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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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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至23日,广东省委书记李希,省委副书记、省长、深圳市委书记王伟中到湛江市,深入重大项目施工现场、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园、农科院所及自然保护区,就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湛江高质量发展进行调研。

广湛高铁和中科炼化是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李希、王伟中来到广湛高铁湛江湾海底隧道施工现场和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看望慰问工程建设者,实地考察项目建设进展。李希强调,要在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基础上,高标准推进项目建设,切实发挥好重大项目牵引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发展后劲。

位于麻章区的湖光镇金牛岛红树林片区、湖光岩世界地质公园是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保护区。李希、王伟中深入保护区,仔细察看红树林湿地和火山地质遗迹保护情况。李希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好自然和生态环境,加强对红树林和火山地质地貌日常巡查管护和科研监测,积极推进生态修复工作。

在广东恒兴集团水产食品研发中心、广东北部湾农产品流通综合示范园区、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南亚热带作物研究所,李希、王伟中深入考察当地培育发展农业全产业链的情况。李希强调要继续锚定构建特色农产品全产业链,保护好利用好特有种质种苗资源,大力发展热带经济作物和水海产品养殖加工,突出粤菜特色培育发展预制菜产业,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

李希强调,湛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体悟“五个必由之路”和“五个战略性有利条件”重大论断的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坚定信心、保持定力,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在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的重要发展极上展现更大作为。一要全面融入国家战略。紧紧抓住“双区”和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海南自贸港、北部湾城市群建设等重大区域战略交汇叠加的历史性机遇,巩固和强化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和发展势能,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为契机,以更大魄力、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改革开放。二要加快构建高水平产业体系。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切实做好广湛高铁建设和湛江机场迁建投运,深度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加快推进绿色钢铁、绿色石化、清洁能源等重大项目建设,携手茂名、阳江加快联动发展,共同做强做优做大沿海经济带西翼临海产业集群。三要扎实抓好农业生产。大力推进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充分发挥农科院所科技支撑和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带动作用,努力打响特色农业品牌,不断巩固拓展农业发展新优势。四要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的保护,切实守护好红树林等自然生态,大力推进海岸线整治和生态修复,打造美丽宜居生态海湾都市。五要从严从实从细抓好疫情防控。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做实做细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疫苗接种工作,进一步筑牢群防群控严密防线。六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反腐,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湛江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调研期间,王伟中主持召开工作协调对接会,认真落实省委工作要求,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场研究湛江市需要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并就支持湛江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的各项工作进行深入对接。王伟中表示,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心怀“国之大者”,全力支持湛江市积极对接海南自贸港,进一步增强综合实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在更高水平上融入全国全省发展大局。省有关部门要积极转变工作作风,主动对接服务,对省级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能够办的马上办、尽快办,指导帮助湛江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省市协同联动,共同抓好政策落实、项目落地,确保重大发展平台、改革事项、产业项目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湛江市要抢抓机遇,担当作为,乘势而上,通过深化改革激发内生动力,全力抓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世界级产业集群,不断壮大经济实力,特别是要用足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做深做细做实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尽早开工、尽快达产,切实推动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

广东省领导张福海参加调研。


1月21日,市市场监管局召开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视频会议,学习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市“两会”及全省市场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21年工作,部署2022年任务目标。何嘉旻副市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市政协副主席、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龙小艾作工作报告。

会议指出,202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凝心聚力,开拓进取,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市场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我市在2020年度省政府对地级以上市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中荣获A级,获省政府通报表彰;创新进口冷链食品闭环管控湛江模式受到陈良贤副省长两次表扬并在全省推广;消费维权工作连续6年受到中消协表彰。市市场监管局在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10个单位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评议中,满意率排名第一;出台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实施柔性执法工作受到中央依法治国办第六督察组第三小组的充分肯定。一是服务疫情防控有新作为。全市建立2个集中消毒仓,在全省率先实施进口冷链食品闭环管控,建成“互联网+集中消毒仓”平台,使用“冷库通”实现从源头到终端溯源和联管联控。落细落实农贸市场疫情防控措施,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有力有效服务全市疫情防控大局。二是优化营商环境上新台阶。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整治提升年活动”,11项牵头和7项配合的任务圆满完成。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公章,线上开办企业“一网通办”、半天办结。全市新登记市场主体6.16万户,其中企业1.49万户,同比分别增长9.03%和19.02%。三是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有新突破。建立完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受到国家总局和省局的充分肯定。质量提升工作两次在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做交流发言。东海岛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检测基地顺利开工。发布湛江菜标准,助力打造“粤菜师傅·湛江菜”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总量居全省前列,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5.1亿元,同比增长4倍多。四是保障民生安全有新成效。始终坚持“四个最严”,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断加强,市场安全底线不断筑牢。加大公平竞争审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强化消费维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五是加强党的建设有新局面。坚持党建引领,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10项“我为群众办实事”重点事项取得扎实成效。市场监管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被列为全省仅有的3个全国试点市之一;1名同志被评为“全国市场监管卫士”。

2022全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视频会议.jpg

会议要求,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市“两会”精神,紧扣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围绕“全力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加快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的总目标总任务,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场安全监管,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深入实施质量强市和知识产权战略,助力湛江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以优异成绩庆祝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一是以冷链食品管控为重点,守牢疫情防控“南大门”。完善优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机制,巩固提升零售药店“哨点”预警作用。一体化推进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和综合治理,全力推进今年我市十大民生实事之一的50家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综合治理工作。二是以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助力市场主体生机盎然。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深化市场监管政务服务,促进企业开办更便利、监管更有效、服务更优质。三是以“四个最严”为准绳,全力保障市场领域安全稳定。严抓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保障民生安全。四是以强化监管执法为手段,推动市场竞争秩序更加规范。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秩序监管,继续提升消费维权效能。五是以质量强市战略为主线,助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围绕产业集群全面推进质量提升,大力夯实质量基础设施,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全面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加大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力度。六是以完善监管支撑体系为保障,不断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下大力气推进市场监管智慧化,以点带面推进基层建设规范化,全面深入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七是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不移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管事业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模范机关创建和党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纵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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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强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锚定目标,踔厉奋发,笃行不怠,努力推动全市市场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湛江全力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加快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作出新贡献。

会议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赤坎区、霞山区、经开区、廉江市、吴川市、遂溪县政府分管领导作会议交流发言。市市场监管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级调研员,药品安全总监,各科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副科级以上干部,内设股(科)室及各市场监管所主要负责同志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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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希王伟中到湛江调研

3月22日至23日,广东省委书记李希,省委副书记、省长、深圳市委书记王伟中到湛江市,深入重大项目施工现场、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园、农科院所及自然保护区,就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湛江高质量发展进行调研。

广湛高铁和中科炼化是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李希、王伟中来到广湛高铁湛江湾海底隧道施工现场和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看望慰问工程建设者,实地考察项目建设进展。李希强调,要在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基础上,高标准推进项目建设,切实发挥好重大项目牵引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发展后劲。

位于麻章区的湖光镇金牛岛红树林片区、湖光岩世界地质公园是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保护区。李希、王伟中深入保护区,仔细察看红树林湿地和火山地质遗迹保护情况。李希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好自然和生态环境,加强对红树林和火山地质地貌日常巡查管护和科研监测,积极推进生态修复工作。

在广东恒兴集团水产食品研发中心、广东北部湾农产品流通综合示范园区、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南亚热带作物研究所,李希、王伟中深入考察当地培育发展农业全产业链的情况。李希强调要继续锚定构建特色农产品全产业链,保护好利用好特有种质种苗资源,大力发展热带经济作物和水海产品养殖加工,突出粤菜特色培育发展预制菜产业,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

李希强调,湛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体悟“五个必由之路”和“五个战略性有利条件”重大论断的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坚定信心、保持定力,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在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的重要发展极上展现更大作为。一要全面融入国家战略。紧紧抓住“双区”和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海南自贸港、北部湾城市群建设等重大区域战略交汇叠加的历史性机遇,巩固和强化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和发展势能,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为契机,以更大魄力、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改革开放。二要加快构建高水平产业体系。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切实做好广湛高铁建设和湛江机场迁建投运,深度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加快推进绿色钢铁、绿色石化、清洁能源等重大项目建设,携手茂名、阳江加快联动发展,共同做强做优做大沿海经济带西翼临海产业集群。三要扎实抓好农业生产。大力推进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充分发挥农科院所科技支撑和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带动作用,努力打响特色农业品牌,不断巩固拓展农业发展新优势。四要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的保护,切实守护好红树林等自然生态,大力推进海岸线整治和生态修复,打造美丽宜居生态海湾都市。五要从严从实从细抓好疫情防控。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做实做细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疫苗接种工作,进一步筑牢群防群控严密防线。六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反腐,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湛江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调研期间,王伟中主持召开工作协调对接会,认真落实省委工作要求,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场研究湛江市需要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并就支持湛江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的各项工作进行深入对接。王伟中表示,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心怀“国之大者”,全力支持湛江市积极对接海南自贸港,进一步增强综合实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在更高水平上融入全国全省发展大局。省有关部门要积极转变工作作风,主动对接服务,对省级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能够办的马上办、尽快办,指导帮助湛江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省市协同联动,共同抓好政策落实、项目落地,确保重大发展平台、改革事项、产业项目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湛江市要抢抓机遇,担当作为,乘势而上,通过深化改革激发内生动力,全力抓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世界级产业集群,不断壮大经济实力,特别是要用足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做深做细做实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尽早开工、尽快达产,切实推动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

广东省领导张福海参加调研。


锚定目标、接续奋进,为湛江高质量发展作出市场监管新贡献!

1月21日,市市场监管局召开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视频会议,学习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市“两会”及全省市场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21年工作,部署2022年任务目标。何嘉旻副市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市政协副主席、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龙小艾作工作报告。

会议指出,202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凝心聚力,开拓进取,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市场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我市在2020年度省政府对地级以上市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中荣获A级,获省政府通报表彰;创新进口冷链食品闭环管控湛江模式受到陈良贤副省长两次表扬并在全省推广;消费维权工作连续6年受到中消协表彰。市市场监管局在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10个单位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评议中,满意率排名第一;出台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实施柔性执法工作受到中央依法治国办第六督察组第三小组的充分肯定。一是服务疫情防控有新作为。全市建立2个集中消毒仓,在全省率先实施进口冷链食品闭环管控,建成“互联网+集中消毒仓”平台,使用“冷库通”实现从源头到终端溯源和联管联控。落细落实农贸市场疫情防控措施,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有力有效服务全市疫情防控大局。二是优化营商环境上新台阶。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整治提升年活动”,11项牵头和7项配合的任务圆满完成。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公章,线上开办企业“一网通办”、半天办结。全市新登记市场主体6.16万户,其中企业1.49万户,同比分别增长9.03%和19.02%。三是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有新突破。建立完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受到国家总局和省局的充分肯定。质量提升工作两次在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做交流发言。东海岛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检测基地顺利开工。发布湛江菜标准,助力打造“粤菜师傅·湛江菜”品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总量居全省前列,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5.1亿元,同比增长4倍多。四是保障民生安全有新成效。始终坚持“四个最严”,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断加强,市场安全底线不断筑牢。加大公平竞争审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强化消费维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五是加强党的建设有新局面。坚持党建引领,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10项“我为群众办实事”重点事项取得扎实成效。市场监管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被列为全省仅有的3个全国试点市之一;1名同志被评为“全国市场监管卫士”。

2022全年全市市场监管工作视频会议.jpg

会议要求,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市“两会”精神,紧扣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围绕“全力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加快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的总目标总任务,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场安全监管,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深入实施质量强市和知识产权战略,助力湛江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以优异成绩庆祝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一是以冷链食品管控为重点,守牢疫情防控“南大门”。完善优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机制,巩固提升零售药店“哨点”预警作用。一体化推进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和综合治理,全力推进今年我市十大民生实事之一的50家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综合治理工作。二是以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助力市场主体生机盎然。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深化市场监管政务服务,促进企业开办更便利、监管更有效、服务更优质。三是以“四个最严”为准绳,全力保障市场领域安全稳定。严抓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保障民生安全。四是以强化监管执法为手段,推动市场竞争秩序更加规范。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秩序监管,继续提升消费维权效能。五是以质量强市战略为主线,助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围绕产业集群全面推进质量提升,大力夯实质量基础设施,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全面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加大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力度。六是以完善监管支撑体系为保障,不断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下大力气推进市场监管智慧化,以点带面推进基层建设规范化,全面深入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七是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不移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管事业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模范机关创建和党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纵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氛围。

2022视频会议.jpg

会议强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锚定目标,踔厉奋发,笃行不怠,努力推动全市市场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湛江全力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加快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作出新贡献。

会议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赤坎区、霞山区、经开区、廉江市、吴川市、遂溪县政府分管领导作会议交流发言。市市场监管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级调研员,药品安全总监,各科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副科级以上干部,内设股(科)室及各市场监管所主要负责同志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市政协副主席龙小艾率队到吴川调研

3月2日,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龙小艾率督导组到吴川市督导疫情防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以及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等工作情况。吴川市副市长豆萍英陪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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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组先后到了相关企业、农贸市场、药店、冷冻食品经营部等调研。在湛江市建诚管桩有限公司和吴川市湛丰燃料有限公司,实地检查了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燃气储罐、燃气充装溯源管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在沿江市场、城东市场及吴川市鸿中大药房,重点了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情况及疫情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在吴川市梅菉宏文冷冻食品经营部,调研组详细检查了进口冷链食品冷库的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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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一步工作,龙小艾副主席强调了三点意见:一是要筑牢特种设备监管严密防线。“安全生产,要防患于未然。”要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积极探索推进特种设备智慧监管,通过联网智治、部门共治、专项整治等方式,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二是要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督促零售药店严格做好37种“目录”药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持续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和警惕性,要持续抓牢抓严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单位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强化风险排查。同时,督促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坚持落实好进场扫码、体温检测、戴口罩、场所通风等防控措施,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三是要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攻坚克难,抓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综合治理这一民生实事。吴川市应借鉴先进地区的做法,结合实际,扎实做好辖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督促市场开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推动农贸市场提质升级,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省市场监管局黄绍龙副局长率队莅湛调研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工作

3月9日下午,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黄绍龙(正厅级)率网监处副处长徐义平、食品经营处副处长钟百川等一行4人莅湛调研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工作。湛江市政府副市长何嘉旻、湛江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龙小艾等陪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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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绍龙副局长一行到了湛江南方水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口冷冻食品集中消毒仓了解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实地详细检查了停车场货车司机管理情况以及封闭管理宿舍区外围管控情况。通过实时监控视频和录像,对进口冷冻食品集中消毒仓消毒作业区进口冷冻产品从开箱卸货到完成核酸采样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后装车全流程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核酸采样、作业人员脱卸防护装备、医疗废弃物收集处置等关键环节的操作是否规范,详细了解了高风险作业人员“14+7+7”管理、核酸检测两天一检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黄绍龙副局长肯定了湛江市市场监管局运用信息化加强进口冷冻食品集中消毒仓监管的创新做法,并对作业点消杀、人员闭环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深入细致检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指出: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必须慎之又慎严格坚持“人物同防”,要严格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全力筑牢疫情防线,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一是要加强对重点作业环节尤其是易暴露、易遗漏环节的监督检查,全面排查隐患。随着病毒传播能力的增加,要不断细化防控措施,进一步堵塞风险漏洞。二是要规范做好核酸采样工作,发挥集中消毒仓的首站拦截作用;三是要严格做好高风险岗位人员闭环管控工作,加强个人防护,及时做好医疗废弃物收集处置,消除潜在风险。四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监管效能,确保在每个环节不出疏漏,全力筑牢进口冷冻食品疫情防线。

