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湛江标准与质量》 ->

封面推荐 Cover Story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进程,市场监管不断改革创新,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对市场监管体制进行了系统顶层设计,推动市场监管发生根本性变革,开启了我国市场监管新篇章。

在党的领导下,新中国成立70年来市场监管取得辉煌成就

70年来,我国市场监管始终与国家的改革发展紧密相连。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央苏维埃政府于1932年颁布《工商业登记规则》,规范工商业和市场交易,发展根据地经济。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发展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标准、计量体系陆续建立,特种设备等质量安全监管不断加强。

改革开放后,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了培育个体私营经济、建设各类集贸市场的重任,促进了商品经济的繁荣。为保障百姓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成为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进入21世纪,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颁布了反垄断法,成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和我国产品走向世界提供了国际化的语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监管取得历史性成就。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市场监管纳入国家中长期战略部署。商事制度发生根本性变革,为社会投资兴办企业打开了大门。截至今年7月底,我国市场主体总量达到1.17亿户,其中企业3647.97万户。按照“四个最严”要求,食品药品监管迈上新台阶,重点食品合格率稳定在97.5%以上。质量强国上升为国家战略,质量提升行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初步形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机制不断完善。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不断强化,作为结构性政策的重要内容,为结构性改革注入新的动力。市场监管机构职能进行重塑,市场监管重心由传统的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监管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市场监管在改革发展大局中的重要意义

要从发挥市场力量、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不能再依靠传统粗放的增长模式、发展路径,关键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市场监管发挥着重要作用。

要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随着收入水平提高和科技变革加快,我国消费经济进入繁荣发展时期。人人都是消费者,广大人民群众对消费品质、消费服务的更高要求,对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更高期望,是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体现。市场监管接近市场、贴近人民群众,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要从适应开放经济新趋势、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市场监管理念、监管规则不仅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也成为影响国家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因素,是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基础。

要从优化政府机构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市场监管是政府的职能之一,越是发展市场经济,越是需要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越是需要构建完善的市场监管机构和监管体制。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政府机构职能调整优化的重要方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深化“证照分离”“照后减证”改革,深化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许可审批改革。改革生产许可证制度,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注册便利化改革,加强专利的转化和运用。提高企业开办效率,企业开办时间达到OECD国家先进水平。

严守安全底线,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从生产、流通到消费全过程监管机制,聚焦重点人群、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严把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做好特种设备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防控安全风险。建立综合维权机制,提升消费维权水平。

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着力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各种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做法。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价格、网络、广告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强化企业对产品质量保障措施的承诺公示,统一生产与流通领域、线上产品与线下产品监管,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推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领域改革和军民融合,发挥质量基础设施作用。

完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监管政策体系,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互联网+监管”。建立违法严惩、巨额赔偿、内部举报人、风险分担的社会保险等制度,从制度上解决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监管难度大的问题。

10月14日,市局党组书记林红率祝朝裕副局长以及人事科、计量标准科负责人等一行5人,到雷州市和遂溪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调研,围绕“建设高质量的市场监管队伍”专题,了解机构改革、队伍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听取基层意见建议,明确解决问题和推动工作的思路措施。遂溪县县委书记余庆创会见了林红书记一行。

在座谈调研中,雷州和遂溪局主要负责人汇报了机构改革、队伍建设和职能履行等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雷州、遂溪两个局都高度重视党建工作,以党建引领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班子凝聚力强,队伍干劲足,各项工作有效推进,均被湛江市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被当地定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示范单位。

微信图片_20191107102113.jpg

林红书记充分肯定了雷州和遂溪两个局的工作成效,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一作了回应。对做好下一步工作,林红书记提出了几点要求:一要扎实开展好第二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被列为主题教育示范点为动力,不折不扣落实好规定动作,创新自选动作,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实里走、往深里走、往心里走。要结合工作抓主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立足岗位,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服务好群众、服务好企业、服务好地方经济发展,切实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二要全面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法规培训、业务培训,消除“本领恐慌”,对标先进,学习先进,提升干部队伍履职能力,培养一专多能的高素质市场监管人才。用好选好干部,关心基层干部,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要坚持党建引领。将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发挥好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高效高质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四要防范履职风险和廉政风险。落实“四个最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守好市场安全底线。增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底线思维,严格按程序办事、按程序执法,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在当下转型升级关键时期,我市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成为了重中之重。10月14日,在“10·14世界标准日”来临之际,由湛江市市场监管局主办的“GB 4706.1、GB 4706.1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国家标准宣贯培训班”在廉江市成功开班,来自全市150多家小家电生产企业的近200名学员参加了培训,从而拉开了湛江市2019年“10·14世界标准日”系列年主题宣传活动的序幕。

DSC_0018.JPG

这次培训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办、广东省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承办、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州分中心和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办,是“湛江市2019年世界标准日主题宣传活动”的一项宣贯活动。在培训班上,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林鋆明指出,我市小家电行业要破解转型升级面临的难题,必须重视企业标准化工作,标准是企业管理和产品质量的基石,同时又是引领企业发展的路标,标准化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小家电企业只有学好标准、用好标准,才能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州分中心刘琰老师受邀为企业学员们授课,她以权威的标准解读和丰富的案例剖析,使参训人员对小家电产品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据了解,按照2019年世界标准日“视频标准创造全球舞台”宣传年主题,结合全市实际,湛江市市场监管局将“标准推动小家电高质量发展”确定为今年湛江“世界标准日”宣传活动的主题,围绕年主题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了多场标准和质量相关主题培训等系列年主题宣贯活动,帮助全市小家电企业提升标准和质量意识,以标准引领我市小家电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全社会关注标准、参与标准、实施标准的良好氛围。

近年来,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战略引领作用愈发凸显。在当前湛江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的新时期,市市场监管局和全市标准化工作者担负着构建我市先进、完善标准体系的重要使命。今年,市市场监管局已组织了多场标准和质量相关主题培训活动,帮助企业提升标准和质量意识。伴随我市标准化战略和质量提升行动的深度实施,相信湛江高质量发展必将迎来崭新一页。


杂志内容总览
开创市场监管新局面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进程,市场监管不断改革创新,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对市场监管体制进行了系统顶层设计,推动市场监管发生根本性变革,开启了我国市场监管新篇章。

在党的领导下,新中国成立70年来市场监管取得辉煌成就

70年来,我国市场监管始终与国家的改革发展紧密相连。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央苏维埃政府于1932年颁布《工商业登记规则》,规范工商业和市场交易,发展根据地经济。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发展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标准、计量体系陆续建立,特种设备等质量安全监管不断加强。

改革开放后,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了培育个体私营经济、建设各类集贸市场的重任,促进了商品经济的繁荣。为保障百姓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成为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进入21世纪,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颁布了反垄断法,成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和我国产品走向世界提供了国际化的语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监管取得历史性成就。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市场监管纳入国家中长期战略部署。商事制度发生根本性变革,为社会投资兴办企业打开了大门。截至今年7月底,我国市场主体总量达到1.17亿户,其中企业3647.97万户。按照“四个最严”要求,食品药品监管迈上新台阶,重点食品合格率稳定在97.5%以上。质量强国上升为国家战略,质量提升行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初步形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机制不断完善。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不断强化,作为结构性政策的重要内容,为结构性改革注入新的动力。市场监管机构职能进行重塑,市场监管重心由传统的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监管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市场监管在改革发展大局中的重要意义

要从发挥市场力量、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不能再依靠传统粗放的增长模式、发展路径,关键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市场监管发挥着重要作用。

要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随着收入水平提高和科技变革加快,我国消费经济进入繁荣发展时期。人人都是消费者,广大人民群众对消费品质、消费服务的更高要求,对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更高期望,是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体现。市场监管接近市场、贴近人民群众,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要从适应开放经济新趋势、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市场监管理念、监管规则不仅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也成为影响国家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因素,是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基础。

要从优化政府机构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市场监管是政府的职能之一,越是发展市场经济,越是需要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越是需要构建完善的市场监管机构和监管体制。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政府机构职能调整优化的重要方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深化“证照分离”“照后减证”改革,深化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许可审批改革。改革生产许可证制度,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注册便利化改革,加强专利的转化和运用。提高企业开办效率,企业开办时间达到OECD国家先进水平。

严守安全底线,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从生产、流通到消费全过程监管机制,聚焦重点人群、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严把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做好特种设备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防控安全风险。建立综合维权机制,提升消费维权水平。

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着力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各种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做法。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价格、网络、广告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强化企业对产品质量保障措施的承诺公示,统一生产与流通领域、线上产品与线下产品监管,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推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领域改革和军民融合,发挥质量基础设施作用。

完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监管政策体系,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互联网+监管”。建立违法严惩、巨额赔偿、内部举报人、风险分担的社会保险等制度,从制度上解决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监管难度大的问题。

林红书记带队到雷州、遂溪等地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调研

10月14日,市局党组书记林红率祝朝裕副局长以及人事科、计量标准科负责人等一行5人,到雷州市和遂溪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调研,围绕“建设高质量的市场监管队伍”专题,了解机构改革、队伍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听取基层意见建议,明确解决问题和推动工作的思路措施。遂溪县县委书记余庆创会见了林红书记一行。

在座谈调研中,雷州和遂溪局主要负责人汇报了机构改革、队伍建设和职能履行等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雷州、遂溪两个局都高度重视党建工作,以党建引领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班子凝聚力强,队伍干劲足,各项工作有效推进,均被湛江市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被当地定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示范单位。

微信图片_20191107102113.jpg

林红书记充分肯定了雷州和遂溪两个局的工作成效,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一作了回应。对做好下一步工作,林红书记提出了几点要求:一要扎实开展好第二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被列为主题教育示范点为动力,不折不扣落实好规定动作,创新自选动作,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实里走、往深里走、往心里走。要结合工作抓主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立足岗位,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服务好群众、服务好企业、服务好地方经济发展,切实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二要全面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法规培训、业务培训,消除“本领恐慌”,对标先进,学习先进,提升干部队伍履职能力,培养一专多能的高素质市场监管人才。用好选好干部,关心基层干部,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要坚持党建引领。将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发挥好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高效高质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四要防范履职风险和廉政风险。落实“四个最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守好市场安全底线。增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底线思维,严格按程序办事、按程序执法,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世界标准日”系列主题宣贯活动 破解转型升级难题 重视企业标准化工作

在当下转型升级关键时期,我市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成为了重中之重。10月14日,在“10·14世界标准日”来临之际,由湛江市市场监管局主办的“GB 4706.1、GB 4706.1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国家标准宣贯培训班”在廉江市成功开班,来自全市150多家小家电生产企业的近200名学员参加了培训,从而拉开了湛江市2019年“10·14世界标准日”系列年主题宣传活动的序幕。

DSC_0018.JPG

这次培训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办、广东省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承办、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州分中心和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办,是“湛江市2019年世界标准日主题宣传活动”的一项宣贯活动。在培训班上,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林鋆明指出,我市小家电行业要破解转型升级面临的难题,必须重视企业标准化工作,标准是企业管理和产品质量的基石,同时又是引领企业发展的路标,标准化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小家电企业只有学好标准、用好标准,才能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州分中心刘琰老师受邀为企业学员们授课,她以权威的标准解读和丰富的案例剖析,使参训人员对小家电产品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据了解,按照2019年世界标准日“视频标准创造全球舞台”宣传年主题,结合全市实际,湛江市市场监管局将“标准推动小家电高质量发展”确定为今年湛江“世界标准日”宣传活动的主题,围绕年主题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了多场标准和质量相关主题培训等系列年主题宣贯活动,帮助全市小家电企业提升标准和质量意识,以标准引领我市小家电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全社会关注标准、参与标准、实施标准的良好氛围。

