极效果,为我国成功应对该类事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这个问题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要进一步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创新质量安全发展机制,完善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加强进出口检验检疫,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严格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我国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信誉。二是要进一步加快促进我国从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转变。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妥善处理各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减少和妥善处理贸易。

新形势下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中国梦是国家梦、民族梦、人民梦,也是我们质检梦,立足于全球发展的新格局和新趋势,构建起全新的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必将极大的提升我国进出口贸易水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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