副市长何嘉旻、市政协副主席龙小艾率队到雷州市、徐闻县调研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疫情防控工作

3月10日,副市长何嘉旻、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龙小艾率队到雷州市、徐闻县调研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疫情防控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洁、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调研,雷州市常委、副市长冼戈,徐闻县委副书记、徐闻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周仔洪,县委常委、副县长杨小珏等陪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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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组一行先后到了雷州市的客路市场、新城市场、桥源冻库和徐闻县的附城供销合作社下埚市场、东方市场、福百氏药房调研,主要检查进口冷链食品冷库和农贸市场、药店的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重点了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以及药店落实戴口罩、扫码、测温、“广东智慧药监”系统报送退热咳嗽类药品购买人员信息等情况。

调研组强调:一是各单位要加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重中之重工作来抓紧抓好。持续加大督查力度,加强网格化全覆盖检查,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的监管,督促零售药店充分发挥“哨点”的监测作用,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二是要压实各方责任,强化部门间合作,统筹推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疫情防控工作。湛江市政府把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市十大民生实事,市场改造关系民生,各地要高度重视,攻坚克难,倒逼节点进度,创新举措,按时按质按量推进民生实事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

节日监管不放松——市政协副主席龙小艾率队明查暗访农贸市场和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

2月2日,年初二,市政协副主席、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龙小艾率队明查暗访了农贸市场和零售药店的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何玉科陪同检查。

检查组随机明查暗访了赤坎区、经开区、霞山区农贸市场、零售药店等重点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重点检查了农贸市场进场扫码、体温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在零售药店,检查组检查了药店“哨点”预警监测工作情况,重点检查零售药店是否对进店人员进行体温测量、要求佩戴口罩和出示“粤康码”,以及是否落实《目录》37类药品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等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还检查了零售药店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佩戴口罩等现象,检查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立即整改,并通知所辖市场监管部门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龙小艾要求,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从严从紧、落实落细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要督促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节日期间坚持落实好进场扫码、体温检测、戴口罩、场所通风等防控措施,要督促零售药店严格落实《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版)》要求,做好37种“目录”药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持续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和警惕性,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依法厘清活禽及其产品监管职责

近年来,为改善中心城区卫生环境,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禽共患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地政府在中心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已成趋势。中心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城管等部门均依法负有一定职责。在实际监管执法中,应厘清各部门职责边界,避免职责交叉,推诿扯皮,方能做到无缝监管。以下是我对活禽及其产品监管职责的几点看法:

一、禁止活禽交易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禁止活禽交易的核心是禁止未经检疫的活禽上市交易和禁止私屠滥宰行为发生,本质是防控动物公共卫生安全问题,而非食品安全问题,其执法依据为《动物防疫法》。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经过检疫的活禽就是安全食材吗?其实不然。活禽检疫分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两部分,屠宰检疫又分宰前和宰后(同步)检疫两部分。实施产地检疫合格的活禽,只能证明其可以离开饲养地“移动”,其在“移动”环节中不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还需经过屠宰检疫合格后,才能证明其排除了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方可作为食材使用。也就是说,只要是活禽就没有经过屠宰检疫合格,用于食材就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应予以禁止。这也是《动物防疫法》规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的根本原因。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第一百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处罚。

农业部、食药监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明确: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管理要求,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屠宰畜禽实施检疫,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猪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农业农村部“三定”方案明确:农业农村部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据此,农业农村部门对活禽从屠宰、经营、运输全环节负有监管的职责,并对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工作负有监管职责。所以,禁止活禽交易行为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管,才符合“权责法定、依法行政”的原则。

二、登记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和禽类肉品经营环节监管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的“身份证明”,从事需要许可事项的还需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合法经营。市场主体取得“活禽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后,并不能直接开展活禽经营活动,需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才能合法经营。

政府在特定区域禁止活禽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公告,对申请活禽交易的营业登记予以驳回。

市场主体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禽类产品)的,《食品安全法》和《动物防疫法》均作出了监管和处罚的规定,但按照“分段监管”原则,集贸市场肉类(禽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处罚。据此,市场监管部门从食品安全的角度,对屠宰后的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禽类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国办发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序号第397号:《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属于许可事项。据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和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管。

三、“马路市场”活禽交易和城区活禽饲养的监管由城管部门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四、禁止活禽进入农贸市场由商务部门负责

商务部门是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对农贸市场进行规范管理。


新法规框架下,化妆品生产者应履行哪些主体责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前,化妆品“生产者”在法规政策文件中常被表述为化妆品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和分装者、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等。《条例》首次提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本文所述化妆品生产者包括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

《条例》对化妆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作出规定,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办法》)将其进一步细化。笔者从理念认识、质量意识、全生命周期管理三方面梳理新法规框架下化妆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为化妆品生产者更好履行主体责任提供参考。

树立守法理念

化妆品生产者必须牢固树立守法理念,主动学习、切实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规框架内开展生产活动。

化妆品生产者须履行依法依规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责任。

《条例》《生产经营办法》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备案办法》)均提到“规范”“遵守”“依法”“依标准”“符合”“诚信自律”等守法理念。如《条例》第六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办法》第四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注册备案办法》第七条规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履行产品注册、备案义务。

法规标准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化妆品生产者应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在法规标准范围内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把对法律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企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生产活动中,化妆品生产者要注意培养和运用法治思维,不断审视化妆品生产活动的目的、行为、方法是否合法合规,自觉做到“虽法无禁止即可为,但为之应符合法的原则精神”。

增强质量意识

产品质量安全是企业生命线。化妆品生产者应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

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责任

根据《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生产经营办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开展安全评估,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保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是企业必须坚守的底线,企业负责人不仅自身要重视遵守法规要求的重要性,还要让全体员工建立质量安全理念。

质量安全意识的提升是教育问题、制度问题。生产者应当建立合规、科学、系统、全面、可操作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检验标准、生产工艺规程、全过程可追溯机制、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等。同时,必须重视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宣贯,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切实将制度执行落实到位。

建立并持续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责任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以及《生产经营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已于今年1月7日发布,自7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按照该规范组织生产化妆品,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法定义务。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生产合法合规合格化妆品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产品全生命周期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重要措施。生产者应领会质量管理体系要义,明确质量管理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做好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以及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等工作;将质量管理活动文件化、程序化,实现“写所需,做所写,记所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并非静态的,随着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要求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生产者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完善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以及《生产经营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化妆品生产者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物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产品销售、产品贮存和运输、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管理等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了ISO 9001或ISO 22716认证,不代表原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一定符合我国法规要求,因为ISO 9001、ISO 22716多是原则性要求,而我国化妆品新法规有不少硬性要求,如记录保存期限、留样要求等。体系文件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是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和不断改进的根本保证,是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南。生产者应按照我国现行化妆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持续修订完善相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保证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条例》第一条提到 “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第九条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

化妆品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的需求的日用消费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和功效的增强,需要化妆品行业更加注重产品研发,发现质量更安全、功效更显著的新原料,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同时,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可以提高国产化妆品在消费者心中的认可度,提高化妆品价值,带动化妆品产业发展。注册人、备案人应加大化妆品品牌建设投入力度,促进形成具有广泛接受度、认可度的化妆品品牌,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

化妆品生产者应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化妆品,并保证生产全过程各环节合法合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按要求申请注册特殊化妆品或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还应及时召回问题产品、监测化妆品不良反应。受托生产企业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共同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

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责任

《条例》和《生产经营办法》明确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等。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生产经营办法》第二章“生产许可”,生产者应当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生产相应的化妆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的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

生产者必须提交符合要求的、真实的证明资料,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化,或者在化妆品生产场地原址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时,应在生产前提出申请变更,获得变更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质量安全负责人、预留的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并承诺其符合《生产经营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

确保注册备案的化妆品合法合规的责任

《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以及《注册备案办法》第四条和第三章“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对化妆品定义、产品分类、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定义、特殊化妆品注册和生产管理要求、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要求、注册备案变更管理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首先应当按照《条例》对化妆品的定义判断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再根据化妆品分类管理要求和《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判断产品是特殊化妆品还是普通化妆品,保证产品定性准确、功效明确,然后按照规定做好化妆品注册或备案工作。建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定产品注册备案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好注册备案变更记录。

合法合规使用化妆品原料的责任

《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注册备案办法》第二章“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明确了化妆品原料分类管理方式、化妆品新原料定义、化妆品新原料分类管理要求、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要求等。

生产者应当熟悉化妆品原料分类管理要求,在化妆品研发、生产阶段关注所使用原料是否符合法规要求,确保所使用原料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中,并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特别注意禁限用组分和准用组分要求,不能使用禁用原料,更不能非法添加。需要提醒的是,使用化妆品新原料前应确保其已注册或备案,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应当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

此外,生产者还应做好化妆品原料供应商遴选、评估、确认和管理工作,明确化妆品物料采购要求,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管控好关键原料。

确保化妆品生产过程合法合规的责任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及《生产经营办法》第三章“化妆品生产”明确了化妆品生产方式、委托生产、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等规定。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委托方应注意两点:一是要审慎选择受托生产企业,充分考虑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生产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等情况;二是要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应当在委托生产协议中细化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提供必需的技术资料,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法规要求和质量标准,生产过程符合法规规范和质量管理要求,实现对产品受托生产过程的有效管理和追溯。

化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需要提醒的是,普通化妆品因升级换代产品名称没有变化但是改变了产品配方,应做好相应变更工作并有变更记录,以证明该产品生产活动的法规适宜性、变更充分性和过程有效性,避免涉嫌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

合法合规放行和建立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责任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生产经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提出了产品出厂检验、放行、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要求。

出厂检验是保证化妆品生产过程管理措施有效性的重要手段,也是确定出厂化妆品质量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口。生产者应当确保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方上市销售,要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并严格执行,且有相应记录。

质量安全负责人是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核心,是落实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关键,也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转、各环节质量管理责任有效落实的关键。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履行好生产过程各环节质量管理和产品放行权,确保审核相关记录且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

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是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体系的重要环节之一。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

确保化妆品标签合法合规的责任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生产经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提出了化妆品标签管理、标签标注内容、标签禁止标注内容、标签瑕疵认定、防止产品混淆等要求。

标签是消费者了解、选择及正确使用化妆品的重要途径和指南,生产者应当确保化妆品标签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化妆品标签应当如实客观地标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化妆品名称使用商标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供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进行标签标注。

确保化妆品广告真实合法的责任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从事化妆品广告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配套文件和《条例》规定。化妆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产品注册或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如实宣传推广。

召回问题化妆品的责任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生产经营办法》第五十三条明确了化妆品召回制度规定、境内责任人协助实施召回的义务。

建立化妆品召回制度,对已上市的某一类别或者某些批次存在质量安全缺陷或者其他问题的化妆品采取召回措施,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同时有利于增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促进企业提高技术水平,注重科研创新,严格遵循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提升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产品召回主体,应当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应当协助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产品召回并立即停止生产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办法》第五十三条明确,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按照规定开展自查,并进行整改。

监测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责任

根据《条例》第五十二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评价,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生产经营办法》第五十五条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化妆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境内责任人应当协助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化妆品生产者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新规!今年8月起,月饼、粽子不能这样卖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消息,该部3月8日起公开征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工信部表示,此次修改系根据国家绿色低碳发展要求,为进一步限制月饼和粽子过度包装,针对标准中关于月饼和粽子的包装要求提出了该修改单内容。根据国家标准委2021年第9号公告,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于2021年8月10日正式发布,实施日期为2023年9月1日。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4.2条修改为

4.2 包装层数

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及粽子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确定依据:根据包装设计的功能需求,结合市场调研情况,将月饼和粽子的包装层数由“不超过四层”调整为 “不超过三层”。

(二)将4.3条修改为

4.3 包装成本

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

月饼和粽子的包装不应使用贵金属、红木等贵重材料。

确定依据:根据月饼和粽子包装需求,以及遏制奢靡之风,消除豪华包装的现象,规定月饼和粽子的包装不应使用贵金属、红木等贵重材料。

(三)增加4.4条,内容如下

4.4 混装要求

月饼不应与其他商品混装,粽子不应与超过其价值的商品混装。

确定依据:根据发改委2005年第33号公告,规定“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要求,确定了月饼不应与其他商品混装的要求。考虑到我国部分地区粽子的消费习惯和传统文化,确定了粽子不应与超过其价值的商品混装的要求。

(四)增加月饼、粽子的k值

确定依据:根据市场调研,结合月饼和粽子不同产品间密度差异,同时考虑到月饼和粽子产品创新和市场发展,将月饼k值从12.0调整为7.0,粽子k值从12.0调整为5.0。

工信部表示,为了尽快遏制月饼、粽子过度包装,建议实施日期为2022年8月1日。2022年新设计生产的月饼包装应严格执行本修改单及GB 23350-2021中有关月饼包装的条款。为避免造成新的浪费,对于2021年企业剩余的月饼库存包装,企业应在2022年8月1日前使用。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第一天‖湛江市3家企业饮“头啖汤” 成功办理歇业备案登记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首设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间内歇业。歇业制度为市场主体在“开业”和“注销”两种状态之间提供了缓冲地带,歇业后企业也能“停机保号”,降低了企业成本,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条例》实施第一天,湛江市3户市场主体成功办理了歇业备案登记。湛江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是香港来湛创业人员,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公司股东想注销企业。获悉情况后,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向公司经办人介绍了歇业备案新政策,并指派专人负责跟踪,为企业解疑答惑,提供“一站式”帮助指导。3月1日上午,该企业经办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办理歇业备案,窗口工作人员仅用了10分钟就完成了备案,这也是湛江首家歇业备案企业。

经办人洪女士表示,“国家推出了歇业备案政策,让经营困难的主体能够暂时休眠,休养生息,我们要好好利用歇业这段时间,认真思考未来的经营方向”。

当天,湛江市麻章区市场监管局为某美食店办理了歇业备案登记。该美食店在大学周边,受疫情影响,学校实行封闭管理,美食店生意惨淡,还需支付房租、水电、人力等成本,经营难以维持。该美食店负责人陈先生本来是打算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待疫情好转再重新办理登记,经过麻章区市场监管局窗口工作人员的政策宣传解释,陈先生非常高兴,表示自己仍有比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这个新歇业备案制度正合他的要求。在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陈先生当场办理歇业登记,拿到备案后的营业执照后,他赞不绝口:“谢谢您们!登记制度改革方便企业、方便群众,是实实在在为民便民的举措,真是太感谢了!”3月1日,徐闻县市场监管局为某餐饮公司办理了歇业备案业务。