近年来,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战略引领作用愈发凸显。在当前湛江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的新时期,市市场监管局和全市标准化工作者担负着构建我市先进、完善标准体系的重要使命。今年,市市场监管局已组织了多场标准和质量相关主题培训活动,帮助企业提升标准和质量意识。伴随我市标准化战略和质量提升行动的深度实施,相信湛江高质量发展必将迎来崭新一页。

湛江市召开全市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推进会议

为进一步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10月18日,湛江市召开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推进会。市食安办主任、市场监管局局长林鋆明主持会议并讲话,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工作项目组均作了汇报发言。会议对前段时间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查摆前段时间存在问题和不足,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对做好下一阶段的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

会上,林鋆明局长强调要从四个方面进一步推进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

微信图片_20191107101127.jpg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是由国家多个部委负责调度指导,市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各单位部门要深刻领会国家多部委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严峻性、长期性、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坚决的斗争精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焦点问题,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协同联动,形成合力。

此次联合整治行动涉及面广、任务重,必须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一是要加强横向协同。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尽快建立多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完善本单位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在线索摸排、调查取证、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宣传报道等方面建立顺畅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要打组合拳、出连环招,综合运用检查抽检、约谈企业、信用惩戒等手段,以最大的力度、最有效的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整治格局。二是要加强纵向联动。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将要制定出台的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工作方案,要建立整治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汇总上报整治进展,及时报告整治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督促,强化上下联动,形成全市“一盘棋”,确保省部署的联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得到全面落实。

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联合整治行动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工作力量,周密部署安排,建立联合行动工作台账,明确各项措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量化指标,及时督导检查,责任落实到人。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工负责,宣传、网信、工信、民政、住建、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海关、广电等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强化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完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各单位各部门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既集中力量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又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深层次矛盾问题。要坚持边整治、边建设、边总结,及时把专项整治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形式固化下来,避免“雨过地皮湿”,防止问题反弹回潮。

四、精心部署,确保成效。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省、市联合整治行动方案的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完善联合行动工作台账,明确各项措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量化指标。同时各单位各部门要整体动员,加强督导,该完成的任务要依时完成,该完善的工作尽快完善,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和资料收集审查工作,争取不留空档,不漏死角,把省、市联合整治工作方案的各项内容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我市联合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不可随意停服的十类药品

人食五谷杂粮,经风霜雨雪,难免会得一些疾病,并需要长期服用药物。在服药一段时间后,尽管疾病得到了控制,症状有所好转,但此时切不可随意停药,因为擅自停药是一种很危险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一些难以预料的后果。

心血管药物

①抗心绞痛的药物:如硝酸异山梨酯、β-受体阻滞剂等,若随意中断,易导致心绞痛发作,甚者引起心肌梗塞。

例如,阿替洛尔的临床效应与血药浓度可不完全平行,剂量调节以临床效应为准。停药过程至少 3 天,常可达 2 周,如有撤药症状,如心绞痛发作,则暂时再给药,待稳定后渐停用。

②降压药:突然停用降压药可乐安、甲基多巴,会造成血压在短期内重新上升,甚至超过治疗前,出现头痛、头晕、眩晕、呕吐、视力模糊等高血压危象,严重者可导致脑出血死亡。

③抗心律失常药:骤停抗心律失常药奎尼丁、利卡多因,可导致严重的心律失常,甚至诱发心房纤颤。

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

长期应用强的松、地塞米松等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会使病人肾上腺皮质功能下降,皮质激素分泌功能受到抑制。如果突然停药,可出现两种病理情况:

①医源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大多数病人停药后,在感染、创伤、手术等诱因下,可突然出现头昏、恶心、呕吐、休克及低血糖昏迷等症状。

②皮质激素停药综合征。停用皮质激素后还可发生以下三种情况:

★停药过于突然,体内的皮质激素浓度突然下降,临床可表现腓肠肌及股部等肌肉疼痛,且可伴有肌肉僵硬现象;膝及踝部等关节疼痛;全身无力;情绪消沉;发热、恶心、呕吐等。

★停药复发。有些反复发作的皮肤病,如慢性湿疹、系统性红斑狼疮,由于多次使用皮质激素(包括外用制剂)来缓解症状,结果逐渐产生习惯性。主观上感觉激素效果好,停药后就产生不适感或恐惧,甚至认为疾病的复发与停药有关。

★反跳现象。使用激素治疗后,症状可完全控制或缓解,突然停药或减量,即见原发病复发或者恶化,还会产生肾上腺皮质危象,主要表现为厌食、恶心、呕吐、乏力、疲倦等,甚至发生休克、死亡,这称为反跳现象。反跳现象多见于系统性红斑狼疮、湿疹等。

抗癫痫药

若骤然停药,会导致癫痫频频发作,甚至出现癫痫持续状态。在用药过程中如改用其他新药,原用药也不可骤停,要与新药同时服用一段时间后再逐步减量,待到病情完全控制后,方可完全停药。

例如,丙戊酸钠如果突然停药,出现伴有缺氧和生命威胁的癫痫持续状态的可能性很大。在以前已接受其它抗癫痫药物的病人,用丙戊酸钠缓释片要逐渐进行,在2周内达到最佳剂量,其它治疗逐渐减少至停用。如需加用其它抗癫痫药物,应逐渐加入。

镇静安眠药物

长期服用安定、安宁、去甲羟安定、舒乐安定、硝基安定、利眠宁、水合氯醛等药物,如骤然停药,就会出现焦虑、兴奋、震颤、肌肉抽搐、头痛、胃肠功能失调、厌食、感知过敏、癫痫发作等症状。

抗精神病药

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服用氯丙嗪期间,尽管已有相当一段时间没有发作,但如果突然停药,则会出现精神分裂症现象的急剧恶化。因此,氯丙嗪治疗精神分裂症,应在症状好转后逐渐减量,并在一段时间内应用维持量(每日50~100毫克),以巩固疗效,预防复发。

抗抑郁药物

长期服用抗抑郁药,如丙咪嗪、氟西汀、舍曲林、氟伏沙明、喜普妙等,突然停药后,就会出现恶心、呕吐、眩晕、头痛、肌肉痛、焦虑等症状。抑郁症是一种有复发倾向的慢性疾病,如果治疗不充分,复发次数增多,不仅会增加治疗的难度,而且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

降血糖药物

如果在血糖控制正常后就立即停用降血糖药物,可使血糖浓度急剧上升,使病情恶化。特别是平时应用胰岛素治疗的病人,治疗显效后如果突然停用胰岛素,可发生酮症酸中毒,乃至昏迷。

抗生素以及抗结核类药物

许多细菌感染病人用抗生素后,发烧、乏力等感染症状迅速消失,实际上细菌尚未彻底清除。这时,如果病人以为药到病除而擅自停药,结果会导致病情反复、恶化及细菌耐药性产生。

至于各类抗结核药物,目前采取短程督促强用药9个月,甚至在症状消失后还要继续服用,以防复发。如果停药过早,不仅复发,且会转为晚期结核和全性播散性结核,给彻底治疗带来困难。

抗乙肝药物

当慢性乙肝病人停止抗乙肝治疗后,包括拉米夫定、阿德福韦酯、恩替卡韦等,已经发现有重度急性肝炎发作的报道。对那些停止抗乙肝治疗的病人的肝功能情况应从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等方面严密监察,并且至少随访数月。如必要,可重新恢复抗乙肝病毒的治疗。

例如,拉米夫定(贺普丁)世界上第一个口服核苷类抗乙肝病毒药(HBV)。服药期间HBV被强力地抑制了,病情当然也会大大好转,但是突然停药,HBV立即就被”解放”了,可能很快造成肝损伤,甚至比原来还要加重,病人的症状又出现了,这就叫”拉米夫定停药后肝炎”。与此同时,病人的转氨酶会上升,可能达到正常上限的3~10倍;出现黄疸,胆红素超过正常值2倍;乙肝病毒DNA由阴转阳,严重者还可能发生肝衰竭乃至死亡。

口服长效避孕药

这类药物也不可突然停药,要想停药时,应在月经周期第5日起服短效避孕药,连续3个月,作为停用长效避孕药的过渡。

服药后3~4小时内如果出现呕吐,则相当于漏服,应立刻按照所服药品说明书上的要求来补救。

关于“甜味剂”的科学解读

近期,网络上关于“甜味剂到底会不会导致肥胖”的信息引发了关注。“甜味剂”是什么?有哪些相关的法规标准?在食品工业中如何应用?

甜味剂是什么?

甜味剂在食品工业中受到广泛应用。

是赋予食品甜味的物质,属于食品添加剂中的一类。甜味剂分为天然甜味剂和人工合成甜味剂。

甜味剂的优点主要有五个方面:

第一,化学性质稳定,不易出现分解失效现象,适用范围比较广泛。

第二,不参与机体代谢。大多数高倍甜味剂经口摄入后原原本本地排出体外,不提供能量,适合糖尿病人、肥胖人群和老年人等需要控制能量和碳水化合物摄入的特殊消费群体使用。

第三,甜度较高,一般都在蔗糖甜度的50倍以上,有的达到几百倍、几千倍。

第四,价格便宜,同等甜度条件下的价格均低于蔗糖。

第五,不是口腔微生物的合适作用底物,不会引起牙齿龋变。

甜味剂对于食品工业而言,是一类重要的食品添加剂,已在包括美国、欧盟及中国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广泛使用,有的品种使用历史长达100多年。

有哪些相关的法规标准?

按照标准规定合理使用甜味剂是安全的,但仍需高度关注甜味剂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根据GB 2760规定,甜味剂在允许使用的食品中通常规定了相应的最大使用量。这些规定都是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制定的,而且与其他允许使用的国家基本相同。另一方面,国际上对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的最高权威机构——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对每一种待批准甜味剂的毒性试验(包括急性、亚慢性、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慢性毒性等)和代谢途径及动力学等研究报告会进行较长时间“苛刻”的科学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每日允许摄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ADI)。在制定ADI值时已充分考虑了人种、性别、年龄等各种因素。

JECFA认为,按照ADI值正常摄入甜味剂,不存在安全问题。只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正确使用甜味剂,就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然而,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的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来看,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合格的在总体不合格样品中占比较高,其中也有涉及到甜味剂不合格的产品。其原因可能是生产厂家不了解相关标准的规定,技术管理水平不高,也不排除个别厂家为节约生产成本,故意违法使用。

在食品工业中如何应用?

