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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理完发就被告知“卖猪仔” 市消委会支持起诉经营者退还卡内余额

作者:武新建 发布时间:2021-03-15 浏览数:1030

消费者谭女士怎么也想不到,以前坐车被卖过猪仔,现在理发也会被卖猪仔。

2018 年8 月,谭女士在开发区万达广场的凡尼美发沙龙办理了会员储蓄卡,当天充值了3800 元,消费了一次,用了444 元,还剩3356元。几天后,接到经营者通知:本店已关门,客户请到霞山区海景路荣基广场旁的3698 美发室继续用卡余额消费。

家住万达小区的谭女士起初考虑到,虽然路途远了一点,但考虑到经营者的困难,也就算了。但意想不到的是,在2018 年11 月2 日到3698 美发室消费了一次,体验的效果与凡尼美发沙龙效果差异较大,远没有凡尼美发沙龙惬意;同样的消费,对待凡尼美发沙龙的客户,按照凡尼美发沙龙一样的价格扣减费用,但对待其他客户,则按照低于凡尼美发沙龙的3698 对外的价格收费。显然存在差别化对待和服务质量与价格不对等的情形。况且原来办的会员储蓄卡是不设期限的,但3698 美发室的负责人说只服务到2019 年2 月5 日。谭女士打电话给凡尼美发沙龙经营者,但一直关机。无奈之下,谭女士向市消委会投诉。

市消委会经调查查明:2018 年9 月30 日,凡尼美发沙龙关门停业,其与第三人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凡尼美发沙龙店内的155 名会员从2018 年10 月1 日起到2019 年2 月5 日截止,3698 美发室帮忙友情服务,凡尼美发沙龙的会员必须使用凡尼的产品与价格表,3698 是友情服务,所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鉴于经营者存在违约情况,市消委会派出人员公益代理消费者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形成美发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凡尼美发沙龙的停业行为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消费者主张解除合同关系,并要求退还卡内余额3179 元,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 月19 依法作出判决,经营者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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