营商环境是发展竞争力的“风向标”,是政务服务力的“试金石”。接下来,湛江市市场监管局将把握《条例》实施的重大契机,进一步规范履行登记管理职责,当好“指导员”,做好“服务员”,全力释放营商环境改革红利,为湛江全力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加快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作出新贡献。


从《人世间》“幸福搬家保洁”看市场主体登记新规定

现实题材电视剧《人世间》自开播以来好评不断,常上一秒让观众满心欢喜,下一秒就让观众泪流满面。

剧中男主角周秉昆出狱后感叹世界巨变,为了让家人、朋友过上好日子,他敏锐地嗅到搬家公司商机。于是决定带着昔日好友们开办一家“幸福搬家保洁公司”,后因好兄弟肖国庆受伤,搬家公司也随之“流产”。

那么,如何让“幸福搬家保洁公司”一直幸福下去呢?随小编来看看刚刚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

1.主体设立要登记·

囿于剧情限制,电视剧并没有交代“幸福搬家保洁”的设立登记情况。这里小编要提醒大家:

《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类型,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这样才能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将“市场主体”规定为涵盖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统一了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规则。

2.主体名称要选好

《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因此,主体名称之于市场主体,相当于姓名之于公民,对市场主体未来经营发展至关重要。目前我国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实现了“我的名称我做主”。不过还要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小编要给大家划重点啦,企业名称可是一点不好选喔,毕竟寓意美好的中文汉字也是有限的。鉴于“幸福”寓意美好、简单好记,周秉昆可要抓紧办理设立登记呀。

3.主体类型要适合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从“幸福搬家保洁”运营模式来看,主要工作人员是周秉昆夫妇、肖国庆夫妇、常进步和于虹,三位男同志负责搬家,三位女同志负责保洁,司机由周秉昆兼任。启动资金有8万元,是周秉昆二姐周蓉帮忙借的,主要用于购买货车。根据剧情设定,如果选择公司这一主体类型,小编建议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可以有效防范个人法律风险。

同时,小编注意到,从后期经营来看,除了周秉昆夫妇以货币(向二姐周蓉借的)进行出资,其他四人实际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参与利润分配。鉴于六人情同手足,在成长的路上总是相互帮助,往往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组建“普通合伙企业”,由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符合六人的人物关系设定。

最重要的是,不同于公司,合伙人除了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符合其余四人通过劳务出资的情况。

4.主体终止要注销

电视剧中因搬家主力肖国庆受伤致使周秉昆等人意识到对于他们的年龄而言,已经不适合靠出卖劳动力去维持生存,因此“幸福搬家保洁”也无法存续下去。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条例》第三十三条还确立了“简易注销”制度,对于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从剧中情节来看,周秉昆等人创立的“幸福搬家保洁”深受客户好评,因时间较短也不存在债权债务等障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要求。

因此,从诚实守信、依法合规角度来看,小编还要提醒市场主体们,一旦发生终止一定要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防止因“僵尸”企业影响到个人的信用评价。

目前《人世间》已经完结,虽然“幸福搬家保洁”在剧中没有开办下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条例》和配套规章《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施行,市场主体登记会更加便利。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维护好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帮助市场主体生得快、长得大、活得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3月1日同步施行。现就《实施细则》有关问题进行以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实施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抓实抓细,使《条例》真正落地,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特别是在考察总局时强调,“要以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条例》明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专题研讨和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发布。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考虑是什么?

《实施细则》制定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方便群众高效办理登记,建立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细则》制定包括以下三方面主要考虑:

一是细化《条例》规定。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例如,目前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条例》只做了制度性设计,需要《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有利于申请人快捷简便地办理登记注册,也有利于更好规范登记管理。

二是统筹登记监管。在前期登记便利化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登记全程电子化、简易注销、歇业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等相关制度创新的具体内容,实现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强化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取消登记程序受理环节。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无照无证查处要求,进一步明晰市场主体法律责任,规范登记机关管理行为。

三是承接好相关内容。《条例》实施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将同时废止。对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配套规章,也考虑在《实施细则》实施时予以废止。为有效承接上述法规、规章的内容,《实施细则》需要对注册资本、登记管辖、法定代表人登记等予以规定。

三、《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目前,《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登记事项、登记规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歇业、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12章、82条。主要内容有:

(一)部门职责和登记管辖。在《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主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登记注册工作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制定登记管理制度措施、加强登记管理系统建设、归集登记管理信息等。为便利群众办事创业和规范管理,除《实施细则》明确由特定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管辖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就辖区内登记管理权限作出统一规定。

(二)登记事项和具体要求。一是为便于各类市场主体登记,针对不同主体类型,全面列举了登记事项,并就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要求。二是进一步优化登记程序,根据《条例》精神,取消了受理环节,增加实名验证、电子签名等内容。三是根据总局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的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公证认证。

(三)登记程序及材料。通过共性条款加个性条款的立法安排,对设立、变更、歇业、注销等登记所需材料及办理要求作出规定。其中,歇业是根据《条例》新增的制度内容。考虑到歇业制度的立法本意,本着宽严适当的原则,对歇业条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歇业期间义务、视为歇业终止情形、歇业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内容首次写入总局规章,并分别设立专章。针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开展调查,规定了受理、公示、中止等程序,增加了撤销登记的可操作性。针对登记管理档案,明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两种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登记机关负责建档立卷、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申请查询档案应当提交相关的文件,并规定了档案迁移手续等内容。

(五)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规定了登记机关的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包括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业执照监管等,以及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公示、报送年度报告等法律义务。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精神,重申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查处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同时,对市场主体虚假登记、虚假出资处罚及未按规定年报、应变更未变更登记(备案)、倒卖营业执照扰乱登记注册秩序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和相应行政处罚。

此外,在附则部分规定总局可以另行制定登记注册前置目录、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

四、《条例》首设歇业制度,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休眠”,请问《实施细则》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哪些细化?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并结合部分地方前期试点经验,建立了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对歇业的市场主体,《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终止歇业后,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歇业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实施细则》在条例的基础上,明确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并要求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为确保市场主体履行公示义务,形成制度闭环,《实施细则》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细则》进一步提示,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五、《条例》和《实施细则》都规定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请问该项制度的背景是什么,具体如何实施?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长,全国市场主体历史性跃上1.5亿户,其中企业数量达到4800万户。面对超大规模的市场和市场主体,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已成为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的重大课题。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有效举措。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需要全面有效归集各类企业信用风险信息。这是对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类的基础。市场监管总局建设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通过公示系统依法归集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并对外公示的涉企信息。目前公示系统归集了全量企业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年报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需要构建科学且能不断迭代优化的指标体系。这是保证分类科学性、精准性的关键。市场监管总局借鉴国内外成熟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经验和案例,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方法,已制定完成第一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初步实现对全量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

三是需要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这是实现自动分类、动态分类、保证分类客观性和分类结果共享共用的技术保障。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发建设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制定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技术方案》等技术文档,为各地实现对企业信用风险的自动分类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

四是需要运用分类结果提升监管效能。这是开展这项工作的最主要目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要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检查方式,实现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要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特别是对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实现重点监管、全链条监管。要与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作用,实施科学有效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留出发展空间,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六、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

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将全面保障《条例》实施,推动《条例》各项制度举措落实落细。

一是要求高度重视《条例》实施工作。《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巩固拓展商事制度改革成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更好的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二是切实履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规范辖区内登记机关的登记管辖权限,加强对登记机关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按照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建设本地统一的登记管理系统,及时归集登记管理等信息。各级登记机关要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总局制定的统一的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登记管理系统,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加强登记事项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待人民银行牵头制定并正式出台联合规章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后,指导登记机关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

三是抓紧改造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改造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既是落实《条例》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条例》各项制度措施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撑。各地要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同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改造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统筹,按照总局技术改造方案,抓紧推进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的升级改造完善工作,重点改造材料规范和文书表格、经营范围规范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企业自主公示填报等基础性内容,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能够顺利办理登记备案业务。由其他部门负责管理维护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沟通、密切协调,及时向相关部门介绍《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争取理解支持,确保系统改造按期完成。

四是强化政策宣传培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简明易懂的方式,围绕统一登记规范、简化登记程序、简易注销、歇业、撤销登记等重点创新制度,区分层次、突出亮点,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有效提升宣传效果,使市场主体更好了解《条例》制度措施,持续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条例》施行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组织实施好本地业务培训,重点涵盖一线岗位,确保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和监管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新登记管理的立法目的和制度规定,持续提高登记注册服务水平。


我国大力实施乡村振兴背景下,各地为何纷纷助推区域公共品牌?

近年来,区域公共品牌建设成为很多地域发展的着力点,刚刚发布的《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第16条明确提出:开展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行动(注:简称“三品一标”),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完善全产业链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第17条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县域范围内比较优势明显、带动农业农村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产业,推动形成“一县一业”发展格局。2021年3月18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布了《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第三章“目标任务”中明确提出:到2025年,育种创新取得重要进展,农产品品质明显提升,农业品牌建设取得较大突破,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持续提高。建设绿色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800个、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500个,打造国家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300个、企业品牌500个、农产品品牌1000个,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数量达到6万个以上,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取得积极成效。

一、什么是区域公共品牌?

区域公共品牌的最早提出者是英国的学者西蒙·安霍特。他提出区域公共品牌是特定区域内的某特色或优势产业集群,经过长期发展、沉淀和成长而形成,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良好声誉和影响力的集体品牌。区域公共品牌既包含区域特征、自然人文和产业特色的集群属性,又具有差异性、价值感和符号化的品牌特性。

我国于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推进区域农产品公共品牌建设。国家农业部大力支持农产品公共品牌的发展。在我国,区域公共品牌一般是指某一区域内的商品或服务,联合提高区域内外消费者的评价,使区域形象和区域公共发展。在国内农产品品牌中,区域公共品牌的创建和发展比较迅速。另外,文旅业和生态业方面,区域公共品牌的发展业也比较显著。

中国农业信息网针对区域品牌也做了相关阐述,农产品区域公共(公用)品牌,是指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所有,由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

二、为什么农产品要打造有集体公有性质的区域公共(公用)品牌?

首先,这是由农产品的属性(自然禀赋和历史文化)决定的,品种和品质因产地不同而不同。换了产地,农产品的品质与特征就会发生改变,这是与工业品的最大不同,也是做品牌的难度所在。其次,当优质产品的产地太大,不能归宿一个经营主体时,区域公共品牌应运而生。

三、区域品牌与区域公共品牌的关系是什么?

区域品牌是指特定区域进行品牌化后在目标受众心智中建立起来的品牌——Place Brand,是相对于产品品牌、企业(公司)品牌、个人品牌而言的新类型品牌。(城市品牌可归为区域品牌,也包括县区域。)

区域品牌相对区域公共品牌来讲有几个特点,首先是区域品牌标识的对象是整个区域,是区域作为整体品牌化的结果;其次区域品牌是不能许可的,是独家专有的品牌,不能也不可能让其它(竞争性)地区使用的独占品牌,具有强烈的空间和地理依赖性;再有就是区域品牌的目标,是建立独特的区域识别和形象,吸引各种资源的区域集聚,形成集聚强势区域,从而促进区域持续发展,提升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官——民——客的三位一体建设模式)。而区域公共(公用)品牌,它是一个共用的品牌,有N个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品牌,具有共享性——“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区域公共(公用)品牌它本质上是产品的品牌,通常有一个注册商标。而区域公共品牌的对象,一定是一个具体的,在《商标法》规定的45大类内的某个产品,绝对不是整个的和特定的“区域”。区域品牌卖点是区域资源,目标是集聚资源。区域公共品牌建设的目标是产品的销售目标。于此同时,区域公共品牌建设的最根本基础是区域独特的资源。决定产品特色和质量的是地理因素和人文资源要输——“地理依赖性品牌(place—based brand)”。建设的核心是保护、完善和改良区域空间环境,弘扬独特的人文精神。

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兴的农业区域公共品牌,政府有责任助推它们与市场主体结合,尤其是新兴区域公共品牌创立初期,甚至可以直接介入。然而,即便是政府担当区域公共品牌创建时期的主体,也需要注重市场定位切忌盲目开发,可以借鉴成功区域公共品牌的开发模式,但不宜简单地复制品牌本身。从长远来看,培育区域公共品牌本质上属于市场行为,建设区域公共品牌更需要积极培育民间的力量,打造区域内的“百年老店”,以市场化的方式来提升和维护品牌。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知产界专家说……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关乎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水平和国际社会对该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评价。商业秘密也是市场主体开展竞争的秘诀和实力所在,是经营者投资研发劳动的成果和长期诚实经营的积累。侵犯商业秘密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秩序、营商环境和市场主体的投资积极性具有巨大影响。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就立法机关而言,2017年和2019年,我国两次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一步厘清商业秘密的概念,拓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范围,明确保密义务的来源,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一再提高侵犯商业秘密法定赔偿和行政罚款的最高限额。就司法机关而言,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界定商业秘密、认定侵权行为、采取保全措施、确定赔偿数额等问题作出较为细致的规定。就政府部门而言,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体现中国政府厚植商业秘密保护沃土、激发创新活力的决心。《方案》明确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步骤、组织保障以及具体切实的推进方案,不仅有清晰的时间表、路线图,还强调各个工作环节要给予组织支持,为有效推进创新试点、落实落细各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重要的体制支撑和条件保障。

《方案》站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化反不正当竞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等决策部署的高度,沿着试点示范、积极探索的工作思路,谋划如何通过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促进经济创新发展。《方案》明确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与构建新发展格局和适应全球竞争的新趋势相契合,使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有了更加明确的价值导向和更加具体的努力方向。

《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切入创新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改善监管执法、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对标规则的国际化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等维度,符合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方案》充分考虑既要注意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也要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不被他人侵犯的“一体两面”,并注重多方面激发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一个当事企业、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社会民众等多元共治的商业秘密保护架构已然初步形成。

我国一段时期以来,实行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的创新政策,其中存在基本的知识共享和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二者界限的把握问题。这一问题植根于知识产权保护逻辑中利益平衡的制度机理。正确处理这一问题,既有利于提升我国国家整体竞争力,也有利于我国树立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商业秘密国际形象。我们有理由相信,《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处理知识产权保护和自由竞争的关系,有利于改善经济科技一线商业秘密保护和市场竞争的实际状况,有利于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商业秘密意识及既要自由竞争也要公平竞争的法治意识,也有利于促使各个特定行业和特定地区在营商活动和市场竞争过程中逐步形成符合自身发展要求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技术专有与竞争自由彼此尊重的精神理念,从而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更高质量发展。


教室用照明灯具和读写作业台灯工效学技术规范解读

视觉工效学是人类工效学理论在视觉、照明等领域的应用,研究人体与光环境的直接关系。视觉工效学从视觉、生理、心理等多个方面着手,研究照明中各方面的影响因素。以通过照明的方式减轻人的压力,或提高人在该环境中的工作效率。