甜味剂部分替代糖的摄入是一种发展趋势。

世界范围内无糖或低糖食品和饮料产品的开发速度都较快,甜味剂部分替代糖的摄入已是全球范围内的一种发展趋势。随着世界食品工业的发展以及消费者对更多低热量或无热量食品的需求,开发应用更多的安全高倍新型甜味剂也是一个趋势。

专家建议:

1、加大对标准与法规的宣贯力度,加强监管。

建议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贯,加强对“以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包括甜味剂在内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监管和处置。

2、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法规。

严格遵守GB 2760的要求,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包括甜味剂在内的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量,不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3、加强科普,合理传播科学知识。

建议采取多种方式加大食品安全知识推广普及的工作力度,及时发出科学声音,传播正能量。与甜味剂相关的报道应力求科学、全面,不应将其妖魔化。

4、消费者应了解食品添加剂相关知识,注意合理膳食。

消费者应理性看待食品添加剂,注意从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对于嗜好甜食的消费者,尤其是糖尿病患者,建议在合理膳食、均衡营养、控制总能量摄入的基础上,可选择通过甜味剂替代部分或全部添加糖的食品。

抗生素要合理使用

抗生素仅适用于由细菌和部分其他微生物引起的炎症,而对由病毒引起的炎症无效。咽喉炎、上呼吸道感染者多为病毒引起。用抗生素治疗流感类病毒性感冒、麻疹、腮腺炎、伤风等有害无益。细菌感染引起的发热也有多种不同的类型,不能盲目使用头孢菌素等抗生素。抗生素没有预防感冒的作用。

抗生素使用原则

1、能用窄谱的不用广谱的,能用低级的不用高级的。在没有明确病原微生物时可以使用广谱抗生素,如果明确了致病的微生物最好使用窄谱抗生素,否则容易增强细菌对抗生素的耐药性。

2、能用一种解决的问题不用两种。合并用药的种类越多,毒副作用、不良反应发生率就越高。轻度或中度感染一般不联合使用抗生素。

3、抗生素疗效有周期,应在医生指导下服够必需的周期。不可因有点效果就停药,已好转的病情也可能因残余细菌作怪而反弹。

4、严格掌握适应证,凡属可用可不用者尽量不用。掌握药物的不良反应,体内过程与疗效关系。

不宜应用抗生素的情况

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宜使用抗生素。

病毒感染性疾病不宜使用抗生素。

尽量避免抗生素的外用(如皮肤)。

抗生素的常见不良反应

过敏反应

青霉素、链霉素、头孢菌素等可使人产生过敏反应,严重时可危及生命。

毒性反应

抗生素引起的常见的毒性反应包括听觉神经损害、造血系统障碍、肾损害、肝损害及胃肠道反应。

二重感染

老年人、婴幼儿、体弱者、腹部手术者及滥用抗生素者较易发生。二重感染一般较难控制,且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耐药性

大多数细菌对抗生素可产生耐药性。尤其是不合理用药导致的抗生素滥用,会导致耐药菌株日益增多,影响疾病的治疗。

局部刺激

抗生素肌内注射,多数可引起局部疼痛,静脉注射也可能引起血栓性静脉炎。

滥用抗生素会降低人体自身的免疫功能;还可使人体肠道菌群失调,易发生腹泻。

由此可见,抗生素一定要合理,使用千万不可当作“万能药”,随意乱用。


新形势下我国质量基础设施改革发展初探

质量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技术支撑,对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在详细梳理质量基础设施产生背景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条块管理、分级分段的突出特点,与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存在诸多不协调的方面,通过阐述新形势下质量基础设施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科技创新、优化行政管理、增强全球竞争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强调深化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提出深化质量基础设施改革、加强行业公正监管的初步建议。

质量基础设施(Quality Infrastructure)是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组成质量管理制度框架的统称。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基础设施服务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促进产业发展、维护百姓利益等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据国家认监委统计[1],2018年,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23.9万元/人,平均每天出具各类报告117.26万份。截至2018年底,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共计3.95万家,同比增长8.7%,近六年年平均增长率为10.0%;检验检测服务业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810.5亿元,较上年增长18.2%,近六年年平均增长率为15.0%(图1,图2)。

N4]HY`_O$P}YYB4HVCBNUL4.png

H_F5}ZR9QP})0{XU(D_WGSO.png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组建市场监管总局,不仅将原工商、质检、食药监、知识产权的四局职能合并,而且将反垄断、物价监管职能也并入其中,一定程度上真正实现了一般性市场监管的统一,进一步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市场监管总局是质量基础设施的主管部门。顶层机构改革为深化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各领域改革,乃至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改革,带来重要契机。同时,这也是构建高效市场监管体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迎接全面对外开放挑战的迫切要求。

1 质量基础设施的产生背景及概念提出

1.1 社会分工与检验检测认证市场的扩大

始于英国的第一次工业革命,机器大生产代替传统手工业,各工业制造环节实现分离。第二次工业革命,将人类带入分工更明确、大批量生产的流水线模式。第三次工业革命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生产自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扩大,制造过程不断细分,并向模块化、精细化演变,中间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不断提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以自然资源为基础的社会分工,进一步扩大为以现代技术、加工工艺为基础的分工,分工范围也从一地一国向全球拓展。社会分工的发展,对不同生产环节零部件兼容性、互换性和质量稳定性、可靠性的要求越来越高,标准成为建立这一经济社会秩序的有效工具,以此为基础的合格评定制度成为降低交易风险的主要手段。

2S1(O)4Q(%R(OH5]}@EOX[9.png

合格评定制度成为影响着全球产业链、价值链的竞争格局的重要制度。以标准为基础,由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组织及众多质量服务机构、跨国企业共同构建起以计量、检测和认证为核心的合格评定制度(图3)。瑞士通用公证行(SGS)、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法国国际检验局(BV)、德国TüV集团等大型国际质量服务机构凭借国际市场品牌效应和资本手段,在全球建立起合作关系,向规模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获得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先发优势。另一方面,随着双边、多边国际关系的确立和巩固,非关税壁垒的贸易影响在扩大。发达经济体对人体健康、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要求较高,随着质量要求和准入条件提高,建立起可信赖的质量基础设施体系,成为发展中经济体寻求国际市场机会的重要着力点。

1.2 质量基础设施概念的提出

为便于统筹理解,质量基础设施作为质量管理手段和制度框的架统称应运而生。2005年,联合国贸发会议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中心在《出口战略的创新:应对质量保证挑战的战略方法》中指出[2],质量基础设施是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框架的集合,包括标准化活动以及在此基础上围绕符合性建立的计量、检查、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制度,用以提高产品、过程和服务质量、规避贸易壁垒和促进技术合作。质量基础设施应用范围很广,既可以是公共属性,也可是私人属性,既可在全球范围、国家层面、区域一级应用,也能在某一行业,甚至企业内部推广。美洲国家组织专家Sanetra & Marbán(2007)在《解决全球质量问题的答案: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中认为[5],质量基础设施指由标准化、计量、检测和包括认证、认可在内的质量管理共同组成的各方面的总称,其中包含了公共组织和私营组织,以及它们赖以运行的制度框架。质量基础设施通常是自愿构建,并能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促进技术竞争、满足国际需求。世界银行专家Tippmann & Racine (2013)在《全球创新、技术和创业实践》指出[6],质量基础设施是指建立和应用标准过程时确立的制度框架及相关组织,包括合格评定服务、计量、认可等,用以评估并确认产品、过程、服务的符合性。联合国工发组织专家Kellermann & Keller(2015)在《营商环境改革的影响:质量基础设施的作用》中指出[7],质量基础设施是建立和实施标准化、计量、认可以及合格评定服务所必需的制度安排及相关政策、法律、管理制度的总称,合格评定指通过检查、检验检测、产品和体系认证等手段证实政府技术法规、市场约定或隐含要求满足符合性的过程。

不难看出,学界对质量基础设施的认识在深化,从纯技术制度框架层面向实施组织、法律政策层面扩展,同时突出标准化的基础性地位,并更加强调合格评定制度的作用。不同定义虽各有侧重却共性突出:发挥特定功能的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都是质量基础设施的基本组成要素,各组成要素按照科学逻辑形成制度约束,通过满足符合性达到加强质量管理的目的。

2 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管理的主要特点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的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是参照“苏联模式”建立起来的,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扩大,经济活动市场化、社会化的特点越发突出,与之相比,质量基础设施各领域管理则相对滞后。从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技术体系三个维度看,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条块管理、分级分段的特点比较突出。

从法律法规层面看:标准化法、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它们虽互有支撑,但独立性很强,强调相互协调配合、推进融合发展的内容较少。

从行政管理层面看:各级政府都设置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统一行政管理部门,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间通过业务指导形成联系;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监督计量法律、法规在本部门实施。质量基础设施的行政条块管理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可分别追溯至分属不同部门的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家经委质量局、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从技术支撑体系层面看:国家、省、市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常分别设立标准化、计量、质检、特检技术机构。标准化实体研究机构有国家、行业、地方三级。国家标准委负责统一管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标委委托管理本行业、本区域TC。国家级计量机构包括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省、市、县三级计量技术机构通常包括同级计量院和各级专业计量站。质量检验检测技术体系包括国家、省、市、县四级,总局通过管理、授权支持各地建设国家质检中心;各省也设立省级质检站,为省级监督抽查提供技术支持,并通过资质认定制度进行监督抽查管理。

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质量基础设施,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呈现诸多不协调的方面:从政府管理看,部分分立造成行业壁垒较多,条块分割、区域分割较为明显,不同程度存在重复建设的现象,行业监管亟待加强。从技术支撑体系看,体制内机构普遍存在发展定位不清,明显的事企不分的行政化倾向,发展活力不强,横向协同不够,高端检测能力不足,维护国家市场技术权益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例如,在标准化管理领域,公共标准管理总体是“自上而下”的管理特点,市场机制未充分发挥,全社会参与标准化活动热情整体不高。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公开透明程度有待提高。标准供给过剩和亟需标准不足并存,标准泛化问题不同程度存在,越重要的标准越“难产”。在计量管理领域,基层计量服务机构软硬件建设比较落后,计量科研、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存在不足。相当一部分计量器具不符合要求,医疗计量等民生计量领域问题较多,计量监管执法力量不足。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缺乏公平的行业发展环境,不同程度存在行政干预和行业地区垄断,从业机构“小散乱弱”现象突出,“赚快钱”心理较为普遍,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的社会公信力普遍不足,服务品牌匮乏,国际竞争力较弱。国内机构整体国际竞争力不足,综合实力与国外龙头机构差距巨大,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中外资机构仅占机构总数的0.8%,但市场份额却占8%。总体看,迫切需要持续深化改革,进一步激发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活力。

3 新形势下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作用

3.1 公平合理的质量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是发展社会监管力量、优化市场监管的重要抓手

综合监管和综合执法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核心职能。监管是个多环节系统性过程,成功的监管离不开活跃的社会监管和专业监管,政府应是规则制定者和监管最后环节的“警察”。我国长期以来的行政主导型社会管理特点,使得政府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学协会)更多时候扮演公共资源“守门员”角色。一方面,这些公共资源接受各行业部门条线管理,并未充分激发活力、形成合力、释放效能;另一方面,社会专业力量很难进入相关领域,缺少历练实践积累经验的机会。质量基础设施管理领域也是如此,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机构自成体系,横向缺少协同,纵向缺少联动,同时“体制内”力量也挤压了社会专业力量的发展空间。政府往往成为了唯一的市场监管者,既是第一个也是最后一个监管者。合格评定制度正是通过构建符合性规则体系,通过在消费者、制造商和监管者之间建立互信互惠关系,发挥社会第二方、第三方专业监管作用,使不符合要求、不安全产品禁入市场,在政府介入监管链条前构筑起社会专业监管屏障(图4)。此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必然要采取监督抽查、执法检查、风险监测等手段,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是不可或缺的技术支撑。

61[{OBQY$~S}LOYP9GMLXAH.png

3.2 科学可及的质量基础设施技术体系是促进科技创新、提升市场效率的重要基础

质量基础设施各要素与科学技术创新密切关联。标准化活动通过把前人的经验积淀到标准里,为后人创新搭建平台,再把新的经验充实到标准里,筑起更高的平台,为创新突破提供量变基础,实现有序创新。计量发展与科技进步相互促进、相互支撑。科学研究依靠先进的计量测试手段,计量水平影响着科学发现的高度,科研成果也要通过准确的实验数据来表征。就工业生产而言,测量贯穿于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精准测量是产品优化升级的重要保障[7]。质量基础设施制度框架的市场认同度高、应用度广。区域和国际标准甚至能跨越国界,促进技术、管理上的协调统一,甚至成为权威性共识和约束[8]。合格评定的核心是确保产品、服务符合性,通过传递直白的质量安全信号,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市场效率。合格评定减少了普通消费者不必要的重复检验,为制造商(服务提供者)提供了“市场通行证”。这都简化了交易过程,降低交易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优胜劣汰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3.3 高效便捷的质量基础设施服务体系是优化行政管理、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技术工具

