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湛江标准与质量》-> 2022年第1期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知产界专家说……

作者:宁立志 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 长 发布时间:2022-05-16 浏览数:620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关乎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水平和国际社会对该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评价。商业秘密也是市场主体开展竞争的秘诀和实力所在,是经营者投资研发劳动的成果和长期诚实经营的积累。侵犯商业秘密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秩序、营商环境和市场主体的投资积极性具有巨大影响。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就立法机关而言,2017年和2019年,我国两次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一步厘清商业秘密的概念,拓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范围,明确保密义务的来源,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一再提高侵犯商业秘密法定赔偿和行政罚款的最高限额。就司法机关而言,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界定商业秘密、认定侵权行为、采取保全措施、确定赔偿数额等问题作出较为细致的规定。就政府部门而言,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体现中国政府厚植商业秘密保护沃土、激发创新活力的决心。《方案》明确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步骤、组织保障以及具体切实的推进方案,不仅有清晰的时间表、路线图,还强调各个工作环节要给予组织支持,为有效推进创新试点、落实落细各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重要的体制支撑和条件保障。

《方案》站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化反不正当竞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等决策部署的高度,沿着试点示范、积极探索的工作思路,谋划如何通过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促进经济创新发展。《方案》明确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与构建新发展格局和适应全球竞争的新趋势相契合,使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有了更加明确的价值导向和更加具体的努力方向。

《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切入创新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改善监管执法、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对标规则的国际化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等维度,符合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方案》充分考虑既要注意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也要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不被他人侵犯的“一体两面”,并注重多方面激发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一个当事企业、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社会民众等多元共治的商业秘密保护架构已然初步形成。

我国一段时期以来,实行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的创新政策,其中存在基本的知识共享和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二者界限的把握问题。这一问题植根于知识产权保护逻辑中利益平衡的制度机理。正确处理这一问题,既有利于提升我国国家整体竞争力,也有利于我国树立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商业秘密国际形象。我们有理由相信,《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处理知识产权保护和自由竞争的关系,有利于改善经济科技一线商业秘密保护和市场竞争的实际状况,有利于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商业秘密意识及既要自由竞争也要公平竞争的法治意识,也有利于促使各个特定行业和特定地区在营商活动和市场竞争过程中逐步形成符合自身发展要求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技术专有与竞争自由彼此尊重的精神理念,从而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更高质量发展。


本站建议使用1366×768分辨率 IE9以上版本浏览器 推荐使用谷歌Chrome浏览器
©版权所有: 广东省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
地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宾路7号      联系电话:0759-3153245
   备案序号:粤ICP备16115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