01背景及意义

照明产品的设计要让使用者拥有愉悦、舒适、健康和安全的良好体验。只要是与人们的视觉有交互的视觉环境,不论是什么光源,采用什么照明方式,都应该以满足人体视觉工效,否则有可能会对使用者的工作效率、心理或生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2018年8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8部委共同下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提出了到2030年小学生近视率下降到38%以下,初中生近视率下降到60%以下,高中阶段学生近视率下降到70%以下的目标,《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要改善视觉环境,落实教室采光和照明要求,使用利于视力健康的照明设备”。2021年12月8日,中国儿童中心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儿童蓝皮书:中国儿童发展报告(2021)》,报告中指出全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数据显示,从1985年起中国中小学生视力不良率持续上升,到2019年时,视力不良率已达到67.9%。照明设备在产品进行设计的时候,应本着“以人为中心”的设计理念,充分考虑视觉健康的问题。如果长期处于不舒适的光环境,例如灯闪烁、高亮度、低亮度、不合适的照度、不均匀的光分布、强烈的频闪等,不但会引起工作、学习效率的下降,同时也会造成视觉疲劳和头痛等不良反应。

02标准内容介绍

在学校,中小学生大部分时间处于教室环境中进行读书学习,教室照明环境对于视力和视觉疲劳至关重要;在家中,中小学生在读写台灯下学习,读写台灯的照明效果与中小学生的视觉疲劳也息息相关。基于此,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人类工效学实验室开展了教室照明和读写台灯的光学环境物理参数测试和人因实验研究,通过大量的实验数据分析,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研制了中国人类工效学学会团体标准《教室用照明灯具人类工效学技术规范》和产品认证技术规范《读写作业台灯人类工效学技术规范》,涉及了中小学生在学校和在家学习的主要场所。

《教室用照明灯具人类工效学技术规范》给出了教室用照明灯具的人类工效学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该标准适用于教室照明用灯具(以下简称“教室灯具”)的人类工效学产品的设计、检测和认证。标准包含对照明环境的物理量测量,包括照度及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相关色温、频闪等,同时还引入了基于脑电的视疲劳指数、专家评价和用户体验评价,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对教室照明环境进行了全面的检测评价。

《读写作业台灯人类工效学技术规范》从人因与工效学的角度出发,基于读写作业台灯的人-机交互特性,从视觉、噪声、标识、结构等方面,给出了系统的、全面的读写台灯的工效学技术要求和相应的测试方法,适用于在家庭、教室或类似场所进行视觉作业所使用的台灯的工效学检测,为企业设计和生产舒适、健康的灯具产品提供技术支撑,也可为消费者选购相关产品提供依据。

03标准实施意义和现状

《教室用照明灯具人类工效学技术规范》和《读写作业台灯人类工效学技术规范》两项标准在大量实验数据分析的基础之上,给出了教室照明和读写作业台灯工效学相关指标的量化要求,并引入用户、专家评分和脑电检测等方法,为照明环境评价提供更为全面的评价方式。为了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要求,这2项标准对教室照明灯具和读写作业台灯的工效学检测进行规范,有助于引导照明产品企业的产品研发,提升照明产品的舒适性体验,以起到保护青少年儿童的视力健康的作用。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人类工效学实验室的照明工效学实验室,建立了教室模拟照明环境和家居照明环境。目前,已经与认证公司合作,开展了多家企业的教室灯、黑板灯和读写台灯产品的工效学检测,形成了标准研制、检测和认证全链条的标准化技术服务模式。


火车儿童票标准拟打破“唯身高论”

儿童购买火车票享受优待该依据身高还是年龄?这一直是个问题。日前,国家铁路局发布征求意见稿,拟对实施了20多年的儿童优惠票标准进行修改,“唯身高论票价”或被打破。该话题引发广泛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和律师。

新规  实名制拟按年龄,未实名仍按身高

日前,国家铁路局官网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二条显示,儿童搭乘火车能否免费或优惠,被分成两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种,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可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购买全价票。另外,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儿童时,超过人数应购买儿童优惠票。

第二种,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达到1.2米且不足1.5米的儿童可购买儿童优惠票;身高达到1.5米的儿童,应购买全价票。另外,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未达到1.2米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儿童时,超过人数应购买儿童优惠票。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国家铁路局在原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1997年发布,目前仍在沿用)基础上修订形成的。记者查询原规程发现,其关于儿童乘火车是否享受优待是这样规定的:“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2米到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超过1.5米时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也就是说,此次征求意见稿打破了20多年来“唯身高论票价”的规定,增加了实名制车票条件下,儿童可凭借年龄来享受优惠票的待遇,同时也保留了在未实行实名制车票时,依旧沿用身高作为判断儿童票的标准。

解读  儿童身高不断在涨,享受优待标准也要变

对于拟出台的新规,律师和专家怎么看?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认为,此前仅依据儿童身高享受优惠的规定不太合理,会导致部分身高较高、发育较好的适龄儿童无法享受优惠政策,从而显失公平;国家铁路局拟出台关于儿童票优惠的新规,区分了购票情况,能更好保护儿童权益,且便于铁路工作人员在实践中更好落实优惠。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国儿童平均身高不断增长。据国家卫健委2018年发布的《7岁~18岁儿童青少年身高发育等级评价》,12周岁男生、女生身高中位数标准分别为152.18厘米、152.41厘米,14周岁男生、女生身高中位数标准分别为165.63厘米、157.78厘米。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既然享受优待是社会发展赋予儿童的一项权利,就应该想尽办法落实,让符合条件的儿童都享受到,不能额外设置门槛。

陈音江表示,征求意见稿的新规定虽有进步,但仍需完善。比如,对于仍按身高享受优惠的标准界定,维持为身高达到1.2米且不足1.5米的儿童可购买优惠票。他指出:“如今,儿童平均身高随着营养水平的提高而日益提高,新规仍沿用20多年前的标准,已经不合时宜。”他认为,为了让大多数儿童都能享受到优惠,征求意见稿中的身高界定,应参考符合优惠年龄区间最大值儿童的身高,即参考14周岁儿童的平均身高或中位数身高。

建议  只要能证明儿童年龄,不宜因非实名区别对待

对于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的未实名制儿童仍按身高论票价,陈音江也持不同意见。在他看来,“满足年龄或身高标准之一的儿童,均可享受优待”才是最优解,即新规无需区分实名制和非实名制。

陈音江对此解释道:“由于对政策不了解,或受以往长期按身高享受优惠的习惯影响,不少家长给儿童购买火车票时可能都忘了登记实名制,但因孩子超过了身高标准,由此造成无法享受优惠的情况。”他建议,在上述情况下,只要家长能拿出户口本或儿童身份证证明其孩子年龄在享受优待的年龄段内,铁路部门就应当按规定给予优待。

记者了解到,2021年初,曾有多名网友在网上留言咨询“儿童票优待按身高还是按年龄”。当时,交通运输部回复称,免票儿童的范围为6周岁(含)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以下;客票半价优待儿童的范围为6-14周岁或者身高1.2-1.5米。满足年龄或身高二者之一的,均可享受相关优待。

不过,目前这个规定施行范围仅限于客运班车和水路客运船舶。而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厨余垃圾处理难题有望迎刃而解——广东团标:推动厨余垃圾养殖黑水虻产业化

长期成为处理难题的厨余垃圾,有望通过养殖黑水虻产业化转化为生物饲料——广东省标准化协会2022年1月20日发布的团体标准《厨余垃圾生产黑水虻饲料技术规范》,为这一产业化转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这一团体标准由深圳安芮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等单位联合研制。

厨余垃圾是指人们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产生的剩菜、剩饭、骨渣、菜叶、蛋壳、茶渣等垃圾,其产生量大,且因含高油、高盐、高水,容易腐败,处理难度大。各地曾采用把厨余垃圾分解成有机肥料的办法,但因其盐分含量高容易造成土壤板结,采用填埋、焚烧等办法处理,则投入大产出少,且常有臭味外溢。近些年有不少地方另辟蹊径,引入以厨余垃圾饲养黑水虻的办法。黑水虻是一种腐生性的水虻科昆虫,个体大小与蜜蜂差不多,取食厨余垃圾,繁殖迅速,管理容易,其幼虫被称为凤凰虫,可作为高蛋白质饲料原料。经大量实践证明,利用厨余垃圾养殖黑水虻是对厨余垃圾绿色处理既环保又资源化利用的可行之路。但这一新技术迄今大多仍停留在小作坊生产阶段,虽有不少农户搭棚养殖,但规模小,且采用原始办法直接用厨余垃圾投喂,造成产生腐败臭味并影响回收黑水虻虫的数量和质量。广东省环保产业龙头骨干企业之一的深圳安芮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技术攻关,在深圳、梅州、汕头、博罗等地建立基地,建成了日处理能力超200吨的单体工厂,对收集的厨余垃圾进行工厂化大批量处理,加工生产成专门饲养黑水虻的饲料,再投喂黑水虻。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这一技术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成为农业部全面推广技术和广东省推荐技术之一。标准编写组总结了该企业的成功经验,并经广泛征求意见,编制成了《厨余垃圾生产黑水虻饲料技术规范》。

该团标规定了厨余垃圾生产黑水虻饲料的工厂化工艺流程,包括控水、除杂、除臭、添加营养剂和保鲜剂、制浆等。要求不得使用已经腐败变质的厨余垃圾和营养剂,生产过程设备加工系统稳定、无污水排出、气体排放和噪音达标。制成品要求无油脂酸败味,无蛋白质变质味。技术指标要求粗蛋白含量≥5%,粗脂肪含量≥3%,水分≤82%,粗灰分≤5%,挥发性盐基氮≤50mg/100g,无机物和难腐有机物≤3%。卫生指标参照GB 13018的规定执行。据试验测算,用这一标准饲料饲养黑水虻,饲料转化率达到20%,即5公斤饲料可产出1公斤黑水虻虫,比原始投养提高40%,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专家组评审认为,该项团标及时快速地把利用黑水虻处理厨余垃圾的先进技术编制成标准,技术指标具有先进性和适用可行,对促进和推动厨余垃圾养殖黑水虻走向工厂化、规模化和产业化有积极意义和作用。


浅谈垃圾分类与计量

【摘要】目前垃圾分类的计量存在许多的问题,国外有许多先进的垃圾分类计量措施,例如尚未在市面上普及的计量称重系统和计量检定。垃圾分类的计量检定对垃圾分类政策有效实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需要进一步推广计量管理系统和计量检定。本论文会详细论述计量检定对垃圾分类的意义,提出一些对垃圾分类计量检定和计量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计量称重系统;检定;管理;垃圾分类

一、垃圾分类在计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大量数据统计,截止2016年底,包括北上广深在内的两百多个大中型城市估计共产生18850,5万吨垃圾,这些环绕在城市的生活垃圾不但对我国环境和民众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还大大的限制了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大战略,是我国现今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国家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然而尽管政府大力推行垃圾分类政策,但是在垃圾分类的计量方面上并没有做出相应的重视,因此造成了许多问题。

(一)现如今在中国大部分的社区、单位、公司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垃圾分类处理点对垃圾处理方式都是以比较粗糙的整桶垃圾为基础,相关的工作人员用眼睛观察大致估计重量然后手工记录,最后再统计汇报到政府的环保部门,大部分数据都是瞎编乱造,极少经过精准的计量称重,这就会产生很大的称重量值误差。这种情况导致政府部门无法统计国家各地区垃圾分类的真实情况,使得垃圾分类的效率大大的降低,大大增加了相关部门的负担,不利于国家垃圾分类的政策的健康有序实行。

(二)现阶段国家政策对垃圾回收的费用都制定的比较低,再加上国家没有加强对垃圾分类计量的把控,低廉的回收费用再加上大量垃圾称重比实际的质量低,导致大部分的回收垃圾企业没有足够的利润,这就使得即使国家对垃圾分类企业投入了大量的扶持依旧没有很好的效果。

二、国外垃圾分类计量工作的措施

将垃圾袋作为基础的计量是在美日韩等国际发达地区较为流行的垃圾分类处理方式。以韩国为例,中国的友邻韩国从很早以前就对垃圾分类十分重视,韩国垃圾袋计量的分类分为三步。

(一)韩国首先把垃圾分成四种类别,其一是包含塑料、纸、玻璃等垃圾;其二是食物垃圾;其三是大型家具等体积巨大的垃圾,其四是将上面三种类型的垃圾排除以外的另外类型的垃圾。

(二)随后韩国制定了垃圾袋的标准,按照每种垃圾袋可承载的最大重量设计了5种规格不同的垃圾袋,最大称量越重,价格越贵,公民通过购买这种专门的计量垃圾袋来投放垃圾。

(三)韩国民众按照政府的要求将各自的相关身份信息等登记在垃圾袋,进一步细化了计量处理的方式。

垃圾分类另外的形式是直接按照垃圾重量计费,通过在各个小区或其他公共机构的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计量称重系统,然后与当地的计量机构合作,对垃圾分类的计量称重系统进行的检定,确保计量称重系统的准确性,按照垃圾的称重量收费,处理的垃圾越重,就花费更多的钱,这种做法可以避免有些公民个人投放过多垃圾结果却按照人头平均收费的情况,避免造成民众的利益损失。

这些垃圾分类的措施都大大的减轻了垃圾分类过程中的人力成本物资成本,减少浪费,让垃圾分类的政策健康有序的进行,保证了计量的准确性,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垃圾分类的计量措施

为了更好的实行垃圾分类政策,中国的垃圾分类应参照国外的做法,在各个垃圾分类点配备计量称重系统,然后让当地的计量部门每年到相应的垃圾分类处理点对计量称重系统进行校准检定。现在市面上已经有很多垃圾分类的称重系统,比较常见的是以电子秤为基础的称量系统。把垃圾放在称重系统表面上,传感器在因此而产生的压力之下形成弹性形变,阻抗也因此产生变化,在同一时刻通过激励电压产生改变,产生一个不断改变的模拟信号。模数转换器接收到经过放大器放大的信号源,先将其转变成易于处理的数字信号,然后输出进中央处理器,开始进行计算处理。最后中央处理器再依照键盘的键位输入以及程序处理将最后的结论显示在显示器面板上。

这些称重计量系统可以参照电子秤检定规程申请当地计量部门进行检定,如果超出各个量程的最大允许误差,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责令整改。现在常见的计量称重系统一般都带有大数据库,会将称量的数据直接上传到系统内,这样一来就可以精准的定位垃圾分类好的区域与相对落后的区域,精准溯源,有助于相关部门的及时上门监督。

四、计量称重的意义

(一)通过使计量称重系统和计量检定在市面上普及,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垃圾分类在计量数值上的准确性。计量称重系统比起市面上流行的眼看毛估计量方式相比可以更加精准的称量垃圾的重量。一般的称重计量系统的数据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将重量误差控制在各个称量值最大允许误差以内,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垃圾回收企业的利益,有助于促进相关企业的良性发展,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二)计量称重系统和计量检定的普及可以更加优化垃圾分类的管理办法。新型的计量称重系统一般都带有大数据库,相关称量信息会自动上传到网络上,这样一来,各个地区垃圾的投放数量、增减情况以及分类的好坏都会直接上传到系统上,直观的反映给相关部门人员。这种系统可以精准定位垃圾分类落后的地方,行政部门可以直观观察,加强监督效率,对垃圾分类效果不好的地区直接上门监督劝阻,更好的加强垃圾分类的情况。随着计量称重系统大数据库的不断的数据统计与升级和计量检定技术的推广和成熟,在一代代计量人不断地努力下,计量称重系统可以日益精密化,智能化系统甚至可以达成无人化,每个系统端口的把控交给系统将计量称重系统,直接通过科学终端的分辨汇总以及传输,不在需要人为把控,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不断细化管理与量值溯源工作,最终实现垃圾分类计量的智能管理化,实现智慧计量,精准服务。