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都是行政管理的常用工具。标准既可推动市场交易,又可用作政府实施市场干预、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调节工具。相比于行政规定,标准更具有科学依据,并能不断合理优化。计量通过确保量值准确,服务于百姓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例如,买菜买粮的称重、水电气热的测量结算、出租车计价、加油机等都直接相关,间接关联更是不胜枚举。认证为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提供一条替代传统审批的管理手段,通过证明产品、服务符合性要求,简化行政性、行业性、地域性审批事项,减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监管成本,为政府提供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共政策的有效判别工具。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在内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水平,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工程等方面采用认证手段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在政府监管中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能够促进决策和监管的科学、公正,也能减少行政风险,也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3.4 先进活跃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是适应国际经贸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重要支撑

当下,国际市场不仅是商品的流动,而是一系列资源、技术、贸易、人力资源等经济要素流动。全球要素流向不但受市场规模、汇率、关税、市场需求、自然资源禀赋等影响,一定程度上还受到国际和区域间标准、合格评定制度的约束。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双边、多边技术规则越发重要,标准作为基础性制度作用也日益凸显。国际标准既是商品全球化生产的基础,又是商品流通的技术前提。在一些市场广阔的“全球产品”领域,产品标准一旦被国际认可,便可能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获得垄断利润,国际标准竞争不亚于市场上的商品竞争。随着经济一体化深化,发达经济体逐渐提高各类监管或市场相关要求,发展中国家在产品和服务飞速发展中力不从心。尽管国际质量机构多以会员制组织或联盟形式开展工作,但也难以避免受到非技术因素影响。2018年,中兴通讯违反美国出口管制规定,美国司法部启动拒绝令。受此影响,拥有蓝牙的商标和相关专利的蓝牙技术联盟中止中兴会员资格,禁止参加联盟活动或访问成员资源,中止中兴通讯带有蓝牙功能产品BQB认证资格,使其无法推向市场销售。整体质量基础设施的国际竞争力和参与度,特别是龙头企业的技术引领能力和标准化水平,决定国际技术规则制定过程中一国话语权。

4 新形势下深化质量基础设施改革发展的政策建议

4.1 深化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部署整合改革工作[9];2015年,质检总局印发《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10]。面对改革大势,在事业单位改革大背景下,各地因地制宜推动机构整合改革,多种改革模式并存、实践差异较大。全国范围看,主要有两大类改革模式:一类是通过“整合”优化条块资源配置,如湖北省京山县检验检测平台不同条线同一行政层级的横向整合模式等;另一类是通过“改制”来激发内生动力,如重庆、广州将事业单位经营类业务剥离组建检测认证集团的部分转企模式等。体制内技术机构的整合模式的多样性,既体现了我国政府管理的层级特点,也显示了整合发展方向不清,走公益、市场或是法定机构、社会组织的道路不甚明确;整合动力不足,深层次改革推进艰难。

“公益性”和“市场化”是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的热门话题。作为以理事会为核心治理机构的深圳市检测院实施的法定机构改革模式是一种全新探索。除了“政府兜底”业务正常开展外,重点是强化市场化运作,该院可以通过设立企业等方式提供市场化技术服务。法定机构模式赋予深圳市检测院更大的用人和薪酬分配自主权,提供市场化薪酬待遇,留住和吸引国内外高端人才。深化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既充分保障其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的公益技术支撑功能,又允许其市场化运作寻求自我发展,法定机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大方向。要进一步推动认证检测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加大体制内技术机构横向、纵向整合力度,不断降低检验检测认证的准入门槛,深化机构资质审批、资质指定制度改革,促进检验检测市场竞争,推进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技术体系等融合,打破行业壁垒和区域分割,打造一批国际化、综合性质量服务机构。

4.2 加强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公正监管

当前检验检测认证市场蓬勃发展,从业机构数量年均增长率稳定在10%左右,但数万家从业机构给行业的公正监管形成巨大挑战。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总体呈现“松管营”的特点,行业整体的违法违规成本低,出假报告、买证卖证、低价竞争现象在行业横行,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乱象行为年年打,但打而不绝、打而不死,导致虽然我国拥有很大的检测认证市场,但每年出具的大量的报告并未充分起到传递信任的作用。一是着力解决“松管营”等问题,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恶性竞争,持续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对于出假证、假报告等违法行为“零容忍”,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二是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加快推出违法违规巨额惩罚制度,通过严惩重罚让从业机构有恐惧知底线,着力解决行业赚快钱问题。三是加快构建认证检测行业诚信体系,加强检验检测认证结果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对接,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过程结果全公开,以公开促进公正,完善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等失信惩戒机制,形成行业治理长效机制。

2019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解读

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定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指南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修改背景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的重要指示,全面贯彻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体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修改工作。此次修改充分考虑了新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积极回应了创新主体对审查规则和审查模式的新诉求,认真总结了审查工作中的有益经验,同时也对现行规定中的不清楚事项进行了澄清和优化,力图实现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

修改过程

2017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指南》完善性修改工作。在充分调研社会主体需求、总结审查实践问题的基础上,形成《专利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4月4日至5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收到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送审稿)》。2019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经审议通过,于2019年9月23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二八号公告发布。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

(一)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相关内容的修改

1、明确按审查意见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3))

《指南》修改进一步明确按审查意见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并且进一步简化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手续,取消了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的要求。

修改解读

现行《指南》规定申请人需要针对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这一“除外”情形是考虑到再次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可能已授权或已失效,在审查员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的情况下,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再根据原申请审核。但是由于此处的“除外”未具体明确再次分案申请递交时间的审查标准,实践中对此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只需要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而不需要审核针对的分案申请的状态,另一种观点认为不仅需要提交相关复印件,还需要审核针对的分案申请的状态,这也造成了审查标准执行不一致的情形。《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这一规定无论是分案申请,还是针对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都应该遵守。因此为了进一步明确审查标准,统一认识,消除分歧,此次修改明确了“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此外,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决策部署,此次修改进一步简化了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手续,取消了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的规定,进一步简化了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手续,减轻了申请人提交相关文件的负担。

2、修改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的相关规定(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4))

《指南》修改明确有资格提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同时为使相关规定更加清晰完整,还增加了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部分成员的规定。

修改解读

现行《指南》中规定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而实际操作中,分案申请人会提交由双方签字的转让证明,来完成分案申请权的转移,而并不按照一般权利转移的规定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因此在审查证明文件之后,如无其他缺陷,审查员直接向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而不再向原申请的申请人发出任何通知。这样会导致原申请的申请人无法获知其分案申请的情况,给予伪造分案申请可乘之机,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因此,此次修改明确只能由原申请的申请人提交分案申请,而当需要变更申请人时,则必须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从而有效地保障申请人的利益。

3、修改权利转移相关证明文件的规定(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2))

为确保转让或赠与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指南》修改进一步明确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应当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同时列举了必要时需要提交主体资格证明的情形,例如有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者赠与有异议的等。

修改解读

首先,根据《合同法》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转让或者赠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在《指南》中明确转让和赠与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这一规定与审查实践一致。其次,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财产权,作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的变更登记应谨慎对待。为避免当事人通过伪造他人签章,擅自转让他人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情况发生,在审查权利转让或者赠与的变更请求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必要时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以辅助判断转让合同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而可以有效降低因仿冒签名形成的虚假证明文件而变更合格的可能性。

(二)关于外观设计相关内容的修改

4、修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相关规定(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4、7.4节)

为顺应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领域的发展趋势,更好地保护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创新成果,《指南》修改进一步规范了涉及图形用户界面产品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和简要说明的撰写要求,放宽了图形用户界面视图提交的限制,弱化了图形用户界面与最终产品的联系,解决了图形用户界面在一类或多类产品上通用保护的问题。

修改解读

自2014年5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六十八号局令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以来,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申请排在前列的,均是新兴互联网公司。这些创新主体设计的图形用户界面一般都是通过互联网通用在手机、电脑、台式计算机显示装置上,而不是局限于某一个具体产品之上。由于现行规定要求申请文件应采取实体产品与界面相结合的形式,那么对于具有通用性的图形用户界面就需要与不同的产品相结合来进行申请,这一规定造成了图形用户界面产品保护范围不明确以及侵权判定有争议的问题。此次《指南》修改通过放宽图形用户界面视图提交的限制,解决了图形用户界面在一类或多类产品上通用保护的问题,即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申请,将视图要求简化为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从而将图形用户界面与其具体所应用的产品脱钩。同时对于这种通用性图形用户界面,要求在简要说明中以穷举的形式明确其应用的最终产品。

(三)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相关内容的修改

5、完善三步法评述的一般规定(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

《指南》修改进一步完善“三步法”评述创造性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要根据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规定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修改解读

创造性是专利法对于发明创新高度的要求,评判创造性的关键在于尽可能客观衡量发明技术贡献的大小,使得最终授予的专利权能够与发明人对现有技术的真正贡献相匹配。在“三步法”判断方法中,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是其中的难点,此次修改强调了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应仅仅基于区别特征本身固有的功能或作用,而应当根据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整个方案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同时对于功能上彼此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整体予以考虑。

6、进一步规范审查员理解发明的一般路径(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

《指南》修改进一步规范审查员理解发明的一般路径,明确审查员在理解发明时应当充分了解背景技术整体状况、理解发明的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明确发明相对于背景技术所作出的改进。

修改解读

正确理解发明是审查员认定申请事实、客观评价创造性的前提,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审查员在理解发明时,应当从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出发,因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背景技术通常是发明人实施技术改进的对象,也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技术起点。同时修改还进一步明确了审查员在理解发明时重点在于整体理解发明,应当把握发明对背景技术的改进思路,明晰发明的贡献。

7、强化审查员的公知常识举证责任(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

《指南》修改明确在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有异议时,审查员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审查员将“发明点”认定为公知常识时,通常应当提供证据。

修改解读

此次《指南》修改规范了创造性评述中对公知常识的使用,有针对性地强化审查员的举证责任,一方面明确了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有异议,审查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或说明理由;另一方面明确了审查员将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时通常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四)关于检索相关内容的修改

8、全面修改和完善检索相关规定(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5.3、5.4.2、6.2、6.3、8.1、10、12节)

检索相关内容的修改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其目的是将审查实践中总结出的有关检索的有益经验进行固化,提高审查员检索效能,包括修改有关审查用检索资料的形式和类型;重新编写检索过程和检索策略的规范;规定检索的最低限度数据库,进一步明确中止检索的原则;完善不必检索的情况的规定;规范检索信息记录的内容等。