(三)垃圾分类计量称重系统和计量检定可以保证国家垃圾分类政策平稳有序的进行。积极推广计量称重系统和计量检定并以此为基础,通过政府、民众的不断努力下,使垃圾不再污染环境,而且可以利用,变废为宝,完善垃圾分类理论体系,推动可持续发展,形成一种正向的激励,让绿水青山真正成为金山银山。垃圾分类的计量本身就可以拓展和完善我国的产业体系,最终直接推动经济增长。

五、对计量检定和计量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推广计量称重系统和计量检定过程中,要加强落实监管部门的领导组织工作,严格分配责任,不断增强相关计量员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形成监管部门与计量机构的统一认识合作共同协调任务,齐头并进,一起将计量称重系统的推广和计量检定完成。

(二)升级计量管理措施

监督部门可以划拨一笔资金专门购买品质比较有保障的计量称重系统,统一分配到各个垃圾分类处理点上,定期让检定机构前往检定,避免数值超差导致的经济损失。响应国家智慧计量,精准计量的政策,在每个检定过的计量系统附上二维码,相关部门检查时可以简单查询到检定证书。

(三)提升民众对计量称重系统和计量检定的重要性的认识

在网络上与计量机构合作制作计量检定的宣传网站,在现实中制定计量称重系统和计量检定的宣传单,经过相关部门的允许,在可以粘贴宣传单的墙上附上宣传单。定期在例如520计量日等日期,到公共区域宣传计量检定系统和计量检定的意义。

(四)提升检定水平

定期考核检定人员的业务水平,采取考核参与绩效考核的措施,分数高的人员可以拿到更多奖励,分数低的再接再厉,不断提高检定人员的业务水平,让检定人员更好的服务,更有力的推广计量称重系统和计量检定。

(五)加大检定力度

严格把控计量检定流程,对垃圾分类薄弱的区域,屡次出现问题的区域进行多次计量复查,与当地行政部门合作,跟踪检定相关区域,维修或取缔不合格的计量称重系统,提高垃圾分类管理点工作人员的计量检定意识,最大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联系工作当中的实际经验,对垃圾分类在计量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述,阐述国外垃圾分类计量中的优良做法,提议普及垃圾分类的计量称重系统和计量检定,并对计量管理系统和计量检定工作的意义进行具体阐述,末了提出对垃圾分类计量的部分建议,期望能对日常的检定有所收益,也希望监督部门正视垃圾分类计量称重系统和计量检定的重要性,让国家垃圾分类政策平稳有效的实行。


如何强化计量管理降低油品损耗

【摘要】摘要∶油品损耗是油品产出过程中极其容易出现的现象,能够造成油品损耗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由于油品的储藏不当与运输销售的过程中都可能造成油品损耗。油品损耗为石油企业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必须要针对油品损耗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本文针对如何通过强化计量管理不断降低油品的损耗展开了讨论与探究,主要探讨了油品损耗与计量管理中的联系,并提出了具体的降低油品损耗的措施,希望能够帮助石油企业不断减少由于油品损耗造成的经济损失,帮助石油企业不断强化计量管理流程,促进石油企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

【关键词】油品损耗;计量管理;计量误差

造成油品损耗的原因有很多种,在油品进行运输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蒸发或者混油的现象,这些现象都会导致油品发生损耗,在多次增加石油的运输储藏方式之后,油品损耗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控制与处理,因而针对油品损耗这一现象必须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进行管理。可以通过引入计量管理的管理模式对石油的油品损耗进行管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式从根本上解决油品损耗的问题。本文针对如何在对油品损耗的管控中引入计量管理的方式进行了讨论,希望能够帮助石油企业针对油品损耗使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帮助石油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不断强化油品损耗与计量管理工作之间的联系,为油品损耗制定出合理的管理方式,控制油品损耗,帮助石油企业通过科学的管理模式控制油品损耗,降低油品损耗,帮助石油企业减少油品损耗造成的浪费,获取更大的收益。

1造成油品损耗的主要原因

造成油品损耗的原因有很多种,主要都是发生在运送和储存的过程当中。其中油品损耗的主要类型有三种,分别是储存损耗,蒸发损耗和计量损耗。这三种类型的油品损耗各有不同。造成储存损耗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油品发生了泄漏,或者是混油。例如在进行油品运输的过程当中,运输油品的设备之间的连接出现了问题,导致油品存储设备里的油发生了泄露,就会导致油品的储存损耗,储存损耗的油品损耗量相对较小,导致储存损耗在发生后往往会被工作人员忽视掉。在储存损耗当中还有一种因为混油而造成的损耗,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因为相关的设备的阀门与线路发生了故障,例如阀门出现了阀门不严,阀门错开等现象,或是输油管线没有区分,一旦这种现象发生就会造成油品之间相互混合,导致混油。混油会对油品的质量造成不良影响。蒸发损耗所造成的原因相对简单,主要是因为油罐内的空气流动造成的蒸发现象的产生,这种现象会导致油面下降。以上的原因都会造成油品损耗,但是造成的损耗数量相对较小。

在油品损耗中容易造成大量损耗的主要原因在于油品的计量损耗。计量损耗是由于计量中产生的误差而导致的。计量误差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系统误差,偶然误差与过失误差。如果是系统误差,这种误差基本上具有着一定的规律性,因为这种误差造成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仪器的性能问题,或者是进行测量的环境发生了突然的变化,测量的操作不规范而造成的误差等等。这种误差是可以进行计算以及消除的。这种现象所造成的损耗只需要在进行测量的过程中认真仔细,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相关培训就可以降低系统误差的发生概率。如果在反复确定之后发现并不是系统误差所造成的油品损耗,则很有可能是因为偶然误差造成的。偶然误差是偶然出现的,具有一定的随机性,而且与测量次数有一定的关系,偶然误差的发生也可以通过在测量过程当中认真仔细,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相关培训就可以降低偶然误差的发生概率。过失误差则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工作发生失误造成的,以上由于计量中造成的误差都可以通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耐心的对待工作就可以大量减少。

2油品损耗和计量管理中的联系

油品的损耗发生主要原因上文中都有进行相关的阐述,其中油品损耗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计量误差的存在。因此在油品损耗中引入计量管理的相关措施刻不容缓。计量工作进行的准确与否会对油品损耗的损耗量造成极大的影响。在进行油品损耗中的计量误差分析过程中,笔者发现造成油品损耗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设备中存在的设备误差,使用的仪器表内存在误差,人为因素造成的误差与附加条件的误差。因此,在油品损耗中引入计量管理可以有效的降低油品损耗发生的概率,加强我国的石油企业对油品损耗的把控。

计量管理对于石油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旦石油企业的计量管理发生工作上的失误,就会相应的加大油品损耗的发生概率。造成系统误差与过失误差出现的概率大大提升,让油品计量管理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因此在石油企业运营的过程当中,必须要加大对计量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对计量管理工作的规范。不断优化计量管理工作的查验标准、计量操作规范,不断为计量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培训,提升计量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与职业素养,只有通过不断加强石油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才可以有效的对油品损耗进行把控。

3降低油品损耗的具体策略

3.1使用计量管理进行优化

为了帮助石油企业提升对油品损耗的把控,可以通过在容易造成油品损耗的操作步骤当中入手,通过加强石油的仓储与运输管理部分减少油品损耗,通过引入计量管理减少由于设备或计量原因而造成的油品损耗,通过加强管理手段不断帮助石油公司增加营收,提升经济效益。

3.1.1审查计量器具

在进行油品损耗管理的过程当中,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油品计量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仪器等的质量检测与精度检测。在平时应当对相关的仪器与设备进行妥善的管理,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保养,加强对计量器具的审查,只有完善对计量器具的管理才能够加强对油品损耗的管理,为了在计量过程中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与可参考性,必须确保相关器具工作状态良好,没有发生故障,保存情况完好,否则计量器具一旦发生故障,很容易造成油品损耗的现象发生。因此在日常的工作流程中,必须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管理,确保计量器具的有效性与准确性,并且在使用前必须再次经过确认才可以进行计量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计量器具的状态良好才可以为油品计量的结果提供保障,确保计量器具的质量与性能,并且在日常的工作中加强对计量器具的保管与养护才能够减少油品损耗的发生概率,可以通过加强对相关设备的管理,加强技术人员对计量器具进行有效的管理,从硬件上减少油品损耗的发生概率。

3.1.2选择计量设备与计量方法

在进行计量管理的过程当中,除了定期审查计量设备,还可以通过完善对计量设备的选择与计量方法的改进提升计量管理的效果,进一步完善油品损耗管理。例如可以采用更加高精度的优良设备完善计量设备配备系统,通过良好的计量设备得出更加精确的结果,并进一步减少误差。

3.1.3提升计量人员的素质

计量人员的职业素养会对计量管理的工作开展,与油品损耗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在提升计量管理方法的同时,必须要注重对计量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与职业素养的提升。只有具备了过硬的职业素质的计量人员才能够胜任精密的计量工作。

3.2强化计量管理的相关制度设立

除了加强计量管理的建设,在施行计量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制定相关的制度才能够让计量管理更快的被相关工作人员所重视与接受。在进行计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当基于石油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而制定相关的计量制度,通过责任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立,不断让工作人员加强对油品损耗现象的重视,通过在规章制度内设立相应的奖惩措施,让相关工作人员不断的在制度实践过程中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端正工作态度,以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投入到工作当中,减少油品损耗。

4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在石油企业对油品损耗的管理过程当中,引入计量管理的模式,可以帮助石油企业加强对油品损耗量的把控,了解到油品损耗的具体原因。在通过计量管理管理油品损耗的过程当中,应当加强相关工作人员对油品损耗进行把控的意识,加强工作人员对油品损耗工作的重视程度,从而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高质量的完成对油品损耗的管理,从而真正降低油品损耗,降低在油品进行储存与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油品损耗现象,并且对容易出现油品损耗的步骤进行严格的管理,帮助石油企业降低因油品损耗所造成的损失,不断优化对油品损耗的控制与管理,为我国石油企业的发展添砖加瓦。


从“叆叇”到精益求精——我国眼镜的历史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上海逐渐发展成为重要的商业城市,原有的眼镜琢磨镜片和制作镜架的专业作坊得到发展。1904年,英国人高德发现制配眼镜的商机,遂将西洋机器研磨制镜和验目配镜方法带到上海,建立了高德洋行,西式制配眼镜进入中国市场。为了打破洋人的垄断,发展民族制配眼镜产业,洋行的中国雇员自筹资金开设了眼镜店。1911年在上海南京路成立“中国精益眼镜公司”,以“精益”为店名。中国精益眼镜公司制造的眼镜,于1915年在美国旧金山万国博览会获得巴拿马银奖。其后,凭借其优良品质抢回了国内市场,配制眼镜的民族工业得到发展壮大。

孙中山任海陆空军大元帅期间,曾到广州双门底精益眼镜店(今北京路北段)配眼镜。店主唐默林认出孙中山先生,遂请孙中山先生为该店题词。过了几日,孙中山先生派人送来亲笔题赠《精益求精》四字横幅,下款署“孙文”并盖印章(见图1 )。唐默林如获至宝,派专人送到上海总部,精工装裱、配以镜框,高挂店堂。随后,上海总部复制孙中山先生的题词分送到全国各精益分店。

孙中山先生为“精益”眼镜店题词,一方面是鼓励“精益”眼镜店,希望他们制配眼镜要不断“求精”;另一方面,孙中山先生一语双关为丰富汉语语汇创造出“精益求精”这一成语,此可谓“精益求精”成语的直接典出。从此“精益求精”一词伴随着中国现代制配眼镜业传遍大江南北,扎根于汉语语汇之中,流传至今。

纵观历史,制造及配制眼镜的实践活动,又隐含了我国古代哪些计量发展及应用的信息呢?

两千多年前《墨子·经下说》记载了有关光具有“照若射”即像射出的箭一样直线传播的性质;当通过“端”即小孔,遂出现“景倒”——小孔成像;通过“转”描述了“光的折射”现象;通过“正鉴、鉴凹、鉴凸”讲述平面镜、凹透镜、凸透镜的光学原理,证明了中国古代已经掌握了光学物理原理,并开始利用水晶琢磨制成各类透镜,利用光通过透镜发生折射具有产生放大倍数的物理原理,解决了人们视力下降、看物不清的问题,为发明眼镜奠定了科学基础。研究和利用透镜的“放大倍数”即产生了中华民族最古老的也是最原始的光学计量的实践活动。

当今,有学者将1980年考古发掘东汉光武帝刘秀第九子——广陵王刘荆墓发掘出的“嵌水晶金圈”(当时命名)誉为“史上最古老的眼镜”。该镜直径1.3厘米,嵌水晶直径1.1厘米,边厚0.2厘米,中间厚0.3厘米。经测量放大倍数为5倍。刘荆殁于东汉永平十年(公元67年),因此证明“嵌水晶金圈”是公元67年以前的产物。另外,1980年在南京北郊出土东晋水晶凸透镜片,经测量放大倍数为3~4倍,成像均匀,形状不变。出土文物证实我国制造凸透镜放大镜片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后来,古人将此种结构的眼镜称之为“单照”。虽然目前尚未查找到关于镜片放大倍数的测量原始记录,但从古人使用眼镜即可得知其就是利用了具有放大倍数的光学计量的原理特性。

有学者提出眼镜是北宋司法官员史流发明的。北宋刘跂《暇日记》称:“史沅断狱,取水晶十数种以入,初不喻,既而知案牍故暗者,以水晶承幕照之,则见。”可以说明,北宋时期用不同放大倍数的镜片阅读案卷已成为办案日常。由此可推论出中国古代已出现“随目对镜”配制眼镜的方法——需要配戴眼镜的人通过试戴方法,选择适合自己视力的眼镜。

据清代李光庭《乡言解颐》中记载,我国古代眼镜配制已经具有划分深浅度数的标准。按十二地支分为子、丑、寅、卯……,即划分出等级范围,尚属计量定性区别的范畴。此种配眼镜的分类方法,证明我国清代眼镜计量尚未达到科学定量分析的发展阶段。

《康熙字典》“叆”字之注解为: 叆叇眼镜也。《洞天清绿》暖魂老人不辩细书以此掩目则明。元人小说言出山西域,又《方舆胜略》满刺家国出叆叇。按《康熙字典》的解释,清代已使用“眼镜”一词。按《康熙字典》给出的出处,“叆叇”作为眼镜出于宋朝赵希鹄撰写的《洞天清绿》,由此可以说宋朝时的眼镜叫“叆叇”。同时证明我国在宋朝时已经发明使用了眼镜。《康熙字典》指出在我国元代小说中讲“眼镜”出于山西。《方舆胜略》一书讲到,满刺家国出叆叇。按《康熙字典》解释的历史进程,在宋朝时期汉语中没有“眼镜”一词,当时所讲的“叆叇”应该就是中国古代眼镜的称谓。

明朝郎英著《七修稿续稿》之卷六有题为“眼镜”的文字。他写道“少闻贵人有眼镜”。郎英生于1487年,其少年时听说有“眼镜”,说明我国明代已经使用“眼镜”一词,同时“眼镜”一词已经代替“叆叇”的称谓。以此可以说明,“眼镜”一词在明朝初年已成为汉语专用词汇。所以,明朝“昏者视之明,小者视之大,远者视之近”,是对“眼镜“一词的科学定义和最简洁的标准解释。

从计量科学角度讲,不论如何称谓“眼镜”,不管是“单照”还是“双镜”,自透镜产生之日起,与之相伴而行的是光学计量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配备验光和制作眼镜镜片使用的验光镜片箱、焦度计、验光仪属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为保护消费者的用眼安全和用眼健康,使用计量检定合格的验光镜片箱、焦度计、验光仪提供的测量数据,是保证成品眼镜质量合格的依据,强制计量检定是实现制造配制眼镜达到“精益求精”标准的技术基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在 2021年度“119”消防宣传月活动中的做法和经验

消防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人身健康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公共安全工作。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在我国,11月9日的月日数字恰好与火警电话号码119相同,而且这一时段前后,正值秋高物燥、火灾频发时期,为增加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使"119"更加深入人心,公安部在1992年发起,将每年的11月9日定为全国的"消防日"。以后,11月逐渐演变成了消防安全月。

2021年度“119”消防宣传月活动中,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按照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署要求,组织干部认真学习研读文件精神,结合市场监管职责疏理思路和做法,编制工作方案,及时行文印发通知,派员参加2021年湛江市“119”消防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着眼于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大力开展“全民疏散演练”和体验活动,大力推进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全市累计开展疏散演练7次,参与疏散演练和体验活动352人次,引导经营外卖的商家在外包装、消费单、广告中植入消防安全提示1046家,制作、张贴宣传海报832张,制作、发放宣传资料1366份,发送宣传短信、微信、微博、公众号353条,开展“送消防安全到家”行动50次,组织消防培训4期310人,拉、挂消防宣传横幅9条,媒体网站刊载消防宣传月活动政务通讯稿件5篇,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成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领导干部的所有能力中,政治能力是第一位的”。湛江市市场监管局提高政治站位,突出政治能力,强化责任担当。局党组书记、局长龙小艾重视消防宣传,批示业务科室认真对接任务。分管领导二级调研员吴增敏多次听取消防宣传情况汇报,审阅消防宣传活动方案,莅临消防宣传“进社区”活动实地观摩指导。三级调研员王俊田率队赴宣传活动现场参加和指导“全民疏散演练”,并宣布启动演练行动。业务科室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他们立足本职,激发工作热情,乐于担负消防宣传角色。“119”消防宣传月活动期间,缜密策划,精心组织,协调各方,密锣紧鼓地推进实施。

湛江市市场监管局以上率下,找准发力点和突破口,着力推进消防月宣传活动的全面纵深开展。坚持群众路线,善于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在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的“五进”活动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联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策划;联合具备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和消防宣传基础条件的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共同制定应急演练方案,着力开展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和“全民疏散演练”等活动。重点实施了三项举措:11月12日,结合举办消费品质量安全“进社区、进校园、进乡镇”消费者教育活动,新奥燃气有限公司15名党员干部在庄泉街道人民社区南国豪苑第三期广场摆设宣传展位,突出党建引领地位,作为公司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喊出“安全检查我为先 党员身边无隐患”的庄重承诺。现场拉挂“关注燃气安全 共创和谐家园”宣传横幅以及2个版面燃气安全宣传专栏,展示燃气器具合格品和不合格品进行对比宣传,为社区群众义务讲解燃气安全使用常识,进行义务消防宣传教育。11月25日,湛江市市场监管局派员会同湛江新奥燃气公司客服部员工在机场路18号公租房小区入户开展消防宣传。入户后,客服部员工手持检测仪器,安排对住户的家用燃气表、燃气热水器、燃气灶等燃气设施进行泄漏检测,温馨提示住户保持窗户常开状态,防止燃气泄漏引发火灾隐患。湛江市市场监管局干部向住户说明来意:11月份是全国消防宣传月,入户宣传是我们的一项工作任务,希望住户知晓燃气及其设施是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注意正确使用,配合定期检测。住户获悉政府部门派员登门宣传消防安全,非常感动,热情配合。消防宣传的重头戏是11月23日举办的一场应急疏散演练,这是结合消防安全“三提示”“一懂三会”培训教育而组织起来的,旨在提高员工消防安全处置能力。为了支持和做好疏散演练活动,湛江市市场监管局派出干部现场观摩和指导,并给参加活动人员派发新冠疫情防控口罩。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陈证羽、工会主席吴江等领导也都出席现场活动,指挥和参与“119”消防宣传月活动。演练地点位于湛江经开区龙潮村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运营部驻地,演练内容是:运用消防演习器材从地面发生黄色烟雾,弥漫在驻地整栋建筑大厦,接着响起急促的火警铃声。此时,运营部确定发生火情后,立即启动火警应急预案。二楼工作的近30名员工接到了紧急疏散指令后,立即一个接着一个有序地离开工作岗位,他们弓着腰身,捂着口鼻,穿越浓呛的烟幕,自上而下顺着楼梯鱼贯而出,有序地疏散往空旷的安全地带,脱离了险境。跟着,应急人员使用灭火器扑灭了火源,最后清点现场损失情况。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运营部作为活动的实施主体,精心编排演练方案,员工利用工余时间刻苦训练,出色完成任务,达到了“会疏散逃生”的演练效果。

在湛江市局的示范带动作用下,湛江市辖区各县(市、区)局、直属分局上行下效,积极响应。按照消防宣传月活动的部署和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和强烈的担当意识,精心谋划和创新推进消防宣传活动,各地亮点纷呈。

遂溪县局组织局机关人员作了一次消防知识专题讲座,围绕防火、逃生以及使用灭火器材等内容,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廉江市局组织局机关人员和各市场监管所负责人举办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还组织各个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加油站、电器厂、酒店旅业等61户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对象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吴川市局动员“美团”“饿了么”“脚爆爆”等网络订餐平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组建由外卖骑手组成的消防宣传队伍,由“外卖车”化身流动“消防宣传车”。共计出动外卖骑手86人次,发放消防宣传单张257份。经开区局利用辖区内大型商场、超市、写字楼的电子屏滚动播放消防安全专题宣传片,还租用宣传车以视屏滚动方式开展流动宣传。霞山区局印制《电动车起火危害大夺命只需100秒》《火灾猛于虎生命大于天》等宣传海报140份,张贴在辖区商户、农贸市场、社区等显眼位置。坡头区局充分利用学校、商家电子显示屏,宣传播放“落实消防责任,防范安全风险”信息50条,向800多户企业发送消防安全提示短信,引导餐饮单位在菜单中加入“注意防火 平安你我”的消防提示,利用乡村振兴挂点村帮扶时机开展“送消防安全到家”行动25户次。麻章区局根据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点多面广特点,组织对销售企业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和经营主体签订承诺书、发放和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

按照谁检查谁宣传的导向,湛江市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寓消防宣传于日常监督检查之中。行政检查直接面向基层企业和广大群众,宣传功能是其中或不可缺的重要环节。结合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乡村地区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成品油行业专项整治等检查活动,组织对电动自行车、电线电缆、电气开关、插线板、蓄电池、燃气器具、成品油等重点工业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通过检查,耐心细致地解说消防安全政策,经常向企业派发张贴消防宣传海报和宣传单张,起着良好的消防宣传示范作用。在11月12日,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组织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线上培训。发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质量监督人员以及市场监管所相关监管人员、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销售者主要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共150人参加了线上培训,进一步强调电动自行车必须加施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标志),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非法从事改装、拼装、加装等违法行为。

做好总结汇报,强化宣传效应。“119”消防宣传月活动期间和结束后,按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和宣传报道。湛江市市场监管系统平时注重业务沟通联系,建立有微信工作群,细心收集整理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资料,组织编写宣传材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逐级向上级部门报送文字条理分明、数据报表祥实、图片佐证内容可靠的总结报告。宣传活动不仅限于教育当事各方,更重要的是扩大社会影响力。为此,积极投稿主流媒体网站,《湛江日报》刊登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疏散应急演练”等信息报道,《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网站也都刊登消防宣传活动题材的政务通讯稿,达到广泛宣传的效应。


最高罚款8万元!进口冷链食品典型案件

2021年以来,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常态化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要求,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和涉疫食品排查管控工作,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执法工作最重要位置,重拳出击,严格执法,严查重处涉及疫情防控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现公布一批涉及疫情防控进口冷链食品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件。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第三方冷库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坚持守法诚信经营,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01

深圳市某海鲜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9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在深圳市某海鲜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查获用于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吐司串、奥尔良五花肉、肥肠串28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急冻鸡膝软骨12包。经查实,2021年9月14日至15日,当事人用上述食品分别制作成菜品对外销售,共获得违法所得547元。

2021年11月1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5元,罚款50000元;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2元,罚款5000元。

02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某冻品商行采购进口冻品食品拒不履行查验义务案

2021年9月16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广场北街的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某冻品商行进行示证检查,发现有1箱进口泰国冻鸡肫正在销售,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泰国冻鸡肫的合法来源证明和进货查验资料。经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泰国冻鸡肫时未履行查验义务,也未索取供应商资质证件和食品的合法来源证明资料,在案发后才向办案单位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等手续。另经查明,当事人因采购食品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7月30日被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珠斗市监井责字〔2020〕730-07号《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责令改正,其在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在采购进口泰国冻鸡肫时又未履行法定查验义务,构成采购食品拒不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22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

03

东莞市大岭山某仓储服务部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仓储服务案

2021年2月3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大岭山分局联合市公安局大岭山分局对东莞市大岭山某仓储服务部经营的冷冻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仓储服务部站台上存放有冷冻牛脊髓、牛腱、冷冻猪后腿等无合法来源冻肉一批。经查明,上述涉案冻肉均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该仓储服务部为无合法来源进口冻肉提供场地进行装卸、搬运,无法提供货主信息及涉案冻肉的新冠检测和消毒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构成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仓储服务的违法行为。

2021年5月17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对上述无合法来源进口冻肉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案冻肉的货主另案处理,对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80000元。

04

中山市某牛香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食品案

2021年4月24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会同横栏镇公安分局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横东)永兴北路的中山市某牛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冻品一批,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冻品的相关单据,涉嫌销售走私冻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在广州市的省冷冻品交易市场购买进口冷冻牛舌2000千克,2021年4月24日将该批进口冷冻牛舌进行拆包清洗放入冷存,尚未销售。当事人向办案单位提供购买上述进口冷冻牛舌的收据,但未能提供上述冷冻牛舌的相关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报告等。2021年7月20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冷冻牛舌2000千克,罚款15000元。

餐具检测不合格,如何定性处罚?


餐具的性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更细一步区分,可以分为以下情形(具体规定见《食品安全法》附则第一百五十条):用来包装、盛放已可直接食用的食品的,是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所说的餐具,指的是此类)。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所以,在监管执法实务中,第一步就是要判别这个餐具是食品的包材容器,还是工具设备,这二者的食品安全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只有搞清楚了这个餐具的性质,才能正确适用有关条款规定。比如一个盘子,如果在操作台上盛放原材料,它属于工具设备;如果用来盛放制作好的菜品,它属于食品容器(餐具)。

一、包材容器与工具设备的不同要求

首先,在采购食品相关产品时,使用者的法定义务是《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指的是该产品本身的质量要求。关于工具设备的使用要求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关于包材容器即餐具的使用要求是该款第(五)项: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同时第(七)项规定了对其本身材质的要求:无毒、清洁。同时,该款第(十)项规定了清洗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然而现实中还有常见的餐具清洗消毒业务外包的情况,对此,《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作出了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二、理清了以上规定,在实务中,要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而正确适用有关法律条款

情形一:抽检中,出现了餐具本身材质的指标不合格:属于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罚。

情形二:餐具是自行清洗消毒,但检测结果不合格。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使用的清洗剂或消毒剂不合格;二是清洗使用的水不合格或清洗消毒过程不合格。分别对应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第(五)项规定,具体情况要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判定:比如前天湖北的一个朋友咨询说检测结果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标,这种情况应当是清洗过程不合格,因为如果清洗剂或消毒剂不合格,就不是超标问题了,而是检出有毒有害物质了。但这个朋友迷惑的问题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只设定了经营者应当清洗消毒的义务,没有对清洗消毒的结果进行设定,对是否可以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产生了疑问。其实答案很好理解:清洗消毒后达到合格要求,是清洗消毒的附随义务,无需法律再进行明确。所以,适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同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也很明确: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情形三:采用餐具清洗消毒外包方式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主要审查餐饮经营单位的查验义务履行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查验义务主要有:一是审查资质(营业执照);二是查验消毒合格证明;三是查验餐具独立包装上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如果未履行查验义务,如对方为非合法单位、未按要求随附消毒合格证明、包装上标示内容不符合要求等情形,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的;理论依据是,这种查验,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控制要求,与食品流通中的进货查验有本质的不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餐具消毒单位,不仅指资质符合,而且包含了实质要求,比如没有附随消毒合格证明,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餐具消毒单位。

如查验符合要求,但检测不合格的,则责令停止使用,将消毒单位移送卫生部门实施处罚。因为无论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还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违法行为,包括清洗消毒行为和出具相关证明标识行为,都由卫生部门进行处理。而餐饮单位已依法履行了查验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当受到处罚。

问题是如果没有履行查验义务,检测也不合格,该怎样处罚?笔者认为:餐饮单位未尽到查验义务,应予处罚;且餐具检测不合格,属于“清洗消毒不合格”情形,也应予处罚。但在这种情形下,不合格的性质明显重于未查验,且具有吸收情节,因此可以按清洗消毒不合格,适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从重处罚。而不可分为两个行为进行并罚,这涉及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其它同仁亦多有论述,这里就不再展开了。而餐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应同时移交卫生部门处理。

三、执法实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是在抽检时,一定要注明所检餐具的用途,这在前文已经说过,不再细说。举个例子:抽检了一个盘子,如果当时没有注明它是包材容器,检测不合格时,当事人会以这个盘子是工具设备来异议,这二者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二是注意区分检测的依据和项目,是指向餐具本身的固有成份,还是来自于外来附着的成份,以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三是要注意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要求,出现规定情形特别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时,要处罚到人。前文已经说过,这些事项是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范围,是当事人的故意行为。切不可单对餐饮单位一罚了之,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案说法:中药材“葛花”能否作为食品 原料使用?