修改解读

检索是专利审查的关键环节,检索质量是审查质量的核心和关键。现行《指南》有关检索的规定不能较好地适用于当前实际情况,在系统性和完整性方面有待完善,同时,随着文献资源存储形式的变化和智能检索技术的发展,对检索资源和检索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此次修改首先完善了有关审查用检索资料的形式和类型,规定审查员应当检索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专利文献包括中文专利文献和外文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主要包括国内外科技图书、期刊、学位论文、标准/协议、索引工具及手册等。其次,重新编写了检索过程和检索策略的规范,将检索过程分为初步检索、常规检索和扩展检索,并列出了各步骤中需要完成的具体检索任务和要求,在检索策略部分系统完整地列出了审查员在制定和调整检索策略过程中需要考虑思考的要点,包括选择检索系统或数据库、表达基本检索要素、构建检索式以及调整检索策略。第三,规定了检索最低限度数据库的范围,并明确审查员在没有获得对比文件而决定中止检索时,应当至少在最低限度数据库内进行了检索。最后,完善了不必检索的情况的规定,规范了检索信息记录的内容等。通过此次修改,有利于系统规范审查员的检索过程,引导审查员科学制定检索策略,提高检索质量。

(五)关于会晤、电话讨论相关内容的修改

9、关于会晤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节)

《指南》修改明确了举行会晤的原则,适当放宽了举行会晤的时机限制,审查员和申请人可以在实质审查程序中的任何阶段发起会晤约请或要求。另外,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会晤影响审查效率,列举了审查员可以拒绝申请人会晤请求的情形。

修改解读

为促进审查员与申请人的沟通,增进双方的相互理解,提高专利审查质量与效率,此次修改将举行会晤的原则进行了明确,只要通过会晤能达到有益的目的,有利于澄清问题、消除分歧、促进理解,审查员就应当同意申请人提出的会晤要求。而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会晤影响审查效率,同时也规定在通过书面、电话讨论等方式双方意见已经表达充分,相关事实认定清楚等情况下审查员可以拒绝申请人会晤请求。另外,由于现行《指南》将会晤的时间严格限制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审查实践中存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前进行会晤的需求,尤其是当申请的技术方案非常复杂,有必要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前通过会晤来现场演示或解释发明的技术方案,此类会晤有助于准确理解发明、客观认定事实,因此此次修改规定放宽了举行会晤的时机限制。

10、关于电话讨论及其他方式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4.13节)

为提高审查员与申请人的沟通效率,促进审查员对于发明和现有技术的理解,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此次修改放宽了电话讨论时机、内容范围、启动主体等的限制,另外,还新增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作为审查员与申请人进行讨论的方式。与之相适应,不再对审查员记录并存档讨论的内容作强制性要求。另外还对申请人与审查员经过讨论的书面文件提交进行了规定。

修改解读

现行《指南》在第4.11.1节“对申请继续审查后的处理”部分中规定“对个别的问题,如有可能,审查员可以用本章第4.13节所述的方式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讨论”,此处引用电话讨论的撰写方式容易被认为电话讨论仅能在继续审查过程中采用,此次修改在第4.13节“电话讨论及其他方式”中明确电话讨论可以应用于整个实质审查过程中,并非仅用于继续审查程序,并在4.11.1节中删除了相应引用。其次,第4.11.1节还限定电话讨论仅针对继续审查中的个别问题,第4.13节也限定电话讨论仅适用于解决次要的且不会引起误解的形式方面的缺陷所涉及的问题,这些有关电话讨论可涉及的内容的规定过于局限,不能满足审查实践中的实际需要。因此,放宽了电话讨论的内容范围,使讨论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形式问题和个别问题,也包括对发明和现有技术的理解或者申请中存在的问题等。

修改还将“审查员可以与申请人……”的语序进行了调整,不论审查员或是申请人均可以在实质审查中视需要在合适的时机积极主动地启动电话讨论,以利于实质审查的高效进行。除了书面审查、会晤和电话讨论外,远程通讯方式的出现为申请人与审查员之间的沟通交流提供了更多可选择的方式,修改增加了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其他沟通方式。与之相适应,不再对审查员记录并存档讨论的内容作强制性要求。

修改还进一步明确了除审查员可依职权修改的内容外,其他的在讨论中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申请人均需要正式提交经过该修改的书面文件,从而确保文件的法律效力。

(六)关于人类胚胎干细胞相关审查标准的修改

11、关于人类胚胎干细胞相关审查标准的修改(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节、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节)

为顺应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创新主体对相关技术专利保护的迫切需求,此次修改不再对“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类胚胎分离或者获取干细胞技术”的专利保护以专利法第5条为由完全排除。

修改解读

由于技术的局限性,早期获取人类胚胎干细胞只能通过破坏人自生胚胎的方式,导致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科学研究面临较大的伦理争议。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类胚胎干细胞领域不断涌现出新技术,体外获取技术已成为目前人类胚胎干细胞的主要获取途径,这就避免了从体内获取干细胞的相关伦理争议。尤其地,受精14天以内的囊胚还没有进行组织分化和神经发育,从体外发育14天以内的囊胚获得人类胚胎干细胞不存在违背伦理道德的问题,我国在2003年12月24日由科技部和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

由于人类胚胎干细胞因具有无限增殖及分化全能性而成为全球研究热点,其在疾病治疗和再生医学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因此,随着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深入和临床治疗曙光的出现,考虑到全社会最大利益的实现,此次修改不再对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类胚胎分离或者获取干细胞技术的专利保护以专利法第5条为由完全排除。从而实现了对于部分胚胎干细胞研究相关发明给予适当专利保护的目的,解决了目前“一刀切”的局面,符合我国产业科研政策的规定,也符合相关伦理道德的要求。

(七)关于在无效宣告程序相关内容的修改

12、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比文件结合的相关修改(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

在不损害请求人请求权的前提下,为减轻请求人全面说明各种证据具体结合方式的负担,突显案件争议焦点,快速解决双方争议,《指南》修改明确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提交多篇对比文件,指明采用结合对比方式,并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首先比较分析最主要的结合方式。未明确最主要结合方式的,则默认第一组对比文件的结合方式为最主要结合方式。

修改解读

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审查实践中,部分请求人过度强调证据间不同的组合关系,不加区分地罗列多种证据结合方式来评价一项权利要求创造性,导致案件双方诉累、降低审查效率。这种做法导致口头审理程序拖沓,不利于双方争议的快速解决,实质上损害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种情况应当得到合理的规制。《指南》的此次修改,既未损害请求人的请求权,也没有降低具体说明的标准,同时在请求书中明确请求人的主要主张,突显案件争议焦点,也有利于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

(八)关于缴费信息补充的修改

13、关于缴费信息补充方式的修改(第五部分第二章第7节)

《指南》修改删除了“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等具体缴费信息补充方式的描述,对于补缴时限和补缴方式,采用“应当在汇款当日通过专利局规定的方式及要求补充”这一上位的语言表述;并删除第二段关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补充缴费信息时的具体操作要求。

修改解读

为进一步满足专利缴费人的缴费需求,推动“互联网+服务”的业务办理模式,使缴费人获得更方便快捷的缴费信息补充服务,减少相关缴费失误,我局开发了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可以替代传统传真及电子邮件补充缴费信息的方式。在《指南》中体现为“专利局规定的方式及要求”这种上位表述,具体的缴费信息补充方式适时通过公告的形式另行公布。

(九)关于三种专利申请审查顺序相关内容的修改

14、关于审序和优先审查的规定(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1、8.2节)

《指南》修改删除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节,在第五部分第七章新增一节,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顺序进行集中规定。并且为与已施行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对优先审查相关内容作了适应性修改,将可以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种类扩展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此外,还明确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修改解读

此次修改主要将审查顺序和适用优先审查的具体情形作了集中规定和适应性修改。另外,针对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情况,由于目前实用新型的审查周期短于发明优先审查的周期,因此,在同日申请中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快速获得审批结果的情况下,不适合再对同日申请中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故此次修改明确,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15、关于延迟审查的规定(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3节)

《指南》修改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引入延迟审查制度,并明确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的时机和延迟审查的期限。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但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外观设计延迟审查请求由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审查的期限依申请人请求可以为1年、2年或3年。

修改解读

给申请人提供更多的审查模式选择,可以使审查周期更好地与专利的市场化运作相协调、相匹配,满足创新主体多样化需求。具体来看,有的发明技术领域希望通过延迟审查获得更多时间考虑调整专利权利要求的布局与保护范围。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周期较短,对一些研发周期较长的产品来说,外观设计专利公告的时间经常早于所述外观设计产品上市的时间,由于外观设计“所见即所得”的特点,很容易被抄袭,如果在外观设计权利人没有完全准备好商业应用的情况下,外观设计被披露,权利人的商业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失。因此,此次《指南》修改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引入了延迟审查制度。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延迟审查由于公众意见反馈存在较大的“潜水艇”专利风险,故此次修改未对其引入延迟审查制度。



强化监管严保护 提升意识护品牌

“秋风起,蟹脚痒。”对于不少螃蟹爱好者而言,肉质膏腻的阳澄湖大闸蟹无疑是上上之选。然而近年来,阳澄湖大闸蟹市场鱼龙混杂,去年还被曝光存在“洗澡蟹”“过水蟹”等假冒伪劣现象。为回应广大消费者加强监管的呼声,今年以来,苏州市有关部门加大了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阳澄湖大闸蟹的执法检查力度,通过各类宣传不断提升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意识。正值阳澄湖大闸蟹开捕的季节,记者试图一探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现状。

严格保护 打击侵权假冒

“今年以来,苏州市加大了对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力度和监管力度,全市累计组织检查经营户2139家,拆除违规标牌274处,收缴违规专用标识和包装物近10万件,扣押‘过水蟹’311箱……”刚一下车,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处长钱晓星便将这样一组详细的数据告诉了记者。原来,为了备战阳澄湖大闸蟹开捕,钱晓星和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称保护办)的全体同事已经连续忙活了28天,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严格保护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而这仅仅是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一个缩影。

“今年阳澄湖渔政管理部门和保护办重点针对456家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使用单位和158家品牌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流程跟踪监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从源头确保大闸蟹的产品品质。”据钱晓星介绍,今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的指导下,苏州市知识产权局不断加强执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而实际上,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主管部门一直十分关注苏州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和保护情况。去年阳澄湖大闸蟹“洗澡蟹”“过水蟹”等相关新闻曝光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立即下发专门文件,要求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准确掌握阳澄湖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现状,并责令当地地理标志主管部门严格依法处置有关违法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行为,持续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今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等部门组成专门督查组,赴江苏省苏州市督查江苏部分企业涉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造假行为,并与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等进行了座谈。紧接着,今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加强2019年秋季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社会普遍重点关注的阳澄湖大闸蟹等秋收时节的地理标志产品、商品,依据相关产品标准,依法加强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的监管。而就在此前,在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督促下,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已经连续约谈了多家电商平台,强调落实平台监管责任、严格商户管理,开展联动监管。“多个部门的联合督查行动和依法加强保护的相关文件,为苏州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营造了依法保护、严格执法、依规监管的良好氛围。”钱晓星告诉记者。

强化意识 维护品牌美誉

“浙江绍兴的一位消费者刚刚打来电话说,他购买了带有‘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扫描查验二维码后发现中奖了!”保护办工作人员介绍,今年为了加大宣传力度和提升品牌公信力,在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保护办联合有关研究院共同改进了2019版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特别增加了有奖话费扫码功能。“用这种方法宣传和推广专用标志,不仅能够方便消费者快速查验,而且有利于消费者参与到打击假冒产品、仿冒专用标志行为的工作中。”保护办有关工作人员说。事实上,这仅仅是保护办和苏州市知识产权局为了强化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宣传所做的举措之一。就在记者采访前不久,保护办、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召开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并介绍了2019版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还在大闸蟹上市之前,组织完成了352家企业生产专用标志的预定任务。