实务中,类似“冬瓜皮”、“葛花”之类的植物介于食品与药品之间,如何进行区分认定,不仅仅是植物学、药物学的问题,还在于对药品、食品的认知问题。“职业打假人”往往似懂非懂,用钻牛角尖方式把水搅浑,如果我们自己没有定力,还真容易被带偏。因而行政执法机关,甚或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不要“随之起舞”,必须牢牢把握是否影响食品安全这根玄,辩证地认识“药食同源”,否则必然产生认知的偏差,不仅不当消耗有限行政和司法资源,而且还可能被他人利用为不当“牟利”的工具,从而影响正常的行政执法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本文试图通过实案,解析药品与食品的认定问题,从而寄希望引起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重视,努力破解职业打假的“胡搅蛮缠”僵局。

【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淘宝网店花3000元购买某市宏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晟公司”)生产经营的葛根茶50盒,葛根茶配料表标明为葛根、葛花。王某以宏晟公司生产销售的葛根茶添加了药材葛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规定为由,于2019年4月18日通过某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投诉举报(注:按食药总局21号令第二条规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一法定概念,不作投诉与举报的区分)宏晟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添加药品的行为,某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将投诉举报转由当地一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经查,宏晟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产品葛根茶系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某茶叶公司生产,配料表:葛根、葛花。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葛花并非药品,宏晟公司生产经营添加葛花的葛根茶行为不存在违法,决定不予立案,并根据食药总局2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某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给王某作了回复(反馈对其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王某不服,向该市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于2019年7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县局的不予立案决定。王某仍不服诉至县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葛花已被卫生部列入中药材,而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没有葛花,因此,应认定葛根茶添加了葛花属于食品中添加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仅是对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答复,并不适用本案。由此认定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遂作出“一、撤销被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王某投诉的答复;二、撤销被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市监复字[2019]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被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王*投诉重新作出处理。”的一审判决。

【各方争议】

县局和市局两级市场监管局均不服一审判决,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县局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以下简称《复函》)不适用于本案是错误的。该份文件是针对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的细化规定,本案第三人宏晟公司属于食品经营单位,符合《复函》中的“非药品经营单位”的规定;同时,本案“葛根茶”并未标示功能主治等内容,也不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2、被上诉人王某花费3000元一次性购买50盒,其目的就是为了向厂家索赔(第三人迫于无奈于2019年6月26日向被上诉人支付1万元,但是被上诉人的目的是要2万元)、向主管单位要奖励,根本不是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综上,上诉人认为《复函》应当适用于本案,被上诉人不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的行为,扰乱当地市场秩序,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王某答辩称,1、原审第三人既不是非药品经营单位,也不是销售中药材,因此,《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村有关问题的复函》不适用于本案。2、上诉人认定葛花是可用于食品中的中药材,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并无认定的权限。3、从举报信内容可见被上诉人是举报,要求查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4、至于奖励,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的规定。

市局上诉称,首先,何为药品,以及药品的具体标准,依法由药典委员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领导下进行制定和修订。药品及药品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形式颁布。即,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界定药品,也不得自行制定和颁布药品标准。其次,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葛花并未被列入药品名录。葛花并非药品,其被添加进案涉食品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审法院以卫生部于1991年12月10日颁发的中药材药品标准第一册中将葛花列入中药材,且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未将葛花列入其中为由,径直认定葛花为药品显属错误。综上,原审法院未正确查明界定药品的职能部门和未准确核查颁布药品及药品标准的基本程序,导致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原判,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王某答辩称,本案争议和核心就一个,葛花是不是中药材。一、药品包括中药材,并无任何法律规定《中国药典》是中药材认定的唯一标准。二、葛花在多省有药材标准、炮制规范以及被收录于医学书籍,国家卫计委也答复了葛花不是新食品原料。三、食品原料由国家卫计委制定和公布,上诉人并无权力认定葛花是普通食品原料。

第三人宏晟公司述称,1、葛花作为传统习俗虽有药用,也被大量应用在食品领域。福建广东一带自古以来就有食用葛花解酒养颜的历史。2、广东省卫生厅曾经上报过国家卫生部,提出广东省报卫生部的药食同源名单中就包含葛花,葛花在南方的应用类似与王老吉中夏枯草。依托我们日常有食用葛花的习惯,第三人公司与某茶叶公司签订了葛根茶代加工合作协议,手续齐全、产品正规,且未宣传“主治功能”等字样,因此第三人认为涉案葛根茶为合法、合规产品。被上诉人王某不是基于生活需要目的而购买,而是为了获得奖励,是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在一审的时候,王某还当庭提到他在北京另外一场打假获利九万多的事实。可见他不是善意举报,而是目的性非常强的来谋取暴利。被上诉人王某实属职业恶意举报,恳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食品中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而且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应由法定部门制定和公布。本案中,葛花并未列入由法定部门制定和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亦未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目前不在已经公告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单中,而且,根据199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发的中药材药品标准第一册(即部颁标准),葛花被列入中药材,虽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未将葛花列入药品目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作为国家药品标准,并不排斥根据部颁标准认定葛花是中药材,因此,在目前,葛花属于中药材,但不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原审第三人在属于食品的涉案葛根茶中添加中药材葛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上诉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审第三人生产销售添加了葛花的葛根茶不存在违法行为,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作出的答复行为应予以撤销,并重新对被上诉人王某的投诉作出处理。上诉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诉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被诉答复,亦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至于上诉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张其答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因该复函并不适用于本案中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在食品中添加中药材问题的处理,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未将葛花列入药品目录而否定葛花是中药材,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一、二审判决,不仅仅是“葛花”是否药品的判定存在问题,在行政行为认定上也有偏差。

第一,县局对王某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反馈的告知行为,即答复行为,是程序性行为,即食药总局21号令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可诉性,王某不服的并非是告知答复行为,而是被告认定被举报人不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法院实际审理的也是这个,所谓“对原告王*投诉重新作出处理”显然指向被告的“不予立案决定”,怎么判决就成了撤销答复行为了呢?答复告知仅是处理结果信息传递的形式而已,“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撤销了处理结果行为(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答复行为自然随之不存,重新作出处理势必要重新告知。所以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不是答复告知,而是对原告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第二,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也匪夷所思。《行政复议决定书》仅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载体,而非行政行为本身。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别和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的也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而非作为载体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这与法院二审或者再审的判决一样,撤销或者变更的必定是原审裁判行为,而非其载体的判决书、裁定书。

回到正题,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其逻辑是“葛花”被卫生部列入中药材,属于药品范畴,且又不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因而认定“葛花”为药品,被举报人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据此判定被告行为应予以撤销。二审法院只是沿着一审的裁判思路,作了一些展开,没有实质差别。所谓“亦未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只是加了一个理由,对一审判决的逻辑思路并未改变,即葛花是中药材,不在食药同源的名录中,也不在新资源食品原料范畴,所以添加到食品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一审判决一样犯了简单化的逻辑错误。

从争议焦点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是否适用成了本案关键。一审法院称其“仅是对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答复”从而排斥其适用本案;二审法院未说明理由,直接断定“因该复函并不适用于本案中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在食品中添加中药材问题的处理”。

1、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复函的法律地位

复函指向药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因而涵盖对《药品管理法》和《食品安全法》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按照1981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此决议仍然有效,参见1999年12月1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5年3月修订《立法法》亦未改变当初的立法结构)“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食药总局作为当时的国务院主管食品药品的部门,享有《药品管理法》和《食品安全法》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权,食药总局的解释是有效的行政解释,具有全国通用性。另,按照2012年7月1日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部门办公厅是有权对外行文的主体,故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复函符合法定形式。

2、复函作用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例外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总共两句:第一句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是原则规定;第二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一般理解第二句是对第一句后半段的补充细化。二审法院也这样理解,认为“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仅限于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目录之外的中药材应作为药品对待。但问题在于法律解释不同于语文语义的释义,法律解释需遵循“尊重立法原意、维护法制统一、适应客观情势和弥补立法缺陷” 四大原则,故对法律原文的语义可以作“限定、扩充、矫正、偏转”的表述(参见乔晓阳主编《立法法讲话》,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因此,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复函作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以外,仍然还有药食同源中药材存在的例外解释,是允许的,并不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产生抵触。

其实,二审法院也意识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有例外,所以增加了葛花“不在已经公告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单中”的理由。我们发现,还有“藏红花虽收载于《中国植物志》和《中国药典》中,但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GB/T12729.1-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天然香辛料分类》(GB/T2172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明确规定可以添加至食品中的食品用香料。”(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2698号民事判决书)这样的例外。

3、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复函适用于本案

我们先了解一下复函的内容,该复函不长,全文引述如下:“一、中药材有药用、食用、兽用等多种用途,判断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管理,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二、作为药品管理的中药材,生产经营渠道须严格管理,相对区分隔离。中药材作为中药生产的原料,进入药用渠道,须纳入药品管理,依法加工炮制使用。三、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此类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四、作为药品销售、使用的中药材,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材药品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我们看复函主要在于其内容,而不在于它的名称。复函是针对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稽[2016]460号)而作,因而复函名称表述与请示相吻合不难理解。我们没有找到该请示件原文,不清楚请示所含的内容,但从复函的四条内容看,应是解决“中药材”的药品与食品属性及管理的界限问题,具有通用性,并不局限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事项,因而与本案密切相关。其一,“中药材有药用、食用、兽用等多种用途”意指列入中药材的物质,不仅有药用、兽用,还有食用,判断标准 “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其二,“中药材作为中药生产的原料,进入药用渠道,须纳入药品管理,依法加工炮制使用”,完全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没有余地,哪怕具有食用属性亦然;其三,“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不按药品进行管理,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既然不强调药品属性,用于食品中添加当然不属于添加药品。 其四,“作为药品销售、使用的中药材”,一律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非药品经营单位不得从事作为药品的中药材经营活动,违者依法查处。

本案的焦点实质已不是葛花是否属于中药材,而在于此中药材能否作为人们普通食用的物质。按照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复函,中药材的“食用”属性,并不限于“药食同源”和新资源食品原料名录范围,也包括“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的中药材。通俗讲,记载于古人撰写的游记、杂记、方志甚或碑文等文献,都可能成为中药材食用属性的证据。第三人宏晟公司称“葛花作为传统习俗虽有药用,也被大量应用在食品领域。福建广东一带自古以来就有食用葛花解酒养颜的历史”如其有文献佐证,应当成为“葛花”具有食用属性的证据。“葛花”即使属于中药材但不作为药品使用,添加到葛根茶中,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列入《药典》或者部颁、局颁中药材药品标准,如大蒜、枸杞子、花旗参、樱花、藏红花、葛花、冬瓜皮等等,也不能一概排斥其食用属性,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即便不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或者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单中亦是如此。

特别说明,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复函“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的认定原则,还不是一个孤立解释。上海一中院在“冬瓜皮纠纷争议”的(2017)沪01民终13973号民事判决中,引述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收录在药典中的所有物资,是针对药品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使用这些物资必须遵循的国家标准,《药典》中收录的物质,其中既有抗生素、生物制品等,也有既可作为药品又可作为食品的物质,这些物资也均未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但都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也很明确作了“药食同源”在于用途界定的释义。


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放心消费 有求必应

2021年,市消委会按照中消协确定的“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年主题的工作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在新的起点上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全市各级消委会接待消费者来访和咨询近5326余人次,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25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19万元。市消委会消费维权工作获上级肯定,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评为2020-2021年度全国消费维权先进集体。

  全面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

  不提供假冒伪劣商品、不作虚假宣传、承担先行赔付和首问责任、线下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走进我市一些商店,显著位置会摆放一个二维码,消费者只要扫描该二维码,就可以进入相关信息化平台,浏览商家向社会作出的承诺,也可以直接向省消委会举报投诉。

  去年以来,市消委会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推进“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和“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店”创建,不断提高承诺商家数量,不断提升活动的社会效益。目前,全市共有约3944家企业申报成为“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共有562家企业申报成为“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店”。

  承诺意味着自律。经营者越自律,消费者越放心。随着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参与其中,较好地推动经营者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形成企业守法、行业自律、百姓放心、消费舒心的消费环境。

  加强消费投诉公示平台建设

  “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踏上了舞台中央。”打开湛江市消费者维权网,这样一句口号被标在了网页的顶端。除了致电12315、求助于商场的消费维权服务站,如今,广大消费者还可以通过登录湛江市消费者维权网、关注湛江市消委会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咨询和投诉。在家中动动手指“提诉求”,即有专人跟踪调查回复,办理结果一目了然。

  不仅如此,为了强化消费者诉求大数据分析应用,让投诉处理更有公信力,市消委会继续加强消费投诉公示平台建设工作,从市消委会日常工作数据库中自动提取数据,每日更新至公示平台。

  打开消费投诉公示平台,消费者点击打开“调解情况”,可浏览调解结果、调解是否成功以及消委会调解详情;点击打开“诚信度”,可浏览调解工作人员及消费者就个案对经营者的办理速度、提出方案的合理性、是否接受调解以及消委会是否转交行政部门处罚和支持诉讼情况。通过加强消费投诉数据归集和分析,进一步加强了信用约束和惩戒机制。

  多样教育+精准普法

  宣传消费维权,永远只有进行时。市消委会联合各有关部门在全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教育,不断提高消费教育的覆盖率和有效性,让放心消费、维权共治等理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继续深入开展2021年度3·15宣传纪念活动,如举办大型现场纪念活动;和湛江日报社、湛江云传媒联合推出3·15专刊,报道十大典型案例和放心消费创建情况;和湛江广播电视台合作推出8期专题节目;市消委会入驻抖音发表了13期节目;评选出“2020年度湛江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邀请法律专家进行点评和维权提示,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经营、理性维权、科学消费的氛围。

  为了加强消费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市消委会持续开展消费维权进商场市场、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五进”活动:在大型商场举行消费维权咨询活动;先后走进五洲药业等30多家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到廉江市青平镇横坑村开展消费扶贫和送法扶贫工作;围绕网络、老年、金融等消费领域,联合市食品行业协会在遂溪县新桥社区举办了消费教育专场;在广东海洋大学食品工程学院开办一期消费教育讲座。

  实施“精准普法”,才能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恪守“受理投诉要给消费者一个期待,解决纠纷要给消费者一个交代”的维权原则,市消委会对每一个投诉,都撰写处理意见函,从案由、归责原则、争议焦点、适法情况、消费提示和处理意见等进行释法说理,并指引参阅人民法院相类似司法判决;对支持诉讼的投诉,除制作处理意见函外,还撰写《关于民事诉讼提示和起诉状、证据与诉讼代理词征求意见函》,明确支持诉讼的方式以及诉讼风险,提示消费者认真审核提交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书。

  在处理日常投诉工作中,一些消费者法律意识不高,一些消费者对民事诉讼存在畏惧心理。对此,市消委会在开展公益支持诉讼工作中,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消费者、法律知名人士和各地消委会的同志旁听法院开庭情况。全年共组织旁听9场次,参与旁听消费者等共252人。

  坚持全链条维权服务

  通过坚持事前引导、事中监督、事后维权的全链条维权思路,市消委会综合运用约谈、调解、警示、支持诉讼等多种手段,不断提升消费监督效能,较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名消费者送来锦旗:助力起诉退房款,真诚贴心为人民。

  在消费前端,通过媒体发布消费警示,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此外,在全市主要商场,重新建立健全了40家消费维权服务站,让消费维权更贴近百姓。服务站建立了信息化管理系统,消费者只要扫描服务站牌匾上的二维码,就可以了解服务站的全流程,以及可以有效举报。