50多岁、皮肤黝黑的蒋红喜,是阳澄湖边从事大闸蟹养殖的“养蟹大王”。他告诉记者,大闸蟹产业兴旺,需要加强品牌意识和提升品牌影响力,而政府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蒋红喜介绍,近年来,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部门邀请有关专家对蟹农进行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管理以及专用标志使用的专业指导培训,让蟹农认识到地理标志的品牌价值。同时,在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引导沿湖蟹农投入阳澄湖大闸蟹养殖模式转型升级,全市大闸蟹养殖核心区内有6家大闸蟹养殖合作社、2100多户实际养殖户和生产经营主体,全部接受了地理标志产品相关知识的培训。

“加强地理标志宣传,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发展阳澄湖大闸蟹产业的当务之急,也是阳澄湖大闸蟹产业实现长久发展的唯一出路。要想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美誉度,必须提升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升级。”钱晓星说,下一步,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将依托“长三角”一体化战略,加强与苏州以外重点城市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协同配合,织密监管网络,建立快速有效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机制,进一步保障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严格保护。


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存诸多难题 业内人士提建议

近年来,阿里巴巴打假联盟依托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整合执法机关、权利人、平台企业各方资源,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保护中外权利人知识产权做了大量工作。

阿里巴巴打假联盟成立于2017年1月,由阿里巴巴联合雀巢、茅台、苹果等全球17个国家的155个品牌权利人、450多家知名品牌、上百家执法机关发起成立,是全球首个24小时无时差打假联盟。其坚持线上治理与线下源头围剿相结合,通过建立多方合作的环境,运用先进科技及数据分析手段,联合全国执法机关、品牌权利人打击线下制售假窝点,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消费者信心。

10月18日,在阿里巴巴打假联盟秋季大会上,不少打假联盟成员呼吁,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还存在违法成本低、取证难、平台监管难等诸多法律痛点和难点,需要技术、行政等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

加大惩治力度  保护知识产权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处长赵杰在秋季大会上提出,去年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创造良好创新生态环境。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研究调查显示,去年我国网络版权产业规模达742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6%,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之一。而知识产权保护仍是当前网络版权工作的主基调。一方面要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对侵权盗版的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提高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持续改善网络版权环境。

近年来,阿里巴巴打假联盟就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侵权假冒问题与广东省公安厅等全国多地公安机关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取得了阶段性的有效成果。

据统计,今年以来,阿里巴巴与打假联盟成员协助公安机关共落地案件153起,涉及打掉销售窝点137个,仓储窝点139个,生产窝点216个,共计492个窝点,案值12.4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687人。同时,合作办理知识产权案件29起,刑拘85人,打掉犯罪窝点50个,案件涉及工业汽配、服装鞋帽、奢侈品、珠宝配饰等多个领域。

阿里巴巴集团负责人称,该集团不仅要通过打击案件切实保护权利人和相关方的自身利益,更要创造一个多方参与、沟通顺畅的平台,进而推进解决知产保护路上的难点、痛点。今后,阿里巴巴打假联盟将重点研究全链路、跨境、著作权等司法难、取证难、定价难的问题,探索知产保护长效机制。

实施社会共治  改善版权环境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处长赵杰称,5G、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变革和产业建设不断产生新的产品形式、传播方式、商业形态,侵权盗版和版权授权问题也更为复杂。这需要人们破除思维定势,在网络治理思路、制度规范、模式机制、方法措施等方面进行创新,大力实施社会共治,共同探索净化网络环境、构建良性商业模式、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途径。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浙江省委会副主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新力认为,假货问题是社会顽疾,单靠其中某一方力量是无法根治的,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阿里巴巴打假联盟实际上是动员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一种新时代的打假共治系统,它将执法机关、全球品牌权利人、平台以及消费者紧密连接在一起,形成线上线下对制售假团伙合力围剿的打假新模式,为假货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全新思路。从过去几年的成长轨迹和打假成果来看,打假联盟也为其他社会顽疾的解决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样本。

过去两年多来,阿里巴巴打假联盟将过去分散的执法资源、制售假线索、打假技术,打通成“打假共治系统”。据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张景利透露,阿里巴巴倡议成立打假联盟以来,给公安机关提供的案件线索将近2000条,抓获2000多人、破案捣毁窝点2000多处。

加强平台监管  创新保护模式

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法律难点和痛点。

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分局知识产权大队副大队长叶燕君举例称,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并不能确定网络中人与实际后台人员是否一致,收货地只有粗略的,譬如只有哪个小区哪一栋,没有具体的单元和房间号。在带队核查和抓捕过程中,目标的现居住地及经营场所就难以确认,嫌疑人的核查情况不能准确落地。新的展示平台、沟通平台、交易平台、支付方式不断出现,随之而来会被应用到某个犯罪环节作为防火墙、隔离带使用。警方在确定实际经营人是否是犯罪的时候,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对于多平台案件打击的难点,叶燕君认为,一是如何发现嫌疑人所使用的分散于多个平台的用于展示、沟通、交易、支付等工具或方式;二是在发现之后如何进行关联;三是平台数据的提取和固定,包括数据的下载、恢复和调取,最理想的状态是嫌疑人把所有的犯罪事实全部都交代得一清二楚,把账号和密码告诉警方,但常态是需要警方寻找蛛丝马迹、顺藤摸瓜,再进行关联,审查并固定到笔录中,形成完整的数据链。办理此类案件,需要警方与时俱进地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熟悉新的社交软件、交易平台,同时对新型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解和应用,能够看到及感知其作案方式、手法和模式,提高个人的敏感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崔国斌说,大数据等新技术的进步使得新的平台保护措施成为可能。这些技术可能非常复杂,有时候个案的权利人很难理解这些技术能做到的可能性,导致的结果是,个案中很难由当事人向法院证明平台或行业如何监管才能合理达到法律预期,这时候的司法预期基本无效,有时候政府不花很大投入,也无法越过信息障碍。如果有行政参与,可保证社会及时找到有效合理预防侵权的措施,并付诸实施。政府、权利人、行业协会要共同努力,推动平台采纳最新的技术规范,许可权利人有效参与侵权行为的发现、认定和处理。

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总监李溪涵则认为,现在所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是以法律确权为基础的,在此基础上,阿里巴巴孕育了原创保护机制,原创保护机制的核心是平台确权,在法律确权基础上予以更好的补充。互联网、区块链、存证、图片识别、图像处理的技术以及计算力的提升,使得平台确权越来越成为在司法体系之外的重要补充,也更提升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主动性。未来,希望通过“平台确权+法律确权”的方式,结合数据和技术手段,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降低权利人的成本,创造出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

平谷鲜桃:从果园到国宴的成熟之路

透过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的镜头,出现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招待会上的一颗桃子火了——硕大的个头、鲜红的表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识格外引人注目,被网友称为“国庆桃”与“国桃”。这些桃子,便是北京市平谷区的国庆献礼——拥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平谷鲜桃。

“每颗桃子果重都在500克以上、甜度13度以上,成熟度也统一达到了九五分,如果没有精品化、高效化、精准化的生产供应模式,是无法做到如此统一的。”平谷区农业农村局局长胡宝旺表示,高品质的平谷鲜桃得益于产业的蓬勃发展,而平谷鲜桃栽培历史悠久,2003年1月,平谷鲜桃正式取得了“平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获得授权后,平谷区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引导、制度管理和规范市场等有效措施,使平谷鲜桃产业蓬勃发展。截至2018年底,平谷鲜桃的栽培面积已达22万亩,涵盖400余个品种,年产优质鲜桃2.9亿公斤,鲜桃总收入达12.54亿元,占平谷区农业总产值的31.7%,品牌价值达90亿余元。

多管齐下保质量

“平谷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环境与气候的适宜、土壤与水源的优越,孕育出了世界上最大的桃园,平谷鲜桃的品质独一无二,真正是果子大、颜色艳、风味浓、营养丰富。”平谷鲜桃种植户、北京12316农业热线专家王永表示。

要经营好地理标志产品,单有自然因素还不够,更需要发展先进的栽培技术,制定完备的管理方案,才能脱颖而出,成为市场的宠儿。“产品质量是地理标志产品最重要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维护好平谷鲜桃的特定品质,品牌才能健康发展。为此,平谷区有关部门制定了严格的种植规程和生产标准,大力推广使用腐熟有机肥和生物菌肥,推广物理、生物病虫害防治、高光效树体结构调整等20余项先进技术,并配合‘诚信村,厚德果’等诚信果农创建活动,有效提升了产品品质。”王永介绍,目前,平谷区已建成安全食品桃生产基地16万亩,绿色食品桃生产基地5万亩,有机食品桃生产基地1万亩,鲜桃优质果率达到了60%以上。

保证了产品的品质,还要加强品牌建设,促进市场销售,才能将客户引进来,让产品走出去。“平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平谷区连续出台了“平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与使用保护管理办法,对平谷鲜桃实行统一标识、统一营销策划、统一商品质量标准、统一包装设计制作的规范化管理,开发了精品、生日、礼品、储运等4个系列40余种包装,再配合搭建网络销售平台、开展宣传营销、打击假冒伪劣等措施,逐步提升了产品的公众认识度、市场知名度和消费者信誉度。

“依托平谷鲜桃品质的全面提升和‘平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规范化使用,我们的销售渠道已逐步向中、高端市场延伸,销售方式正逐步从产地批发向直销、专卖、‘互联网+大桃’等现代化销售方式转移。如今,平谷鲜桃已覆盖了国内3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鲜桃消费市场,并远销欧洲、东南亚、日本、韩国、美国、俄罗斯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同时,平谷鲜桃还开展了线上销售,消费者只要在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下单即可完成选购。”王永表示。

产业扶贫促富农

目前,平谷区有5万户、近10万名农民从事果品生产工作,其中有3万户桃农、近7万人专门从事大桃生产工作,另外,全区还有3000余名农民从事果品营销工作。可以说,果品产业在平谷区的助民增收和精准扶贫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7年,平谷区出台了高密植桃园发展奖励政策,共有24个低收入户获得奖励和补助,并对全区648个有果品产业帮扶需求的低收入农户一对一提供品种更新、技术指导与培训、联系销售渠道等各方面指导,助农增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果品产业发展不仅使土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解决了近10万中老年农民的就业和增收致富问题,在促进农村稳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由于扶贫富农成果突出,“平谷鲜桃”成功入选了“2017年商标富农和运用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典型案例”。

果品产业带动了旅游、餐饮、加工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平谷区将“桃乡”“桃花”“金海湖”等10多件农产品商标与果品产业有效融合,积极举办“桃花节”“平谷绿色精品大桃采摘节”等活动,带动了当地旅游业发展。旅游业的兴旺也反作用于平谷鲜桃销售,取得了共赢的良好效果。“仅2018年的‘情定桃花·大桃认购’活动,便有2万余人参与认购,帮助桃农销售大桃25万余斤,增收50万余元。2019年,我们以30余户低收入果农作为认购重点桃农,由果树专家指导,合作社直接协助种植,帮助低收入户种出好桃,助农增收。我们希望通过预售的模式,在为消费者提供更方便的购买渠道的同时,帮助桃农打开销售渠道,实现口碑和富农的双丰收。”平谷区商务局局长杨河清表示。

食品标准中的“保质期”,到底如何理解?

一、确定食品保质期的意义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食品保质期的定义为: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食品保质期的确定非常重要:一方面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另一方面表达了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的色、香、味等质量特性上对消费者的承诺(见《食品保质期通用指南》引言)。

二、食品保质期应由谁来确定

1、以往食品保质期通过标准强制规定。目前食品保质期由食品生产企业确定。

TCNFIA 001-2017《食品保质期通用指南》3.1规定:食品保质期由食品生产企业确定,食品经营企业应遵循食品生产企业确定的保质期进行食品经营活动,保质期内食品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2015年9月9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554号)中阐述,“一、食品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自行确定,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保质期一经确定并在包装上标注后,不得随意更改”。

2、那么在以往制定的标准中为什么会确定保质期?而新颁(修)标准却无保质期规定?