  在举报投诉产生后,市消委会综合运用约谈、暗访、曝光等方式,督促企业重视消费投诉处理。如针对某美发店减少服务人员及降低服务质量问题,暗访并曝光该店经营情况;针对农民使用“人造土壤”无法培育壮苗情况,约谈了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对不接受调解或者是“跑路”的经营者,在取得消费者同意的基础上,市消委会积极开展代理诉讼工作。一年来,共公益支持消费者诉讼132件,已审理判决103件,有效打通消费维权最后一公里。此外,市消委会在全省率先与市检察院建立消费维权合作机制,共同签署《关于加强消费领域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协作的意见》。一年来,我市基层检察院共发函支持消费者13起民事诉讼,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点赞”。

  当产生消费纠纷时,市消委会加强与司法鉴定部门的联系,借助技术智库,全方位应用检验鉴定技术理清是非。在装修、商品房建设、家具定制等领域共开展了11次鉴定工作,较好地解决了消费纠纷。


最高法3·15发布: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

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

——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邹某曾在湖南某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其认为自己下睑皮肤松弛,经其了解,得知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师出名门,经验丰富,遂于2015年12月来到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此后,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邹某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邹某为健康人士,为满足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该医美机构的经营目的为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经查,该医美机构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屡次受到行政处罚,邹某系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由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邹某的手术费用。其次,该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术后邹某又在其他医疗美容机构的修复行为确已改变医方的手术结果,法院遂判决该医美机构按照6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邹某各项损失共计74948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因医疗美容虚假宣传和诊疗不规范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通过该案的审理,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首先,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标准审查证据,有助于督促医美机构加强医疗文书制作及保存工作,规范其诊疗活动。其次,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既能对医美机构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2

消费者与影楼签订摄影合同后可依法行使解除权

——李某、景某诉某影楼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景某为两在校大学生,看到某影楼发布19.9元古装写真广告,遂去店拍摄。后两人对照片、相册、化妆、服装等项目多次消费升级,与某影楼先后签订了五份协议,合计金额达2.6万余元。李某、景某通过向亲友借款和开通网贷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当天向该公司提出变更套餐内容,减少合同金额,遭拒。后两人向某区消保委投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五份协议,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2万余元,尚未支付的5900元不再支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影楼按照李某、景某特定拍摄、化妆、选片、选相册等要求而与其签订多份合同,影楼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李某、景某的指示进行相应工作,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李某、景某向影楼支付约定的报酬。故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李某、景某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有三大限制条件:解除应有效通知到承揽人;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到达承揽人;如因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定作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故法院判决五份协议中尚未履行的协议全部解除,未全部履行的协议部分解除,已履行完毕的协议不能解除,被告退还两原告合同款项1.86万元。

典型意义

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摄影、美容、美发、健身、婚庆、教育培训等可以满足精神需求的消费方式。本案中,两女大学生从商家19.9元的低价引流活动一路消费升级至2.6万余元。因无力支付,被商家引导现场开通网贷等消费贷款,后因合同协商解除不成引发纠纷。本案通过对系争合同解除争议作出正确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个案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将司法裁判与倡导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以及通过司法建议促进商家规范经营相结合,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广大商家诚信经营。


案例3

婚礼影像资料丢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周某某、肖某诉某演艺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日,周某某、肖某举行婚礼,聘请某演艺公司为其做婚庆服务,二位在某演艺公司处订购了价值5500元的婚庆服务,包括主持、摄影、摄像、婚车装饰、灯光租赁、音响、花艺师、婚礼现场、运费等,其中摄影服务为600元。周某某向某演艺公司预付了定金500元,婚礼结束后,周某某、肖某支付了全部服务费。尔后,某演艺公司将婚礼过程的摄像资料丢失,无法向周某某、肖某交付该资料,周某某、肖某遂要求法院判决返还服务费55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演艺公司除摄影资料不能交付外,其余服务均已完成,且周某某、肖某未提出异议,故某演艺公司应返还的服务费应当是摄影部分的服务费600元,而非全部服务费用。同时,本案诉争的摄像资料记载了周某某、肖某夫妇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该摄影资料记载的内容对于周某某、肖某来说,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某演艺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交付给周某某、肖某,造成记录他们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某演艺公司的违约行为侵犯了二位新人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周某某、肖某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人民法院结合某演艺公司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

典型意义

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现场的影像资料是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妇的珍贵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毁损灭失将不具可逆性,虽影像资料的丢失未对当事人造成生理上的身体健康及完整性的损害,但此事件对当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损害,本案中,某演艺公司将他们夫妇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影像丢失,给二位新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失,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的处理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促使经营者不断的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共同营造良好有序、值得信赖的营商环境,同时也重视了婚姻家庭文化的建设,对弘扬文明、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案例4

预付卡未使用金额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

——张某等人诉某销售公司、孟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等众多家长为自己1至3岁的婴幼儿到某销售公司所经营的游泳馆进行办卡消费并签订入会协议,每人预存了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费用,以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给该公司法人及唯一股东孟某某。2020年初,该婴幼儿游泳馆即处于闭店状态,后该公司承租场地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继续经营。该公司在退还部分家长未使用费用后便不再进行退款。张某等人与该销售公司法人孟某某协商无果后,张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销售公司及孟某某退还剩余服务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销售公司所经营游泳馆疫情期间未营业,且在承租场地到期后不再继续经营,该销售公司亦不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及能力,故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各消费者所剩余次数折算后退还相应的预付费用。因孟某某作为该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以个人账户接收消费者的预付款项,形成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该法院依法判决,销售公司向张某等人返还剩余预付款,孟某某对上述预付款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预付卡消费在服务领域,特别是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健身等服务中广泛存在,而预付卡消费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况:办卡过程中因经营者存在宣传诱导、预付卡合同中存在“消费者办卡后不补、不退、不得转让,逾期作废概不退款”等约定、办卡后扣款不明及服务下降,导致消费者在预付卡消费中与商家存在争议;更有甚者,部分经营者以装修、维护、停业整顿为名,携款跑路,或在重新整修后,改换门面,终止服务,造成预付卡消费者的消费困境。本案通过查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合同履行情况,在确认经营者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的情况下,明确作为经营者负有将预付款中尚未消费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并结合该销售公司为一人公司的性质及股东收取预付款情况,依法认定股东应当作为责任主体,对销售公司所负有返还剩余预付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5

购房后无法正常用电,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一套,入住后发现房屋负一层所有电源插座无法使用,只要一经合闸,全单元总闸跳闸。张某多次联系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未果。为此,张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电路修缮费用。开发商辩称,房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不认可案涉工程质量有问题,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审理过程中,张某申请对房屋用电无法正常使用的具体原因、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用户无法正常用电的具体原因为地下一层插座线路之间存在短路,修复方案分为明敷设和拆除原装插座线路恢复原状修复,其中明敷设修复费用为5000元,恢复原状修复费用为3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对其交付的房屋应当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本案中,出现质量问题的电路系统虽然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但仍然是房屋整体的组成部分。尽管房屋整体通过竣工验收,但不影响开发商对经鉴定确定存在的问题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始终未予修复,应当赔偿张某的修复损失。关于修复费用的标准,虽然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时,给出了两种不同的修复方案,但是张某不同意适用明敷设配管配线的修复方案,综合考虑案件质量问题的起因、质量问题的程度、质量问题持续的时间、开发商在解决问题过程中的作为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按照恢复原状修复方案赔偿张某修缮费用并承担本案鉴定费用。

典型意义

住有所居、安居宜居,是万千家庭的共同心愿。商品房房款动辄几百万,普通家庭要举一家几代人的力量才能负担。商品房质量直接关系群众的居住体验,关系老百姓的安居幸福感。电路插座也是房屋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该瑕疵在房屋交付验收时不易被发现,但却实际影响了张某的日常用电和生活起居,且持续多年未得到解决。本案裁判不仅明确了开发商对出售房屋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而且明确了全面、充分保护的原则。就修复方案的考量,还考虑了房屋质量问题的起因、程度、持续时间以及开发商在解决问题过程中的作为情况,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引导房地产企业重品质、守诚信,对构建诚实、守信、和谐的房地产市场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案例6

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内容存在例外情形,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

——邬某诉某旅游App经营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邬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旅游App预定境外客房,支付方式为“到店支付”,订单下单后即被从银行卡中扣除房款,后原告未入住。原告认为应当到店后付款,A公司先行违约,要求取消订单。A公司认为其已经在服务条款中就“到店支付”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住宿可能会对您的银行卡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不构成违约,拒绝退款。邬某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预扣的房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到店支付”的通常理解应为用户到酒店办理住宿时才会支付款项,未入住之前不需要支付。即使该条款后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会“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但对这种例外情形应当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如果只在内容复杂繁多的条款中规定,不足以起到提示的作用,A公司作为预定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邬某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数字经济、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线上交易中企业基本都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与消费者建立契约关系。但是,在格式条款发挥其便捷、高效、积极作用的同时,因其本身具有的单方提供、内容固定的特质所带来的问题和风险,也不容忽视。法律明确赋予了格式条款提供者进行提示说明的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的企业应当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依法、合理制定格式条款的内容,并对于履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消费者进行特别的提醒和说明,从而维护交易秩序,平衡双方利益,促进行业发展。本案的裁判进一步厘清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引导互联网交易模式更加符合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的精神。


案例7

对于网络店铺客服的行为店铺应当负责

——李某诉某书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在M书店经营的网络店铺付款22172元购买书籍,因该电商平台关联的银行账户额度所限,经与店铺客服沟通后,李某通过平台付款10172元,向店铺客服赵某微信转账12000元。2019年8月25日李某告知赵某书单有变化,待确定后再发货,赵某表示同意。后双方对购买商品品种和数量做了变更,交易价格变更为1223元。M书店将通过平台支付的10172元退还给李某,但通过微信支付给赵某的款项扣除交易价款后尚有10777元未退回。多次要求退款无果,李某将M书店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购书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交易发生时,赵某系M书店的员工,并作为M书店所经营网络店铺的客服与李某就购书事宜进行了磋商,该行为属于网店客服人员职权范围内的事项。M书店并未就交易磋商的方式和渠道进行特殊提示或告知,故无论该行为是通过电商平台还是微信,只是磋商渠道和方式的不同。李某有理由相信赵某的行为是代表M书店与其进行交易磋商,赵某的行为对M书店应发生效力。李某与M书店之间就购买书籍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后,李某提出变更购买图书的名称及数量,并要求退还剩余款项,赵某表示同意,应视为李某与M书店就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M书店应当退还剩余款项10777元,故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便捷、快速进行交易是互联网消费的优势之一,而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同样是消费者保护的应有之意,两者不可偏废。现实中,考虑到消费者对购物、沟通软件使用习惯、偏好的不同以及其他具体特殊情况,不宜仅仅因为消费者未完全通过电商平台进行支付轻易否认消费者与商家相关交易行为的效力。该案判决认定店铺客服能够代表店铺进行交易,是对交易中消费者对店铺信任的保护,也是对于交易秩序和安全的维护,压实了商家主体责任,提示、督促商家加强内部管理监督,从而进一步规范线上交易中商家的销售行为,促进互联网数字经济行业有序发展。


案例8

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将其掌握的消费者信息用于商业宣传

——郑某诉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郑某与其配偶在某公司开设的照相馆拍摄了一组亲密照。订立合同时,郑某并未同意拍摄作品可由照相馆作商业宣传使用。2019年11月1日,某公司在其经营所用的两个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郑某与其配偶的亲密照宣传业务。郑某认为某公司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72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公司未经郑某同意,在其经营所用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郑某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构成利用网络侵害郑某的肖像权。案涉照片属于郑某及其配偶的亲密照,某公司亦侵害郑某的隐私权。结合郑某的合理维权开支、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法院判令某公司向郑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5000元。

典型意义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如姓名、肖像、接受的服务内容等,涉及到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对经营者而言,消费者信息具有经济价值,为经营者非法使用提供了利益驱动。经营者在业务活动中使用其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案明确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其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宣传,有利于指引经营者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案例9

销售者在二手商品网站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高某诉杨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二手“某知名品牌无线耳机”的交易信息,称该无线耳机系其外出旅游时在官方专营店购买其他数码产品时赠送,全新正品,现闲置低价转让。高某获知该信息,向杨某确认该二手商品系全新官方正品后,通过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与杨某达成交易。高某收到耳机后,发现该无线耳机系假冒产品,认为杨某销售行为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返还已支付的购物款并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销售的“二手商品”确系假冒产品,且杨某短时间内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以同样宣传方式已销售同款无线耳机40余笔,交易金额超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杨某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假借出售个人闲置物品的名义长期从事经营性销售活动,并以虚假宣传的方式销售假冒商品,致高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订立合同,形成交易,杨某行为应认定为商业性经营行为,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高某主张杨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法院应予支持。故判令杨某退还高某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个人闲置物品的网络交易,方兴未艾,交易人数、交易量发展迅速。各大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出现,更促进了社会个人闲置二手商品交易的繁荣,但不可忽视的是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中销售者发布的商品鱼目混珠,侵害合法权益的事件多有发生。对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生的交易,买家权益受到损害,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销售者承担经营者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从促进全社会个人闲置二手物品线上交易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以及平等保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对网络二手市场的交易主体进行区分,应在综合考虑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下,合理将长期从事二手交易营利活动的销售者界定为经营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10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对消费者做出的有利承诺,对承诺的解释应按普通消费者的通常认知进行

——齐某某诉罗某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罗某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开设有网络店铺,从事某品牌电动摩托车锂电池的销售经营活动。罗某某在其网络店铺销售商品时对外宣称,商品“签收15天内支持免费退换货,半年内质量问题换新,两年保修”。齐某某在罗某某网络店铺购了前述品牌的电动摩托车锂电池,使用三个月后发现存在充电不满等质量问题,便要求罗某某按销售承诺为其更换新电池。罗某某经检查确认交付的锂电池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后,同意为齐某某更换新的电池。更换电池后,齐某某仍发现存在同样的质量问题,通过平台与罗某某协商,罗某某明确此前并未给齐某某换新电池,仅更换了电芯,并以销售承诺中的“换新”仅指换“新电芯”为由,拒绝为齐某某更换全新的电池。齐某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罗某某的信息网络购物合同,并由罗某某退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罗某某在销售案涉商品时,通过商品网络详情页对齐某某做出承诺,所售商品“半年内质量问题换新”,按社会普通消费者的通常理解,此处的“换新”应指电池整机换新,而非构成电池组成部分零部件换新。罗某某确认交付给齐某某的锂电池存在质量问题,但却未按销售承诺给齐某某换新电池,而是将部分零部件进行了更换。齐某某要求罗某某按承诺,对整个电池换新,但罗某某一直予以拒绝。齐某某只能另行购买新的电池使用。罗某某在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拒不按销售承诺履行更换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其违约行为已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齐某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依法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对消费者做出有利承诺的,应当遵守其承诺。现实中存在不少电子商务经营者为吸引流量、促进销售,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宣传或告示等形式向消费者做出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利承诺,当消费者接受承诺与经营者形成交易关系后,经营者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兑现其承诺,有损消费者的合理预期,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兑现对消费者做出的有利承诺,既是对交易双方协议约定重要义务的履行,更是经营者诚信经营的重要体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承诺是向消费者做出的,一般应以社会普通消费者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表达,当消费者对其中某些用语的理解,与经营者的理解不同时,应以交易时社会普通消费者的通常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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