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食品工业技术亦欠发达。无论在食品原料的选择、生产工艺应用、生产人员素质、企业的质量安全体系管理等都不能满足高标准食品产品的生产,此时期食品的生产往往满足社会对量的需求(解决温饱问题),而非质的满足。在此情况下,国家必然会制定强制性的食品保质期限,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同时促进食品企业的工艺革新,以达更高的食品品质,满足社会需要。因而,此时期规定的食品保质期往往是最低的要求,即最短应达到的期限,达不到该期限即为不合格产品。相反地,保质期限相对较长,应证明该产品的品质更好。随着经济的发展,食品工艺进步日新月异,使得食品的保持品质的期限大大延长,亦使得国家规定强制性保质期的必要性大大降低,其体现即为新修(制)定的食品标准不再规定保质期。如:粮食行业标准LS/T3212-1992《挂面》在第6.4.2条规定:“保质期:3个月”,而在新修定的LS/T3212-2014《挂面》同样删除了对保质期的规定。正因为国家标准不再对保质期加以规定,从而给生产企业留下了自主制定保质期限的空间。这也就是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食品时,同样的食品,不同的企业规定着不同的食品保质期。

3、如何理解通过标准强制规定(确定)的食品保质期

2010年9月16日,国家粮食标准质量中心“关于粮食行业标准《挂面》、《花色挂面》中保质期问题的回复”中作如下表述:“粮食行业标准LS/T3212-1992《挂面》、LS/T3213-1992《花色挂面》标准中,均在各自的第6.4.2条规定:“保质期:3个月”。此条款是指企业生产的商品挂面、花色挂面的最低保质期不得少于3个月。„„生产企业在加工过程中对产品经过必要的技术处理,增加了产品的耐储性,可以适当延长产品保质期,企业可以将经过科学验证的最终保质期作为产品的保质期标注,这是企业对消费者的承诺,是值得提倡的。”

某企业询问:食用玉米淀粉GB/T8885-2008 6.4.2规定:保质期为18个月,是否必须18个月?是否可多可少?2012年7月4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其官网上答复:食用玉米淀粉GB/T8885-2008 6.4.2规定的保质期为18个月,应为保质期不少于18个月。

全国肉禽技术委员会《关于皮蛋标准咨询函的回复》意见称:GB/T9694-1988《皮蛋》是推荐性国家标准。GB/T9694-1988《皮蛋》标准中7.4条规定“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应能保质三个月,保存五个月”,是指皮蛋的保质期最少应为3个月。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属性确定皮蛋的保质期(可以标注保质期大于三个月),只要产品在保质期内符合标准感官、理化、安全的指标即可。

以上解释表明,通过标准强制规定(确定)的食品保质期限,是最低的要求,即最短应达到的期限。

如企业生产的食品执行的标准为企业标准,该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规定的保质期为12个月,而该企业在标签标识的保质期为18个月,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如果上述理解正确的话,只要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其承诺的18个月保质期内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的话,就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否则该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食品保质期是食品在标签注明的贮存条件下,食品生产、经营者保证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保持品质的期限。保质期是法律意义上保持品质的期限(不是食品本身保持品质的期限,因为谁也保证不了在保质期内的食品一定就能保持其应有的品质),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给消费者的一个承诺:在保质期内(并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食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食用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在法律上有保障。

ISO电子商务交易保障技术委员会将成立 中国承担秘书处

导 读

2019年11月5-7日,国际标准化组织电子商务交易保障技术委员会(简称”ISO/TC 321”)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将于杭州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办,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承办,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代表、ISO/TC 321的P成员国和O成员国代表团、国内标准化行政领导和技术专家以及电子商务领域的知名企业负责人等200余人将出席会议,共同见证ISO/TC 321的正式成立,共商电子商务交易保障国际标准的研究与制定。

会议分三天进行,包含一场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两场电子商务国际标准化专题论坛;三场技术会议,分别讨论ISO/TC 321未来战略业务规划及七个国际标准预案;一个赴阿里巴巴技术考察活动。

信息浪潮席卷全球,电子商务方兴未艾,人类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尽享数字经济的快捷与快乐。作为全球最大、最权威的国际标准化专门机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顺应时代趋势,响应以中国为代表的高度关注并且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产业的众多国家要求,2018年通过了创建国际标准化组织电子商务交易保障技术委员会ISO/TC 321的提案,并同意将秘书处落户中国杭州。

这是首个落户浙江省的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其秘书处由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下属单位杭州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测处置中心承担。今年6月,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与余杭区政府签署合作共建协议。秘书处办公场地正式落地杭州余杭未来科技城杭州知识产权创新产业园。

标准是世界通用的语言。ISO制定的国际标准全球通用,在促进全球经贸发展和科技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ISO/TC 321研究制定的国际标准,也必将在促进全球电子商务快速规范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截至目前,ISO/TC 321已拥有中国、法国、俄罗斯、德国、印度、日本、韩国、新加坡、喀麦隆、贝宁、沙特阿拉伯等15个P成员国,以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等17个O成员国。未来,成员国还可能进一步增加。

围绕“电子商务交易保障”标准研制,ISO/TC 321将主要致力于有效保证电子商务中电子商户或供应商身份真实性、电子商务平台的可访问性以及交易商品质量等诸多方面,使交易双方尽可能无障碍地在不同国家购买或销售合格产品与服务,使各国中小企业更规范化地将产品与服务有效到达客户,并使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拥有更多便利与选择。

据了解,本次会议期间,各成员国将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特点,提出相关国际标准提案,并进行技术研讨会议,形成技术成果。本次会议旨在加快国际标准与电子商务产业的融合发展,探索出一条国际标准化与科技创新、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深度融合的新路子,为加快实施国家标准化战略实施,贡献新智慧、提供新案例、注入新动能。

餐饮案件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如何认定,这个判例告诉你

天津市唯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津01行终7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唯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诉人天津市唯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唯乐第一分公司)因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行初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唯乐第一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纪连伟,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开区市监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展克洋及委托代理人赵海洋、张晶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5日,南开医院上报一起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被告立案进行调查,天津市南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南开疾控中心)亦进行调查,经该中心核查,涉及五所学校的学生食用原告于2017年9月4日提供的餐饭,有多人发生腹痛、腹泻,截至2017年9月7日就诊人数计69人。经对原告处食样及其向学校提供的盒饭取样检验,其中的鸡腿均检出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在原告处的菜盆、切肉刀上检出大肠菌群。该中心依据就医病例的主要症状、食用相同食物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对采集样本的实验室检验结果综合分析,此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学生食用了致病菌污染的餐饭引起,该餐饭由原告配餐。被告经调查收集证据,认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拟对原告给予行政处罚。2018年6月4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原告,告知拟处罚内容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3900元;罚款339000元。原告随后提出听证申请,被告于2018年7月17日举行了听证并予记录。2018年8月6日,被告作出津市场监管开稽罚〔2017〕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8月8日送达原告。原告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另,2019年1月,原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其行政管辖区域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进行查处的职权。被告经调查,证据材料显示原告在食品采购等环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其向学生配送的餐饭被致病菌污染,涉及五所学校的学生食用其配送的餐饭后,数十人因腹痛、腹泻等就医。原告提供的上述食品被学生食用,导致了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被告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原告依法作出处罚,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能证实原告行为具有违法性。被告作出涉案行政行为履行程序合法,裁量符合规定。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对其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一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唯乐第一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唯乐第一分公司负担。

上诉人唯乐第一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称,1.被上诉人认定事实错误。南开疾控中心用事发次日9月5日的菜盆、切肉刀作为检测对象得出事发当日9月4日食品污染问题的结论错误,被上诉人据此认定上诉人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这一违法事实属于证据不足,且上诉人已尽到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的义务。2.被上诉人裁量不合法、不适当,认定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错误。本案应以发病学生69人、致病鸡腿单价2.8元及上诉人对五所学校债权实现情况来计算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被上诉人未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计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错误,未采纳有明确裁量标准的规定,主观评判事件影响,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唯乐第一分公司请求二审人民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南开区市监局辩称,1.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次事件是由于上诉人在食材引进、食品加工、食品配送这一配送整体过程中存在极为严重的食品污染导致的。此外,上诉人在采购部分食品原料时未检验食品合格证明,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2.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上诉人的违法行为造成69人食品中毒,且均系未成年中小学生,社会影响极坏,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从重处罚并无不当。上诉人在配餐过程中存在极为严重的食品污染,故应以全部发往五所中小学校的供餐价格计算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被上诉人南开区市监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南开区市监局具有行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和主体资格。被上诉人南开区市监局在事发后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组织听证、依法延期、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予以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天津市市场和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二、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裁量是否合法,认定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南开区市监局提交的现场检查笔录、南开疾控中心出具的总结报告和检测报告、对上诉人负责人吴江的询问调查笔录、食品原料供货者的资质证明等证据能够证实,因上诉人提供的供餐被致病菌污染,导致了本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上诉人同时存在采购部分食品原料时未检验食品合格证明,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问题。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南开疾控中心用事发次日9月5日的菜盆、切肉刀作为检测对象得出事发当日9月4日食品污染问题的结论错误的主张,本院认为,因南开疾控中心不仅在上诉人的切肉刀、切肉板上检出严重超标致病菌,还在生鸡腿、盒饭留样、发病学生粪便等多种样本中均检出严重超标致病菌。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受害对象均是未成年学生,波及到五所中小学校,不仅损害了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还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安全管理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被上诉人结合上诉人实际售出配餐3390份、每份售价10元的事实,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诉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3900元的同时,并根据从重情节,处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339000元,裁量亦属合法适当。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应以发病学生69人、致病鸡腿单价2.8元计算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主张,本院认为,因个体体质差异,上诉人提供的受污染配餐并不必然导致每一位食用的学生出现明显的不良反应,除69名学生发病就诊外,其余学生未就诊不能证明上诉人的其他配餐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同时,上诉人提供的鸡腿被致病菌污染,势必导致整个盒饭受到污染,单以发病人数或鸡腿单价来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的计算取决于其对五所学校债权实现情况的主张,本院认为,因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情节是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其与五所学校之间债权实现情况,并不影响涉案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认定。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应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来认定违法所得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为食品安全行政案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被上诉人依据上述规定认定本案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于法有据。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上诉人南开区市监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唯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勇      

审判员  孔娟      

审判员  刘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光明      

书记员刘佳      

2019年上半年湛江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复议情况分析

2019年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政策法规科作为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3份,全部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具体情况作如下分析:

一、不予受理的规定正在越来越明确,投诉和举报仍旧无法区分

从受理情况来看,受理11宗,不予受理1宗,当事人放弃1宗。

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情况如下:2019年3月23日我局收到黄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其称对收到的某县局做出的《投诉举报再次延长办理期限告知函》不服,请求确认该县局逾期未办结投诉举报的行为违法及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办结。我局审查后发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再次延长办理期限告知函》属于过程性告知,没有实际影响申请人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决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如下:2019年3月4日我局收到钟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其称于2018年9月25日以挂号信XA*向某县局寄送了投诉举报信,该县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钟某不服遂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该县局)违法并责令限期处理。钟某随申请提供投诉举报信、产品图片、购物凭据、挂号回执等材料。我局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政策法规科)承办人员查询钟某提供的挂号回执发现,李某于2018年10月4日签收挂号信,因李某是另一个我们熟知的职业投诉举报人,所以该挂号回执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了挂号信;承办人员又查询钟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挂号信号码,在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中未查询到任何结果。也就是说,钟某可能并没有寄送其所称的投诉举报信给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因钟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我局发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其进行补正。钟某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没有进行补正,也没有提出不补正的正当理由,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为钟某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分析:

1、《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条款规定了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必须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不予受理黄某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中,《投诉举报再次延长办理期限告知函》属于过程性告知,没有实际影响申请人权利义务,也就不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7〕25号)中也明确“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未设定其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说明性告知行为及过程性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参照此解释规定,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告知是过程性行为,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相应地,我局不受理对过程性告知的复议申请符合该意见的法治精神,可以有效降低被诉讼的风险。

2、 虽然职业投诉举报人素质良莠不齐,但一般都会在投诉举报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退货,事实上也正是因为退货要求,使其有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裁判宗旨中明确“通常情况下,对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判断,取决于以下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第二,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局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在审查申请人资格的时候也参照了上述规定,如职业投诉举报人仅仅是举报、要求取得举报奖励的,我们认为其目的在于保障不特定公众权益(社会公益),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均没有对投诉和举报加以区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征求意见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对投诉和举报加以区分。笔者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时就同时掌握了企业违法行为的线索,对线索的调查处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不特定公众权益,所以消费投诉中的举报已经失去了帮助行政机关发现企业违法行为线索的意义,应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之时规定消费者同时投诉举报的,按投诉处理。

二、投诉举报类一直是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头戏,也不能忽视行政处罚类的增长

从行政复议申请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来看,信息公开类3宗,行政处罚类4宗,投诉举报处理类6宗。

分析:

1、投诉举报处理类仍然是目前市场监管系统办理行政复议的重头戏,占我局上半年办理行政复议数量的46%。这个数据看似相比往年有所下降,但考虑到3宗信息公开类的行政复议申请也来源于投诉举报(要求公开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过程信息、执法人员信息等),从这一角度来看,跟投诉举报处理类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行政复议申请达到9宗,占上半年办理行政复议数量的69%。所以投诉举报处理类仍然当之无愧地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之王,可称VIP中P!

职业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办理结果不服有的会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有的会在复议期满后再申请信息公开,只要没拿到预想的收益,就想尽办法纠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办公,滥用救济途径靡费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2、行政处罚类行政复议数量增多,涉及的行政处罚决定,少则罚款5百元,多则罚款10万元,总体来说罚款数额的多少与行政复议的有无并无绝对的对应关系,但单就个案来说,罚款越多,当事人接受程度越低,这是不言自明的。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出台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均出台了原来各自系统内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新的适用规则之前,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决定废止上述规范性文件之前,还是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的类型对应适用。根据前一阶段出差学习和交流的情况来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已将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一事纳入计划,更于近日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也专门抽调了我局法制工作人员协助起草全省系统内的适用规则,但很多法律、法规和规章亟待修正和修订,更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新(修)法律公布,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出台既要有解决现实问题的可操作性,又要能够良好包容未来各种可能性,难度可想而知。有消息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通过后,2009年、2017年分别进行了修正,即将进行大修,届时又将有哪些变化,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会造成哪些影响,让我们拭目以待。

三、要注意法律修订以后的变化,按时适用

从行政复议决定的结果来看,驳回1宗,责令履行2宗,确认违法1宗,维持2宗,终止5宗。

总体来说,被申请人不败的比率较高,达到72%;获维持的比率较低,只有18%。分析:

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 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配套的文书范本于2019年3月19日发布,这套文书是以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为蓝本修改而成,部分执法人员尚未系统地学习,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一些混乱,如文号的编写,责令改正文书的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告知义务等等,虽然是细节,但有时关乎成败,有时只是不规范,比如目前文号的使用还是稍显混乱,根据文书格式范本的总体说明,文书制作应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因为文书是机关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所以在文号编写时不宜使用科室(部门)简称,应体现行政行为种类为宜。

2、责令履行的两宗行政复议均与信息公开有关。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相比,在依申请公开部分有很大不同,如确认制度、申请材料、形式要件、不予受理事由、特殊三需要等等。机构改革之后,我们的职能较多,需要学习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非常多,经我们初步统计,总数达到729部,其中法律122部、行政法规209部、地方性法规 20部、部门规章328部、地方政府规章15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学习仍然是工作中的重点,尤其是新旧法过渡期间,及时学习,按时适用,已是当务之急。

四、其他行政复议数量统计

注:以下统计数据来自于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统计日期截至2019年9月1日,深圳市未列入广东省统计范围。

111.jpg

图一

从省内来看,第一名佛山市办理1596件,第二名广州市办理1588件,最少的河源市办理3件,其次是汕尾4件,行政复议数量和地区发展水平有一定的联系。

222.jpg

图二

四个部门的业务和人民群众生活联系紧密,上榜的原因也是如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当选行政复议的最热门部门。

333.jpg

图三

从全国范围来看,广东以7437件名列第二名,与我们相邻的广西1064件,湖南544件,福建498件,海南263件。全国数量行政复议最少的是新疆建设兵团1件,其次是西藏2件。辽宁以7640件排名第一。全国的数据有待司法部解读。

结语:行政复议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结果有驳回复议申请、维持、终止、责令履行、确认违法、撤销、变更等7种,其中驳回复议申请、维持、终止均是对被申请人有利的结果,责令履行、确认违法与撤销、变更是对被申请人不利的结果,但确认违法与撤销也有着本质的不同。一般来说,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伴随着责令限期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被申请人要再次处理同一件事。而确认违法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纠正或者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其法律结果是申请人依然要遵守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决定,实际上仍有利于被申请人。

从行政复议情况分析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解决措施还是要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让法制工作人员真正发挥作用,让依法行政理念真正走进每一个执法人员心里,共同实践“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方针,一同迈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阶段。


全面公示消费投诉情况 不断增强消费者监督力量

中国消费者协会把2019年年主题确定为“信用让消费更放心”。根据中消协年主题的要求,湛江市消费者委员会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在“3·15”全面向社会公示消费投诉及处理的信息。

湛江市消委会将投诉信息归纳为九大类,对在每一类中的投诉信息,分别以被投诉情况、调解情况和经营者信用度三个模块进行公示。其中,点击打开“被投诉情况”,可浏览消费者投诉内容、消委会是否受理以及消委会调查情况或不受理原因;点击打开“调解情况”,可浏览调解结果、调解是否成功以及消委会调解详情;点击打开“诚信度”,可浏览调解工作人员及消费者就个案对经营者的办理速度、提出方案的合理性、是否接受调解以及消委会是否转交行政部门处罚和支持诉讼情况。经营者信用度满分为100分。平台设计信用信息公示5年。满5年数据自动更新。

公示平台实现从市消委会日常工作数据库中自动提取数据,数据每日都在更新,迄今已将2018年以来共2500多条消费者投诉及处理信息进行了公示。

为方便社会群众阅读相关信用信息,湛江市消委会同步在“湛江市消委会”微信公众号上开辟了通道,让社会群众在手机上也可以查阅相关信用信息。

为提高公示平台的知名度,市消委会年内深入开展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的“五进”工作,指引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查阅相关信用信息。

公示平台开办半年多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市人大财经委今年7月到消委会检查工作,对公示平台予以肯定。财经委领导指出:这是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新举措。消法赋予消费者监督权,发挥消费者监督的作用就要为消费者监督提供便利,要畅通监督的渠道,激发监督的热情,规避监督的风险。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也要适度向弱者倾斜,尽量消除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权利不对等。该平台的推广应用,形成一种宽容、尊重消费者监督的社会氛围,让挑剔、蔑视消费者监督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真正让消费者敢监督、能监督、愿监督。

公示平台的应用,减少信息不对称,让消费者自己理性判断消费风险,自主选择消费。同时,把社会压力传递到经营者身上,促进企业的信用缺失状况不断好转。市汽车流通行业会长韦华保说,我也是一个消费者,去购物前我都打开平台看看,若果存在投诉的情况,我都会审慎消费。同时,我也经常浏览信用平台的交通工具栏目,查阅协会成员是否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湛江电视台对公示平台情况进行了深入的采访报道。

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700多元

湛江市是中国海鲜美食之都、中国十大休闲城市,宜人的居住环境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北方客人到湛江购房。河南省济源市的蔡先生在2017年2月9日,与湛江市麻章区瑞云商贸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购买瑞云商贸公司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赤路2号五星广场一商品房,总房款为718662元。《合同》签订后,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给瑞云商贸公司。《合同》对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和手续进行了约定,瑞云商贸公司应当在2018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但时至2018年12月31日,涉案房屋依然不符合交房条件,蔡先生要求开发商赔偿,开发商主张依照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第(3)点的约定:“逾期交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能超过买受人已付房款的0.1%”,即违约金不得超过718.662元(总购房款718662元×0.1%),蔡先生认为显失公平,主张予以调整。双方协商无果,蔡先生向市消委会投诉。

随后,陆续有90多位五星广场的住户向市消委会投诉。通过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市消委会认真审视了《合同》。认为合同存在增加消费者的责任,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的地方。

《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1项对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30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30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0.2[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60日之内,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全部房价款0.1‰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退还已付全部房款,并按照已付全部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0.1‰的违约金。(3)逾期交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能超过买受人已付房款的0.1%”。

市消委会分析认为:涉案合同文本系瑞云商贸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虽合同对在消费者逾期付款的情况下,约定瑞云商贸公司仅按照万分之0.1(逾期在30日内)和万分之0.2(逾期超过30日)计算每日的违约金,但并没有设置违约金的上限,有利于保障瑞云商贸公司在消费者持续违约下的权益,该约定显然与上述第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第(3)点的约定不对等。尽管瑞云商贸公司尽了提示说明义务,但该约定显然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从而减轻或免除了瑞云商贸公司的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该约定内容应属无效。本案中,消费者已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给瑞云商贸公司,瑞云商贸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消费者,但瑞云商贸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依约履行了交行商品房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应由瑞云商贸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瑞云商贸公司逾期交房显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市消委会派出工作人员公益代理消费者诉讼。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均支持消费者的诉求,两级法院均认为:考虑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涉案房屋的总房价、瑞云商贸公司违约时长、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及可得利益、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房地产交易的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合同约定经营者的违约金金额显然过低,不足以弥补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违约金,合同第(3)点条款限制瑞云商贸公司责任的内容无效,双方应按合同第十二条第2项第(2)点约定履行,故此,判决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0.1‰的违约金。

在该例判决生效后,市消委会随后支持90户业主向法院起诉,以争取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陆续作出相应判决。90多户业主共约获得赔偿款超过250万元。

市消委会表示:当前,时有消费者投诉“霸王条款”问题。事实上,"霸王条款"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长远发展。如果商家不是更多地考虑如何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而是把精力放在如何保护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上,这样目光短浅的企业肯定走不了太远。

市消委会认为:要让"霸王条款"在市场上消失,光靠消费者自身或是消费者协会的力量远远不够。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切实负起职责,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依据法律规范商家拟定的各种消费条款,对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的商家施以经济、行政处罚,铲除"霸王条款"生存的土壤,让消费者花钱花得扬眉吐气。


本站建议使用1366×768分辨率 IE9以上版本浏览器 推荐使用谷歌Chrome浏览器
©版权所有: 广东省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
地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宾路7号      联系电话:0759-3153245
   备案序号:粤ICP备16115158号